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1月1日跟餐廳訂明年初一,一桌9800元的中餐,付了訂金2000元,但餐廳12月2日來電單方面取消訂單,理由一下說當天只有一桌,一下說總店決定做完除夕、初二、初三就停業了,初一不接單了,要我去拿回訂金2000元~ 12月3日我打去台中總店詢問,店長回覆沒有這事,她會幫我詢問桃園店,事後得到答案是,廚師吵著初一要休息…. 因為過年的訂桌不好訂,我趕緊找別家餐廳,最後訂到一桌12888元,於是跟總店的人說,因為是無故被餐廳取消訂桌,所以要求退回訂金的加倍4000元,和另外找餐廳而多出來的費用3000元,也要一併賠償…. 12月12日,餐廳來電,只願退訂金加倍4000元,其餘不賠償,並態度強硬表示,若不接受退4000元,那就退2000元,然後去申訴告他們…. 請問我只能拿回訂金加倍4000元嗎?因餐廳單方面取消,造成的困擾,都不能要求賠償嗎?或是可以跟消保會申訴呢? 謝謝您的回覆
當事人於111年11月1日與某餐廳訂立明年農曆初一之年菜訂席契約,約定每桌新台幣(下同)9,800元,並已支付訂金2,000元。嗣後,餐廳於同年12月2日單方面通知取消訂單,理由前後不一(先稱當天只有一桌、後稱總店決定停業、最後稱廚師要求休息)。當事人因此緊急另覓餐廳,最終以每桌12,888元訂席,多支出3,088元。當事人要求餐廳加倍返還訂金4,000元及賠償差額3,000元,惟餐廳僅願返還加倍訂金4,000元,拒絕其他賠償。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與餐廳就年菜訂席之標的物(餐點內容)、價金(9,800元)及履行時間(明年初一)已達成合意,且當事人已支付訂金2,000元,雙方買賣契約應已合法成立並生效力。
契約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應受契約內容之拘束。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應屬違約行為。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本案中,當事人所支付之2,000元應屬「定金」性質。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係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餐廳)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依法應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本案分析
餐廳單方面取消訂單,理由前後矛盾(一下說只有一桌、一下說總店決定停業、最後說廚師要休息),顯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係餐廳內部管理問題,應可認定為可歸責於餐廳之事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仍應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企業經營者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當事人得向餐廳主張:
合計請求金額:7,000元至7,088元
(一)先行協商
(二)向消保會申訴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消保會申訴:
申訴管道:
申訴內容應包括:
消保會處理流程:
(三)聲請調解
若申訴無效,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優點:
(四)訴訟途徑
若前述方式均無法解決,可考慮:
訴訟費用估算:
(一)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
勝訴可能性:極高
理由:
(二)損害賠償3,088元
勝訴可能性:高
理由:
可能爭點: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建議:
不建議接受:僅返還加倍定金4,000元,因這是法律明定之最低標準,無法填補實際損害。
關於本案,當事人應有權請求加倍返還定金4,000元,此為民法第249條明文規定,餐廳不得拒絕。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考量餐廳違約導致當事人需以較高價格另覓餐廳,此應為可預見且可證明之損害,當事人可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3,088元(或至少3,000元)。
餐廳「只願退4,000元,否則就退2,000元」之態度,不僅可能違反法律規定,更可能涉及脅迫消費者放棄權利,建議向消保會檢舉。
建議當事人:
不要接受餐廳僅退還4,000元之提議,因當事人可能有權請求更多賠償。
立即向消保會申訴,這是最經濟有效的途徑:
發函正式通知: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餐廳,載明法律依據及請求內容。
設定合理期限:給予餐廳7-10日考慮期限,逾期即採取法律行動。
考慮媒體曝光:若餐廳持續拒絕合理賠償,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媒體反映,透過輿論壓力促使餐廳妥善處理。
注意事項:
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但宜儘速處理。
證據保全:所有證據應妥善保存,特別是通話錄音應備份。
情緒管理:處理過程中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語,以免影響權益。
專業協助:若案情複雜或金額擴大,建議諮詢律師取得專業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最新法規而定。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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