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不顧我反對一直拍我,這樣侵犯肖像權嗎?怎麼辦?

有一位同學喜歡拍照及攝影,課堂時間及非課堂時間都在拍攝,除了口頭上,我也有傳文字訊息給她,告訴她「我不太喜歡鏡頭」、「不喜歡拍照」,但她仍然會把鏡頭對著我…,到最近我比較激烈的反映,她逃避不想溝通,完全不覺得自己侵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課堂及非課堂時間遭同學持續拍照及攝影。當事人已多次透過口頭及文字訊息明確表達「不喜歡鏡頭」、「不喜歡拍照」之意願,惟該同學仍持續將鏡頭對準當事人進行拍攝。當事人近期較為激烈反映後,該同學選擇逃避溝通,不認為自己有侵權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肖像權侵害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環,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拍攝他人肖像,應屬侵害肖像權之行為。

(二)侵權行為之成立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案情形分析:

(1)當事人已明確表達不願被拍攝之意願

(2)該同學知悉後仍持續拍攝

(3)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長期、反覆的拍攝行為

  1. 考量該同學在明知當事人反對的情況下仍持續拍攝,應屬故意侵害當事人肖像權之行為。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1.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本案若該同學持續拍攝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當事人可能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建議當事人應注意時效期間。

二、刑事責任

(一)妨害秘密罪之可能性

  1.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者,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2. 本案適用分析:

(1)「非公開活動」之認定:課堂雖為半公開場所,但當事人已明確表達不願被拍攝,該拍攝行為可能非經當事人同意之公開

(2)「無故」要件:該同學在當事人明確拒絕後仍持續拍攝,可能欠缺正當理由

(3)「照相、錄影」:符合本條所規範之行為態樣

  1. 惟本案是否構成「非公開之活動」,實務上仍須視具體情境及法院認定而定。

(二)告訴乃論之限制

  1.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2.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 若當事人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

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責任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若該同學將拍攝之照片或影片上傳至網路或散布予他人,可能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刑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該同學有散布照片之行為,且符合上述要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1. 保存所有溝通紀錄:
  • 當事人曾傳送表達不願被拍攝之文字訊息

  • 口頭表達之時間、地點、在場證人

  1. 蒐集拍攝證據:
  • 該同學拍攝之具體時間、地點

  • 若有其他同學目擊,可請其作證

  • 若該同學曾將照片傳送或上傳至社群媒體,請截圖保存

(二)再次明確表達拒絕

建議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再次向該同學表達不同意拍攝之意願,並明確告知若繼續此行為將保留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此舉可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中「明確拒絕」之證據。

二、校內處理途徑

(一)向學校反映

  1. 先透過導師或系所主任等校內管道協調處理

  2. 若涉及性別相關之騷擾,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

  3. 若認定為霸凌行為,可循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管道處理

(二)校內調解

請求學校協助調解,要求該同學:

  • 立即停止拍攝行為

  • 刪除已拍攝之所有照片及影片

  • 承諾不再有類似行為

三、民事救濟途徑

(一)發送存證信函

可委請律師或自行向該同學發送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1. 敘明其侵害肖像權之事實

  2. 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為

  3. 要求刪除所有已拍攝之照片及影片

  4. 保留後續法律追訴權利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該同學持續侵害或拒絕溝通,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

  1. 停止侵害:禁止其繼續拍攝

  2. 除去侵害:刪除已拍攝之照片及影片

  3. 損害賠償:若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要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刑事救濟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之考量

若認為該同學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惟應注意: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 本罪構成要件中「非公開之活動」之認定,實務上仍須視具體情境而定

  3. 刑事告訴可能因證據或構成要件認定而不起訴

(二)告訴方式

  1. 至警察局製作筆錄

  2. 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

  3. 應備文件:告訴狀、證據資料(通訊紀錄、證人資料等)

五、其他建議

(一)尋求心理支持

若此事件造成心理壓力或困擾,建議向學校諮商中心尋求心理諮商,或與信任的師長、家人討論。

(二)預防再次侵害

  1. 在公開場合若發現該同學再次拍攝,可當場明確制止並請在場人士作證

  2. 考慮調整座位或課程安排,減少接觸機會

(三)評估法律行動成本效益

建議可先嘗試校內途徑及發送存證信函,若無效再考慮訴訟。訴訟雖可明確維護權益,但耗時耗力,且刑事告訴可能因證據或構成要件認定而不起訴,建議審慎評估。

肆、結論

考量該同學在當事人明確表達拒絕後仍持續拍攝,應屬侵害當事人肖像權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若符合相關要件,亦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建議當事人:

  1. 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包括通訊紀錄、拍攝事實之證明

  2. 優先透過校內管道處理,請求學校協助調解

  3. 發送正式書面通知,明確要求停止侵害並刪除照片影片

  4. 若上述途徑無效,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當事人之肖像權應受到尊重與保護,建議堅定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不再受到侵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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