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時,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問題。具體爭點為:已出嫁之女兒是否應計入申請人之家庭人口範圍內?抑或僅計算戶籍地登記之戶內人口?此問題關係到申請人能否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資格條件,需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判斷。
依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中低收入戶之認定,主要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之相關自治條例辦理。
關於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明確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此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判斷標準包含:
(一)配偶關係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父母、子女)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針對已出嫁女兒是否應計入家庭人口,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女兒屬於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則上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惟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此規定,已出嫁之女兒若符合下列三項要件,應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已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者,應屬已結婚。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應綜合考量女兒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等經濟狀況,判斷其是否具備扶養申請人之能力。若女兒本身經濟狀況不佳,難以負擔自身生活所需,應可認定為無扶養能力。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應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此處使用「或」字,表示戶籍登記與實際共同生活為選擇關係,只要符合其一,即應列入計算。
惟對於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符合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要件,縱使戶籍仍登記於同一戶內,仍可能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在審核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一)戶籍登記狀況
(二)實際居住及共同生活情形
(三)經濟扶養關係
(四)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五)實地訪視調查結果
建議申請人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戶籍狀況
(二)共同生活事實
(三)扶養關係與經濟能力
(一)主動說明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請時,應主動說明女兒已出嫁之事實,並詳細說明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要件。
(二)準備證明文件
建議準備下列文件:
(三)配合訪視調查
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社會局(處)可能會進行實地訪視。申請人應:
(一)女兒戶籍仍在原戶籍地之情形
若女兒雖已出嫁但戶籍仍在原戶籍地,建議:
若女兒已有獨立生活能力且實際居住於他處,建議協助其辦理戶籍遷出,可簡化後續申請程序。
若女兒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要件,應主動向承辦人員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女兒經濟狀況良好之情形
若女兒經濟狀況良好,具備扶養能力,則可能無法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之規定,仍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此時應評估是否仍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資格條件。
(一)誠實申報原則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5項規定:「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申請人應據實申報家庭狀況,不實申報可能面臨資格撤銷及返還補助之法律責任。
(二)定期複查
依社會救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中低收入戶資格每年需重新審核,家庭狀況變動時應主動通報。
(三)訪視與輔導
依社會救助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主管機關可能會定期訪視,申請人應配合並據實說明家庭狀況變化。
(四)諮詢管道
如有疑義,可向下列單位諮詢:
關於已出嫁女兒是否應計入申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人口範圍,應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判斷:
(一)原則上,女兒屬於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若女兒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要件,應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判斷重點包括:
(三)戶籍登記雖為參考因素之一,但非唯一判斷標準。即使女兒戶籍仍在原戶籍地,若符合上述三項要件,仍可能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四)建議申請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所得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配合後續審查程序。
(五)實際認定仍以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規定,派員調查後之核定結果為準。如有疑義,建議諮詢承辦人員或尋求專業社工、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社會福利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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