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無故取消年菜訂單,只願退訂金加倍,我能要求賠償額外費用嗎?

請問11月1日跟餐廳訂明年初一,一桌9800元的中餐,付了訂金2000元,但餐廳12月2日來電單方面取消訂單,理由一下說當天只有一桌,一下說總店決定做完除夕、初二、初三就停業了,初一不接單了,要我去拿回訂金2000元~ 12月3日我打去台中總店詢問,店長回覆沒有這事,她會幫我詢問桃園店,事後得到答案是,廚師吵著初一要休息…. 因為過年的訂桌不好訂,我趕緊找別家餐廳,最後訂到一桌12888元,於是跟總店的人說,因為是無故被餐廳取消訂桌,所以要求退回訂金的加倍4000元,和另外找餐廳而多出來的費用3000元,也要一併賠償…. 12月12日,餐廳來電,只願退訂金加倍4000元,其餘不賠償,並態度強硬表示,若不接受退4000元,那就退2000元,然後去申訴告他們…. 請問我只能拿回訂金加倍4000元嗎?因餐廳單方面取消,造成的困擾,都不能要求賠償嗎?或是可以跟消保會申訴呢? 謝謝您的回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1年11月1日與某餐廳訂立明年農曆初一之年菜訂席契約,約定每桌新台幣(下同)9,800元,並已支付訂金2,000元。嗣後,餐廳於同年12月2日單方面通知取消訂單,理由前後不一(先稱當天只有一桌、後稱總店決定停業、最後稱廚師要求休息)。當事人因此緊急另覓餐廳,最終以每桌12,888元訂席,多支出3,088元。當事人要求餐廳加倍返還訂金4,000元及賠償差額3,000元,惟餐廳僅願返還加倍訂金4,000元,拒絕其他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與餐廳就年菜訂席之標的物(餐點內容)、價金(9,800元)及履行時間(明年初一)已達成合意,且當事人已支付訂金2,000元,雙方買賣契約應已合法成立並生效力。

契約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應受契約內容之拘束。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應屬違約行為。

二、訂金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本案中,當事人所支付之2,000元應屬「定金」性質。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係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餐廳)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依法應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本案分析

  1. 可歸責性判斷

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理由前後矛盾(一下說只有一桌、一下說總店決定停業、最後說廚師要休息),顯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係餐廳內部管理問題,應可認定為可歸責於餐廳之事由。

  1. 損害範圍認定
  • 所受損害:當事人因餐廳違約,被迫另覓餐廳,支付較高價格12,888元,較原契約價格9,800元多支出3,088元,此應屬實際所受損害。
  • 因果關係:若非餐廳違約,當事人無需另覓餐廳並支付較高價格,兩者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損害之可預見性:年節訂席本屬熱門時段,臨時取消可能導致消費者需以較高價格另覓餐廳,此應為一般可預見之損害。
  1. 舉證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仍應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 原餐廳訂席契約或收據
  • 訂金2,000元之付款證明
  • 餐廳取消訂單之通知(電話錄音、簡訊等)
  • 新餐廳訂席契約及付款證明(12,888元)

四、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企業經營者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參、處理建議

一、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

當事人得向餐廳主張:

  1. 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民法第249條第3款)
  2. 損害賠償3,088元(民法第226條、第216條)
  • 或至少請求3,000元之賠償

合計請求金額:7,000元至7,088元

二、具體處理步驟

(一)先行協商

  1. 發函通知: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餐廳,載明:
  • 契約成立之事實
  • 餐廳違約之具體事由
  • 依法請求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及損害賠償3,088元
  • 給予合理期限(如7日)回覆並給付
  1. 保留證據:
  • 所有通話錄音(特別是12月2日、12月3日之通話)
  • 簡訊、LINE對話紀錄
  • 原訂席契約及新訂席契約
  • 付款證明

(二)向消保會申訴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消保會申訴:

申訴管道:

  •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申訴內容應包括:

  • 消費爭議之事實經過
  • 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損害賠償3,088元)
  • 相關證據資料

消保會處理流程:

  1. 受理申訴後,會通知企業經營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
  2. 若企業經營者未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消保會申請調解
  3. 調解成立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聲請調解

若申訴無效,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優點:

  • 免費
  • 快速(通常1-2個月內完成)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四)訴訟途徑

若前述方式均無法解決,可考慮:

  1. 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裁判費較低(本案約500元)
  • 程序簡便快速
  • 債務人若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1. 小額訴訟:
  • 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
  • 一次辯論終結
  • 不得上訴第三審

訴訟費用估算:

  • 裁判費:約1,000元(請求金額7,088元)
  • 律師費:視情況而定(小額案件可考慮自行進行)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一)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

勝訴可能性:極高

理由:

  • 民法第249條規定明確
  • 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可歸責性明顯
  • 已支付定金2,000元有證據支持

(二)損害賠償3,088元

勝訴可能性:高

理由:

  • 因果關係明確
  • 損害可預見且可證明
  • 金額合理且有證據支持

可能爭點:

  • 餐廳可能主張當事人未盡減輕損害義務(如應尋找更便宜之替代方案)
  • 回應:年節訂席本屬熱門時段,12月初才臨時取消,能找到替代餐廳已屬不易,12,888元應為市場合理價格

四、和解建議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建議:

  1. 最佳方案:餐廳給付7,000元(加倍定金4,000元+損害賠償3,000元)
  2. 可接受方案:餐廳給付6,000元(加倍定金4,000元+部分損害賠償2,000元)
  3. 底線方案:餐廳給付5,000元(加倍定金4,000元+象徵性賠償1,000元)

不建議接受:僅返還加倍定金4,000元,因這是法律明定之最低標準,無法填補實際損害。

肆、結論

關於本案,當事人應有權請求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此為民法第249條明文規定,餐廳不得拒絕。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考量餐廳違約導致當事人需以較高價格另覓餐廳,此應為可預見且可證明之損害,當事人可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3,088元(或至少3,000元)。

餐廳「只願退4,000元,否則就退2,000元」之態度,不僅可能違反法律規定,更可能涉及脅迫消費者放棄權利,建議向消保會檢舉。

建議當事人:

  1. 不要接受餐廳僅退還4,000元之提議,因當事人可能有權請求更多賠償。

  2. 立即向消保會申訴,這是最經濟有效的途徑:

  • 免費
  • 有公權力介入
  • 對企業經營者有壓力
  • 可能促成有利和解
  1. 保全所有證據:
  • 通話錄音
  • 簡訊、對話紀錄
  • 兩份訂席契約
  • 付款證明
  1. 發函正式通知: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餐廳,載明法律依據及請求內容。

  2. 設定合理期限:給予餐廳7-10日考慮期限,逾期即採取法律行動。

  3. 考慮媒體曝光:若餐廳持續拒絕合理賠償,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媒體反映,透過輿論壓力促使餐廳妥善處理。

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但宜儘速處理。

  2. 證據保全:所有證據應妥善保存,特別是通話錄音應備份。

  3. 情緒管理:處理過程中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語,以免影響權益。

  4. 專業協助:若案情複雜或金額擴大,建議諮詢律師取得專業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最新法規而定。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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