超商店員收回客人丟棄的筷子,會被告侵佔罪嗎?怎麼自救?

我是超商店員,幫客人結完帳後,客人無故丟棄一把筷子,導致我想要求客人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並不願意之後我收回一樣商品,客人報警處理,警察請客人告我侵佔罪。請問我該如何避免罪責以及對方會如何誣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超商店員,於客人結帳完成後,因客人無故丟棄一把筷子,當事人欲要求客人退貨取消交易,惟客人不願配合。當事人遂自行收回一樣商品,客人報警處理,警方建議客人對當事人提告侵佔罪。當事人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如何避免刑事責任及應對可能之指控。

貳、法律分析

一、交易完成後之法律關係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完成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客人結帳完成後,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並履行完畢,商品所有權應已移轉予客人,價金亦已支付完成。客人「丟棄筷子」之行為,並非法定退貨事由,未經客人同意,店員應無權單方面取消交易或收回商品。

(二)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交易完成後,單方面收回商品之行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應循正當程序處理,而非採取自力救濟。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持有他人之物
  • 商品於結帳完成後應屬客人所有
  • 當事人作為店員,暫時持有該商品
  1. 侵佔行為
  • 未經客人同意收回商品,改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1. 不法所有意圖
  • 關鍵爭點: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若當事人認為係「取消交易」而非「據為己有」,則可能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但客觀上已構成侵害他人所有權之行為

(二)竊盜罪之可能性評估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要求「竊取」行為,通常指秘密取得他人之物。本案中,當事人係公開收回商品,應不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成立可能性較低。

(三)刑事責任風險評估

不利因素:

  • 交易已完成,商品所有權已移轉
  • 未經客人同意即收回商品
  • 客觀上構成侵害他人財產權

有利抗辯事由:

  • 主觀上可能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欲取消交易
  • 商品價值可能不高,情節可能輕微
  • 事後願意返還或賠償

(四)微罪不舉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若本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院可能依此規定免除其刑。

三、民事責任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未經客人同意收回商品,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客人可能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應包括商品價值及可能之精神慰撫金。

(二)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當事人收回商品後,若未返還客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商品或其價值。

四、對方可能之指控及因應

(一)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須「虛構事實」向公務員申告。本案中,客人主張之事實(店員收回商品)確實存在,僅係法律評價不同(是否構成侵佔),應不構成誣告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主動聯繫客人

  1. 立即透過超商主管或公司法務部門聯繫客人
  2. 誠摯道歉,說明係誤解交易規則所致
  3. 提出返還商品或等值賠償方案

(二)保全證據

  1. 調閱監視器畫面,證明客人丟棄筷子之行為及當事人收回商品之過程
  2. 保留交易明細、發票等文件
  3. 記錄事發經過,包括對話內容、時間點等

(三)尋求公司支持

  1. 立即向超商總部或區經理報告
  2. 請求公司法務部門協助處理
  3. 由公司出面與客人協商和解

二、刑事程序因應策略

(一)偵查階段應對

  1. 配合調查
  • 若收到警方通知,應配合到案說明
  • 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陪同應訊
  • 據實陳述,強調無不法所有意圖
  1. 答辯重點
  • 說明係因客人丟棄筷子,誤認可取消交易
  • 強調主觀上無據為己有之意圖
  • 願意返還商品或賠償損失
  • 請求從輕處理或緩起訴
  1. 爭取和解
  • 積極與客人協商和解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商品價值加適當補償)
  • 取得客人撤回告訴或出具諒解書

(二)可能結果預測

  1. 不起訴處分
  • 若能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或情節輕微,依刑法第61條微罪不舉
  • 或與客人達成和解,檢察官認無追訴必要
  1. 緩起訴處分
  • 可能附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向客人道歉等
  1. 起訴後之處理
  • 若檢察官認定構成侵佔罪而起訴
  •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可爭取緩刑
  •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爭取易科罰金

三、民事責任處理

(一)和解方案建議

  1. 返還商品加商品價值一定比例作為補償
  2. 或支付商品價值及適當之精神慰撫金
  3. 請客人出具民刑事均不追究之和解書

(二)賠償範圍評估

  1. 商品價值(實際損失)
  2. 可能之精神慰撫金(視具體情況而定)
  3. 其他必要費用

四、預防未來爭議

(一)加強法律知識

  1. 了解交易完成後之法律效果
  2. 明確退貨、換貨之法定要件
  3. 認識自力救濟之法律風險

(二)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1. 遇客人要求退貨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退貨條件
  2. 未符合條件者,應婉拒並說明理由
  3. 必要時請主管或公司客服介入處理

(三)爭議處理原則

  1. 切勿自行收回已售出商品
  2. 遇爭議應報請主管處理
  3. 保持冷靜,避免與客人發生衝突

五、急迫性處理時程

  1. 24小時內:向公司報告,尋求法務支援
  2. 3日內:主動聯繫客人,提出和解方案
  3. 7日內:若收到警方通知,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4. 持續追蹤:直至達成和解或案件終結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收回已售出商品之行為,考量交易已完成,商品所有權已移轉予客人,未經客人同意即收回商品,客觀上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佔罪之構成要件。惟主觀上若能證明係基於誤解交易規則,而非不法所有意圖,則侵佔罪之成立仍有爭議空間。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處理:透過公司協助,主動與客人聯繫,誠摯道歉並提出合理賠償方案,爭取和解
  2. 刑事因應:若收到警方通知,應委任律師陪同應訊,充分說明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3. 民事處理:積極協商民事賠償,取得客人出具之和解書及不追究聲明
  4. 未來預防:加強法律知識學習,遇爭議應循正當程序處理,切勿自行採取自力救濟手段

關於當事人擔心之「誣告」問題,考量客人主張之事實(店員收回商品)確實存在,僅係法律評價不同,應不構成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

本案應以和解為優先目標,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若能及時處理,展現誠意,應可降低刑事及民事責任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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