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低收入戶時,出嫁女兒算家庭成員嗎?怎麼認定全家人口?

申請中低收入戶全家是包含女兒出嫁也算嗎還是只算戶籍地的戶口裡面的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時,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問題。具體爭點為:已出嫁之女兒是否應計入申請人之家庭人口範圍內?抑或僅計算戶籍地登記之戶內人口?此問題關係到申請人能否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資格條件,需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判斷。

貳、法律分析

一、中低收入戶之法律依據

依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中低收入戶之認定,主要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之相關自治條例辦理。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法律規定

關於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明確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此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判斷標準包含:

(一)配偶關係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父母、子女)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已出嫁女兒之認定標準

針對已出嫁女兒是否應計入家庭人口,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一)原則性規定

女兒屬於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則上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排除計算之例外情形

惟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此規定,已出嫁之女兒若符合下列三項要件,應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 已結婚之事實
  2. 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
  3. 無扶養能力

(三)具體判斷標準

  1. 已結婚之認定

已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者,應屬已結婚。

  1. 未共同生活之認定
  • 戶籍是否已遷出至配偶戶籍地或其他地址
  • 實際居住地點是否與申請人分開
  • 是否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事實
  1. 無扶養能力之認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應綜合考量女兒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等經濟狀況,判斷其是否具備扶養申請人之能力。若女兒本身經濟狀況不佳,難以負擔自身生活所需,應可認定為無扶養能力。

四、戶籍登記與實際共同生活之關係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應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此處使用「或」字,表示戶籍登記與實際共同生活為選擇關係,只要符合其一,即應列入計算。

惟對於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符合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要件,縱使戶籍仍登記於同一戶內,仍可能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五、實務認定原則

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在審核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一)戶籍登記狀況

(二)實際居住及共同生活情形

(三)經濟扶養關係

(四)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五)實地訪視調查結果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女兒現況

建議申請人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戶籍狀況

  • 女兒戶籍是否已遷出?若已遷出,請準備戶籍謄本作為證明
  • 若戶籍仍在原戶籍地,應評估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要件

(二)共同生活事實

  • 女兒是否實際與申請人共同居住?
  • 女兒實際居住地點為何?
  • 是否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情形?

(三)扶養關係與經濟能力

  • 申請人是否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女兒為扶養親屬?
  • 女兒之工作收入及經濟狀況如何?
  • 女兒是否具備扶養申請人之能力?

二、申請程序建議

(一)主動說明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請時,應主動說明女兒已出嫁之事實,並詳細說明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要件。

(二)準備證明文件

建議準備下列文件:

  1. 女兒之戶籍謄本(證明戶籍狀況)
  2. 女兒之結婚證書影本
  3. 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證明未列報扶養或女兒之收入狀況)
  4. 女兒之薪資證明或財產清單(證明無扶養能力)
  5. 切結書(切結女兒已無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事實)
  6. 其他足以證明未共同生活之文件(如租賃契約、水電費帳單等)

(三)配合訪視調查

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社會局(處)可能會進行實地訪視。申請人應:

  1. 據實說明家庭狀況
  2.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3. 配合承辦人員之調查

三、特殊情形處理

(一)女兒戶籍仍在原戶籍地之情形

若女兒雖已出嫁但戶籍仍在原戶籍地,建議:

  1. 評估是否協助女兒遷出戶籍

若女兒已有獨立生活能力且實際居住於他處,建議協助其辦理戶籍遷出,可簡化後續申請程序。

  1. 主張符合排除計算之要件

若女兒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要件,應主動向承辦人員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女兒經濟狀況良好之情形

若女兒經濟狀況良好,具備扶養能力,則可能無法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規定,仍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此時應評估是否仍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資格條件。

四、注意事項

(一)誠實申報原則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5項規定:「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申請人應據實申報家庭狀況,不實申報可能面臨資格撤銷及返還補助之法律責任。

(二)定期複查

依社會救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中低收入戶資格每年需重新審核,家庭狀況變動時應主動通報。

(三)訪視與輔導

依社會救助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主管機關可能會定期訪視,申請人應配合並據實說明家庭狀況變化。

(四)諮詢管道

如有疑義,可向下列單位諮詢:

  1.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 各縣市社會局(處)諮詢專線
  3.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4. 各地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肆、結論

關於已出嫁女兒是否應計入申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人口範圍,應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判斷:

(一)原則上,女兒屬於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若女兒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要件,應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判斷重點包括:

  1. 是否已結婚
  2. 是否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
  3. 是否無扶養能力

(三)戶籍登記雖為參考因素之一,但非唯一判斷標準。即使女兒戶籍仍在原戶籍地,若符合上述三項要件,仍可能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四)建議申請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所得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配合後續審查程序。

(五)實際認定仍以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規定,派員調查後之核定結果為準。如有疑義,建議諮詢承辦人員或尋求專業社工、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社會福利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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