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W燈泡發明專利遭乙丙丁戊己使用,甲能否控告他們侵害專利權?

甲開發高效能W燈泡有50%省電效果,甲就W燈泡之一體成型製造方法及該燈泡於台灣獲准X發明專利,設W燈泡最重要的元件為Y螢光燈管人乙消費者團體為確認W燈泡是否真有專利說明書所主張的省電效果,向螢光燈管供應商丙購買Y螢光燈管及其他需組件,依據專利公告内容組裝燈泡後,進行省電試驗。丁為機器製造商,為了測試其所研發的快速孵蛋器能否發捕預期功效,亦向丙購買Y螢光燈管及其他零組件,於其研發之孵蛋器原型組裝省電燈泡及進行48小時孵蛋試驗。戊工廠向甲購入一百組W燈泡欲使用於工廠,惟燈光過量傷害生產線作業員工,因而重新更換燈管及上網拍賣W燈泡。已燈泡商有感於核四停工爭議及民眾亟欲節省電費之需求,乃於公司網頁之產品目錄中,新增W燈泡之產品項目及註明「商品售價依零組件材料費用、購買數量另議」。甲主張就W燈泡享有專利權,分別控告乙、丙、丁、戊及己侵害X專利權,請問:甲為何為此主張及是否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就W燈泡之一體成型製造方法及該燈泡本身於台灣獲准X發明專利。甲主張乙(消費者團體)、丙(螢光燈管供應商)、丁(機器製造商)、戊(工廠)及己(燈泡商)侵害其X專利權。各被控侵權人之行為態樣如下:

  • 乙:為測試省電效果,向丙購買Y螢光燈管及零組件,依專利公告內容組裝燈泡並進行試驗
  • 丙:供應Y螢光燈管及零組件予乙、丁
  • 丁:為測試孵蛋器功效,向丙購買零組件組裝省電燈泡進行試驗
  • 戊:向甲購入100組W燈泡後,因不適用而上網拍賣
  • 己:於網頁產品目錄新增W燈泡項目並註明售價另議

貳、法律分析

一、甲主張之法律依據

依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所謂「實施」,依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甲就W燈泡之一體成型製造方法及該燈泡本身獲准發明專利,應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專有權利。甲主張乙、丙、丁、戊及己之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應係認為各該當事人之行為涉及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使用專利物品或方法。

二、各被控侵權人之侵權分析

(一)乙(消費者團體)

乙為確認W燈泡是否真有專利說明書所主張的省電效果,向丙購買Y螢光燈管及其他零組件,依據專利公告內容組裝燈泡後,進行省電試驗。該行為可能涉及「製造」專利物品之行為。

惟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乙為確認專利說明書所主張之省電效果而進行試驗,應屬以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且該行為並非出於商業目的。

考量乙之行為目的在於驗證專利說明書所載之技術效果,屬於非營利性質之實驗研究,應可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試驗研究例外,不構成專利侵權。

(二)丙(螢光燈管供應商)

丙僅供應Y螢光燈管及零組件予乙、丁,並未製造、販賣完整之W燈泡專利物品。Y螢光燈管為通用零組件,具有實質非侵權用途。

我國專利法並無明文規定「間接侵權」或「輔助侵權」制度。丙販賣之為通用零組件,且無證據顯示丙明知並積極教唆他人侵權。惟若能證明丙明知並教唆他人侵權,可能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直接侵權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丙僅販賣通用零組件,且我國專利法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丙之行為應不構成專利侵權。

(三)丁(機器製造商)

丁為測試其所研發的快速孵蛋器能否發揮預期功效,向丙購買Y螢光燈管及其他零組件,於其研發之孵蛋器原型組裝省電燈泡及進行48小時孵蛋試驗。該行為可能涉及「製造」及「使用」專利物品。

惟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丁為測試其研發之孵蛋器功效而組裝燈泡進行試驗,應屬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考量丁之行為目的在於測試孵蛋器而非商業利用W燈泡,且屬研發階段之實驗,應可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試驗研究例外,不構成專利侵權。惟若後續將含有W燈泡之孵蛋器商品化販售,則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四)戊(工廠)

戊向甲購入一百組W燈泡欲使用於工廠,惟燈光過量傷害生產線作業員工,因而重新更換燈管及上網拍賣W燈泡。該行為可能涉及「販賣」專利物品之行為。

惟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戊係向專利權人甲合法購入W燈泡,該專利物品經第一次販賣後,專利權已耗盡。

考量戊向甲合法購買W燈泡後再行販賣,符合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權利耗盡原則,不構成專利侵權。

(五)己(燈泡商)

己於公司網頁之產品目錄中,新增W燈泡之產品項目及註明「商品售價依零組件材料費用、購買數量另議」。該行為可能涉及「為販賣之要約」。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要約須具備使契約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立之意思,且內容須確定。

己僅於網頁列出產品項目並註明「售價另議」,缺乏價格等重要交易條件,此行為性質上較接近「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且無證據顯示己實際製造、販賣或進口W燈泡。

考量己之行為僅屬要約引誘,尚未達「為販賣之要約」之程度,且無其他實施專利之行為,應不構成專利侵權。惟若後續實際接受訂單並販賣W燈泡,則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參、處理建議

一、對甲(專利權人)之建議

(1)關於乙、丁之訴訟:兩者均可主張試驗研究例外,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後,考慮不予追訴或和解。

(2)關於丙之訴訟:我國專利法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且丙販賣之為通用零組件,除非能證明其明知並教唆侵權,否則難以成立侵權責任,建議審慎評估。

(3)關於戊之訴訟:戊係合法購買後再販賣,符合權利耗盡原則,建議不予追訴。

(4)關於己之訴訟:己目前僅為要約引誘,尚未實際侵權,建議先發警告函,要求移除網頁產品資訊,待其實際販賣時再行主張權利。

(5)整體策略建議:

  • 發送警告函予己,要求移除網頁產品資訊
  • 評估是否對實際製造、販賣W燈泡之侵權者提起訴訟
  • 考慮透過授權方式擴大市場,而非全面訴訟

二、對各被控侵權人之建議

(1)乙、丁:建議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試驗研究例外抗辯,並保留相關實驗紀錄以證明非營利性質。

(2)丙:建議主張販賣通用零組件不構成侵權,並強調無教唆他人侵權之故意。

(3)戊:建議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權利耗盡原則,並提出向甲購買之證明文件。

(4)己:建議立即移除網頁上W燈泡之產品資訊,避免後續爭議;若欲販賣,應先取得甲之授權。

肆、結論

關於甲對乙之侵權主張,考量乙之行為屬以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應可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試驗研究例外,不構成專利侵權。

關於甲對丙之侵權主張,考量丙僅販賣通用零組件,且我國專利法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應不構成專利侵權。

關於甲對丁之侵權主張,考量丁之行為屬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應可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試驗研究例外,不構成專利侵權。

關於甲對戊之侵權主張,考量戊係向甲合法購買後再行販賣,符合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權利耗盡原則,不構成專利侵權。

關於甲對己之侵權主張,考量己之行為僅屬要約引誘,尚未達「為販賣之要約」之程度,且無其他實施專利之行為,應不構成專利侵權。

建議甲審慎評估訴訟策略,避免耗費資源於勝算不高之訴訟,並考慮透過授權或警告函等方式維護專利權益。各被控侵權人亦應注意避免實際侵權行為,必要時尋求專利授權或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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