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案被告可以拒絕筆錄、直接等偵查庭嗎?

調查妨害名譽案 被告可以不去做筆錄 直接等偵查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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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妨害名譽案件之偵查程序,當事人(犯罪嫌疑人)接獲警方或檢察官通知製作筆錄,詢問是否有義務配合到場製作筆錄,或可選擇直接等待偵查庭開庭。

貳、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之法律地位與權利

(一)犯罪嫌疑人之定義

在偵查階段,當事人的身分為「犯罪嫌疑人」,尚未正式成為「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可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詢問時,應享有與被告相同之程序保障。

(二)犯罪嫌疑人之基本權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詢問時應享有下列權利:

  1. 知悉犯罪嫌疑及罪名
  2. 保持緘默權,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
  3. 選任辯護人
  4.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二、到場製作筆錄之義務分析

(一)無強制到場義務之原則

在偵查初期,警方或檢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製作筆錄,原則上屬於「任意偵查」性質,並非強制處分。犯罪嫌疑人可選擇不配合通知,不前往製作筆錄,直接等待偵查庭傳喚。

(二)不到場之法律效果

  1. 可能影響檢察官心證:雖無強制義務,但不配合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案情的判斷及後續處分。

  2. 偵查程序不因此停止:檢察官可依現有證據進行偵查,不因犯罪嫌疑人未到場製作筆錄而停止偵查程序,仍可能逕行起訴或為其他處分。

  3. 緘默權之保障:即使到場,犯罪嫌疑人仍享有緘默權,可選擇不陳述。

三、詢問程序之法定保障

(一)詢問時間之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同條第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二)詢問過程之錄音錄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上述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以確保程序正當性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

(三)筆錄製作之方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犯罪嫌疑人在筆錄製作完成後,應仔細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四、羈押與強制處分之區別

(一)羈押之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單純詢問與羈押之差異

單純通知到場製作筆錄與羈押係屬不同性質之處分。羈押須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為之;而詢問製作筆錄則屬偵查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不具強制性。

參、處理建議

一、可行方案評估

方案一:配合製作筆錄(建議採行)

優點

  1. 可及早了解指控內容及證據
  2. 有機會當場說明、澄清事實
  3. 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4. 展現配合調查誠意,可能影響檢察官處分

注意事項

  1.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到場
  2. 充分行使緘默權,對不利問題可不予回答
  3. 仔細核對筆錄內容後再簽名
  4. 確認詢問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
  5. 要求告知犯罪嫌疑及相關權利

方案二:不配合製作筆錄,等待偵查庭

優點

  1. 有更多時間準備答辯
  2. 避免倉促陳述不利於己
  3. 可先諮詢律師意見後再決定答辯策略

風險

  1. 無法及早掌握案情發展
  2. 可能影響檢察官心證
  3. 檢察官仍可依現有證據進行偵查或起訴
  4. 失去及早澄清或提出有利證據之機會

二、具體建議事項

(一)委任律師協助

無論選擇何種方案,建議儘速委任辯護人,以保障自身權益。律師可協助:

  1. 評估案情及法律風險
  2. 陪同到場製作筆錄
  3. 協助行使緘默權及其他程序權利
  4. 準備答辯內容及蒐集有利證據

(二)若決定配合製作筆錄

  1. 請律師陪同到場
  2. 事先與律師討論並準備答辯內容
  3. 善用緘默權,對不利問題可不回答
  4. 要求提供權利告知
  5. 確認全程錄音錄影
  6. 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確認與陳述內容一致後再簽名
  7. 保留筆錄副本

(三)若決定不配合製作筆錄

  1. 仍應委任律師
  2. 準備書面答辯狀
  3. 蒐集有利證據資料
  4. 等待檢察官傳喚時再行說明
  5. 注意可能影響檢察官心證

三、妨害名譽案件特別提醒

妨害名譽案件(如誹謗罪)通常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

  1. 評估是否有和解可能性
  2.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如對話紀錄、文字內容等)
  3. 若有正當理由(如言論自由、合理評論、事實陳述等),應及早準備抗辯
  4. 考量和解可能性,避免訟累

肆、結論

關於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程序中,當事人是否應配合製作筆錄之問題,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原則上無強制到場製作筆錄之義務,可選擇直接等待偵查庭。

然而,考量實務運作及權益保障,建議在律師陪同下配合製作筆錄,以便及早掌握案情、行使防禦權,並展現配合調查誠意。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務必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充分行使緘默權及其他程序權利,以確保程序權益及實體權利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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