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後找補金300多萬無力支付,有哪些解決方式?

一塊土地許多人共同持有,本人原本有5坪土地,但因為有其他土地所有人提起告訴,於是土地進行分割,有的持有人主張不要土地,於是法院判其他有土地的所有人要付找補金,但是我的土地也從原本5坪變成22坪,找補金要付300多萬元,請問如果找補金無力支付該怎麼辦?有哪些解決方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共有土地分割後之找補金給付問題。當事人原持有共有土地5坪,經法院判決分割後,分得土地增加為22坪,但需支付找補金新台幣300餘萬元予其他共有人。當事人面臨無力支付找補金之困境,尋求法律解決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與找補金之法律性質

(一)找補金給付義務之成立

本案經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當事人分得土地由原5坪增加為22坪,並判決應給付找補金300餘萬元。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法院確定判決即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二)找補金之法律效果

找補金係因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實際分得之土地價值與其應有部分價值不相當時,為求公平而由多分得者補償少分得者之金額。此給付義務一經判決確定,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二、無力支付找補金可能面臨之法律效果

(一)強制執行程序之啟動

若未依判決給付找補金,債權人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對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一定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

(二)財產執行之風險

  1. 不動產執行:債權人可能聲請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包含新分得之土地)為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執行法院可能拍賣當事人分得之土地以清償債務。

  2. 金錢債權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可能聲請扣押當事人之薪資、存款等金錢債權。

(三)薪資扣押之限制

若債權人聲請扣押薪資,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原則上扣押範圍不得超過薪資三分之一。

惟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執行法院仍可能視具體情況調整扣押比例。

(四)生活必需財產之保護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應受保護,不得為強制執行。

同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法院應保留當事人基本生活費用。

(五)管收之可能性

若當事人有財產足以清償而故意不為給付,債權人可能聲請管收。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管收期限最長可達六個月。

三、應避免之違法行為

(一)禁止採取非法討債手段

當事人切勿因無力支付而委託非法討債集團或採取不當手段,以免觸犯刑事責任:

  1. 恐嚇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傷害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妨害自由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向高利貸借款

當事人切勿因急需資金而向高利貸借款。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高利貸業者可能涉及重利罪,借款人亦可能遭受不法侵害。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建議:主動協商分期付款

(一)協商之必要性與優勢

考量當事人無力一次給付300餘萬元找補金,建議優先採取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之方式。此方式具有以下優勢:

  1. 避免強制執行程序及相關費用
  2. 保留新分得土地之所有權
  3. 維持良好信用紀錄
  4. 減少訴訟及執行成本
  5. 保持雙方和諧關係

(二)協商之具體步驟

  1. 主動聯繫債權人:展現誠意,說明財務困難狀況
  2. 評估還款能力:盤點個人收入、資產及支出狀況
  3. 提出分期方案:
  • 建議分期期數2至5年
  • 可提供適當利息補償
  • 說明每期可負擔之金額
  1. 簽訂書面協議:
  • 明確記載分期金額、期數、利息
  • 約定給付方式及期限
  • 約定違約條款
  • 建議辦理公證以增加效力

二、次要方案:財務調度

(一)合法融資管道

  1. 銀行貸款:
  • 以新分得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 評估土地市值及貸款成數(通常7至8成)
  • 比較各銀行利率方案,選擇最有利條件
  • 注意貸款年限及每月還款金額是否可負擔
  1. 親友借貸:
  • 向親友說明情況,尋求資金協助
  • 務必簽訂書面借據
  • 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利息(或無息)
  • 保留匯款紀錄等證據
  1. 其他資產變現:
  • 評估名下其他不動產、股票、基金等資產
  • 考慮部分變現以籌措資金

(二)政府資源協助

  1. 向地方政府社會局諮詢是否符合急難救助資格
  2.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3. 評估是否符合債務協商機制

三、協商變更分割方式

(一)重新協議分割

若判決尚未確定或全體共有人同意,可考慮:

  1. 提議減少分得土地面積,相應減少找補金額
  2. 需全體共有人同意重新協議
  3. 可能需要撤回原訴訟或另行起訴

(二)以土地抵償找補金

  1. 提議將部分分得土地移轉予債權人
  2. 以土地價值抵償全部或部分找補金
  3. 需債權人同意並重新辦理土地登記
  4. 可減少現金給付壓力

四、法律程序因應措施

(一)判決確定前之處理

若判決尚未確定,可考慮:

  1. 評估是否有上訴理由:
  • 土地鑑價是否合理
  • 找補金計算是否正確
  • 分割方法是否適當
  1. 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2. 提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

(二)遭聲請強制執行時之因應

  1. 聲請分期給付:
  • 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相關規定
  • 向執行法院聲請准予分期給付
  • 需提出財產及收入證明
  • 說明一次給付確有困難之具體事由
  1. 主張保留生活必需財產:
  •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
  • 主張保留維持生活必需之財產
  • 提出收入及支出證明
  • 說明扶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親屬狀況
  1. 與執行法院溝通:
  • 說明財務困難狀況
  • 提出可行之清償計畫
  • 展現履行誠意

(三)債務清理程序

若確實無力清償且符合要件,可考慮: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
  • 前置協商程序
  • 更生程序
  • 清算程序
  1. 注意事項:
  • 需符合特定要件(如債務總額、債權人人數等)
  • 建議委託律師辦理
  • 評估對信用之影響
  • 瞭解程序進行期間之限制

五、絕對禁止事項

(一)切勿採取非法手段

  1. 禁止委託地下討債公司或非法討債集團
  2. 禁止脫產行為(惡意移轉財產)
  3. 禁止逃避或失聯
  4. 禁止以暴力或恐嚇方式處理

(二)避免二次傷害

  1. 勿向高利貸借款
  2. 勿簽署不明文件或本票
  3. 勿輕信民間借貸廣告
  4. 勿將土地所有權狀交予他人保管

六、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評估與準備(1至2週)

  1. 委託律師審查判決內容是否有瑕疵
  2. 盤點個人財務狀況(收入、支出、資產、負債)
  3. 評估土地市值與貸款可能性
  4. 蒐集相關證據文件

第二階段:協商溝通(1個月)

  1. 主動聯繫債權人表達協商意願
  2. 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方案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談判
  4. 達成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並公證

第三階段:執行方案(視協商結果)

  1. 若協商成功:依約履行分期付款義務
  2. 若協商不成:
  • 評估貸款可行性並申請貸款
  • 考慮變更分割方式
  • 必要時啟動法律程序因應

第四階段:持續追蹤

  1. 定期檢視履約狀況
  2. 如有困難立即與債權人溝通
  3.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及付款證明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共有土地分割判決而需給付找補金300餘萬元,卻無力一次給付之情形,考量此給付義務可能涉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可能聲請強制執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最優先建議

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此為最有效且最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方式。透過誠意協商,提出合理可行之分期方案,可避免強制執行程序,保留新分得土地所有權,並維持良好信用紀錄。

二、次要方案

若協商困難,可考慮以新分得土地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籌措資金,或向親友借貸,或評估其他資產變現之可能性。亦可考慮與債權人協商變更分割方式,或以部分土地抵償找補金。

三、法律程序因應

若遭聲請強制執行,應積極向執行法院聲請分期給付,並主張保留生活必需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應受保護。若確實無力清償,可評估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

四、特別提醒

  1. 時效性:判決確定後應儘速處理,避免遭強制執行
  2. 專業協助: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及處理
  3. 誠信原則:展現還款誠意,有助於協商成功
  4. 合法性:務必採取合法途徑,切勿委託非法討債集團或向高利貸借款
  5. 禁止脫產:切勿惡意移轉財產,以免觸犯法律

五、免費法律資源

  1.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者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2. 各地律師公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3. 各地方法院:設有訴訟輔導科提供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委託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維護自身權益。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