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透過日本代購平台競標一隻公仔,日幣一元得標,但運費卻高達台幣一千多元,由於該公仔在台灣買台幣三百就可以買到,次運費過於昂貴,假如我們不取貨,會被日本代購平台提告嗎?
當事人透過日本代購平台競標公仔,以日幣1元得標,但運費高達新台幣1,000多元。考量該公仔在台灣市價僅新台幣300元,當事人認為運費過高而欲不取貨,擔心遭代購平台提告。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透過網路競標並得標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網路競標平台之商品陳列,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當事人出價並得標,應屬承諾,契約因而成立。
本案關鍵在於運費約定是否為契約之一部分,以及該約定是否有效:
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運費是否屬於「必要之點」,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代購平台通常使用預先擬定之服務條款,若運費約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若該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具體而言:
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惟需注意,運費係基於實際物流成本,若平台已明確告知且計算方式合理,較難主張顯失公平。
若契約有效成立,當事人拒絕取貨,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買方之主要義務包括:
拒絕取貨可能使賣方(代購平台)主張:
若平台未於競標前充分揭示運費資訊,可能構成資訊提供義務之違反。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若平台應負資訊揭露義務而未盡,當事人可能主張平台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中: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惟本案較難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因:
若平台服務條款中訂有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0條規定:
當事人應檢視平台是否有違約金約定,以及約定金額是否合理。
若無違約金約定或違約金不足以填補損害,平台可能請求實際損害賠償,包括:
雖本案提供之法條中未包含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但實務上仍應注意:
若平台確實未盡資訊揭露義務,當事人可循消費者保護途徑尋求救濟。
建議當事人於收到取貨通知後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若平台於競標前未明確揭示運費,當事人可主張:
考量爭議金額不大,建議提出以下妥協方案:
若考慮訴訟,應評估:
考量本案爭議金額不大,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建議未來使用代購服務時:
關於當事人透過日本代購平台競標公仔後,因運費過高而欲不取貨之情形,經分析後提出以下結論:
買賣契約原則上已成立,當事人負有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金(含運費)之義務。惟若平台未於競標前明確揭示運費資訊,或運費約定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或得請求調整。
若當事人拒絕取貨,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商品價款、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總額可能超過取貨之經濟損失。
建議當事人立即與平台進行誠意協商,說明運費過高之疑慮,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協商時可主張平台若未盡資訊揭露義務,或運費計算不合理,應有調整空間。
考量本案爭議金額不大(約新台幣1,000元),且涉及跨境交易,訴訟成本可能遠高於爭議金額。建議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優先透過協商或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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