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一家按摩店,原本體驗費只要750,但在店家自稱自己能救人,健康無價等話術下買了10堂的課程,共15000,第二天我覺得不對去要求退款,但店家“對我很失望”、”這是我們的緣分”等藉口使我心軟答應他繼續服務,現在我想取消服務並退款,卻又怕店家繼續威脅我,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於按摩店消費,原體驗價為新台幣750元,惟在店家以「能救人」、「健康無價」等話術推銷下,購買10堂課程共計新台幣15,000元。翌日當事人察覺不妥欲退款,店家以「對我很失望」、「這是我們的緣分」等情緒勒索方式阻止退費。現當事人欲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但擔心店家持續施壓威脅。
本案按摩服務契約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關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案中,按摩店為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當事人為接受服務之消費者,雙方成立消費關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若店家使用定型化契約與當事人訂約,該契約條款應受消費者保護法嚴格審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店家若在契約中限制或排除消費者之退費權利,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若店家之契約條款完全排除消費者退費權利,或設定過高之違約金,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而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若店家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該契約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若店家未明示退費相關條款,該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店家使用「能救人」、「健康無價」等話術推銷,若涉及誇大療效或不實陳述,可能違反相關法規。此外,店家以「對我很失望」、「這是我們的緣分」等情緒勒索方式阻止退費,應屬不當影響消費者意願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本案若非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當事人解除契約之權利應依契約約定及民法相關規定。若雙方合意,得隨時解除契約。若店家拒絕,當事人可能需主張契約條款無效或顯失公平,以請求退費。
當事人僅接受一次服務,尚有9堂課程未使用。參考類似服務業之退費慣例,當事人應有相當比例之退費請求權。若店家完全拒絕退費或僅退還極少金額,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若退費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事人可能主張契約全部無效,請求返還全部價金。
店家以情緒勒索方式阻止退費,若持續威脅當事人,可能侵害當事人之意思自由及人格權,當事人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店家之威脅行為涉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可能涉及刑法恐嚇罪或強制罪。若以威脅方式使當事人交付財物或不當得利,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視具體威脅內容及情節而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查核店家之契約內容及銷售行為是否合法。
若店家宣稱按摩服務具有醫療效果,可能違反醫療法規,當事人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書面紀錄:詳細記載每次消費時間、內容、店家話術及威脅內容,保留收據、契約書等文件。
錄音錄影:與店家溝通時,建議全程錄音。依實務見解,為保護自身權益所為之單方錄音,應屬合法,可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若有親友陪同或其他消費者有類似經驗,可請求協助作證。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店家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函文內容應載明: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供免費諮詢,協助調解消費爭議。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
若店家宣稱按摩服務具有醫療效果,可向衛生局檢舉違法醫療廣告。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快速,調解成立後具有強制執行力。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費。本案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可採小額訴訟程序,程序簡便,一審終結。
請求項目可能包括:
若店家有具體威脅、恐嚇行為,可向警察局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視具體情節而定,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1) 整理所有證據文件 (2) 撰寫事件經過 (3) 計算應退金額 (4) 諮詢消保官或律師
(1) 發送存證信函 (2) 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3) 若涉及不實醫療廣告,向衛生局檢舉
(1) 若店家同意退費,確認款項入帳 (2) 若店家拒絕,準備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1) 申請調解 (2) 調解不成立時,提起民事訴訟 (3) 若有威脅行為,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本案中,店家使用不當話術推銷服務,並以情緒勒索方式阻止退費,應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有解除契約並請求合理退費之權利。
考量當事人僅接受一次服務,尚有9堂課程未使用,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通知店家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若店家拒絕,可透過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調解程序或民事訴訟等方式維護權益。
若店家持續威脅,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保全證據,必要時報警處理。當事人無需因店家之情緒勒索而放棄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提供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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