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土地許多人共同持有,本人原本有5坪土地,但因為有其他土地所有人提起告訴,於是土地進行分割,有的持有人主張不要土地,於是法院判其他有土地的所有人要付找補金,但是我的土地也從原本5坪變成22坪,找補金要付300多萬元,請問如果找補金無力支付該怎麼辦?有哪些解決方式?
本案涉及共有土地分割後之找補金給付問題。當事人原持有共有土地5坪,經法院判決分割後,分得土地增加為22坪,但需支付找補金新台幣300餘萬元予其他共有人。當事人面臨無力支付找補金之困境,尋求法律解決途徑。
本案經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當事人分得土地由原5坪增加為22坪,並判決應給付找補金300餘萬元。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法院確定判決即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找補金係因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實際分得之土地價值與其應有部分價值不相當時,為求公平而由多分得者補償少分得者之金額。此給付義務一經判決確定,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若未依判決給付找補金,債權人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對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一定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
不動產執行:債權人可能聲請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包含新分得之土地)為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執行法院可能拍賣當事人分得之土地以清償債務。
金錢債權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可能聲請扣押當事人之薪資、存款等金錢債權。
若債權人聲請扣押薪資,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原則上扣押範圍不得超過薪資三分之一。
惟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執行法院仍可能視具體情況調整扣押比例。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應受保護,不得為強制執行。
同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法院應保留當事人基本生活費用。
若當事人有財產足以清償而故意不為給付,債權人可能聲請管收。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管收期限最長可達六個月。
當事人切勿因無力支付而委託非法討債集團或採取不當手段,以免觸犯刑事責任:
恐嚇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傷害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自由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切勿因急需資金而向高利貸借款。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高利貸業者可能涉及重利罪,借款人亦可能遭受不法侵害。
考量當事人無力一次給付300餘萬元找補金,建議優先採取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之方式。此方式具有以下優勢:
若判決尚未確定或全體共有人同意,可考慮:
若判決尚未確定,可考慮:
若確實無力清償且符合要件,可考慮:
關於當事人因共有土地分割判決而需給付找補金300餘萬元,卻無力一次給付之情形,考量此給付義務可能涉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可能聲請強制執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此為最有效且最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方式。透過誠意協商,提出合理可行之分期方案,可避免強制執行程序,保留新分得土地所有權,並維持良好信用紀錄。
若協商困難,可考慮以新分得土地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籌措資金,或向親友借貸,或評估其他資產變現之可能性。亦可考慮與債權人協商變更分割方式,或以部分土地抵償找補金。
若遭聲請強制執行,應積極向執行法院聲請分期給付,並主張保留生活必需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應受保護。若確實無力清償,可評估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委託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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