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公同共有 註:倘因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時,申請人得檢附民法第820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2/3,人數不予計算),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本案涉及農地公同共有之分管問題。申請人因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原因包括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擬以民法第820條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行政機關出具之相關書圖文件作為替代方案。本意見書將就公同共有之法律性質、分管之法律依據及可行處理方式提供分析與建議。
依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特徵為:
相對地,分別共有依民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其特徵為各共有人有明確之應有部分比例。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為法律明定之公同共有類型,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間不存在應有部分之概念。
本案敘述為「農地公同共有」,若確為公同共有關係,則應注意:
依民法第828條規定: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公同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此規定明確要求公同共有物之管理需全體同意,較分別共有更為嚴格。
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條係規範分別共有之管理,其前提為:
若本案確為公同共有,則不存在「應有部分」之概念,民法第820條之多數決規定應無適用餘地。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此為遺產公同共有之特殊管理規定,允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遺產。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解決遺產公同共有僵局之重要途徑。
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遺產分割得依遺囑所定方法為之,若無遺囑或遺囑未定分割方法,則應由繼承人協議或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民法第1166條規定: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若有胎兒為繼承人,應保留其應繼分,始得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現行法定財產制採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夫妻各自所有其財產。
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若夫妻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則其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031-1條規定: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特有財產不屬於公同共有範圍。
依民法第830條規定: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準用關於分別共有之規定。」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後,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此時始可能適用民法第820條之多數決規定。
本案敘述為「農地公同共有」,應先確認其公同共有之成立原因:
案例敘述提及「民法第820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2/3,人數不予計算)」,惟應注意:
若案例敘述所稱之「多數決分管證明」確有法律依據,可能之解釋為:
公同共有物之管理需全體同意,實務上常因下列原因產生困境:
若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為分管或處分,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
建議申請人首先確認本案農地之共有性質:
若確認為公同共有,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
(1)積極聯繫可聯繫之共有人
(2)處理死亡共有人之繼承問題
(3)訂立分管契約
若能取得全體同意,應訂立書面分管契約:
若無法取得全體同意,建議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1)遺產公同共有之分割
若本案係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2)其他公同共有之分割
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並準用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
(3)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法院得採取:
(4)訴訟之優點
案例敘述提及「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惟應注意:
(1)行政證明之效力限制
(2)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
若經確認為分別共有,則案例敘述所提方案可能具有法律依據:
(1)多數決證明
(2)分管協議書
(3)共有人名冊及應有部分證明
(1)對同意之共有人有拘束力
(2)對不同意或無法聯繫之共有人
(1)立即確認共有性質
(2)盤點共有人狀況
(1)若為分別共有
(2)若為公同共有
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無論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此為最終解決方案):
(1)訴訟之必要性
(2)訴訟準備
農地之使用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規,分管或分割時應注意:
分割或處分農地可能涉及:
建議事先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若涉及繼承,應注意:
關於本案農地公同共有之分管問題,考量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管理應得全體同意,案例敘述所提「民法第820條多數決分管證明」之方案,可能涉及以下法律疑義:
(1)若本案確為公同共有,民法第820條之多數決規定原則上不適用,因公同共有不存在「應有部分」之概念。
(2)若本案實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關係已終止並準用分別共有規定,則案例敘述所提方案可能具有法律依據。
(3)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效力可能有限,不能取代民法上之法律行為,亦不能對抗不同意之共有人。
建議申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