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上的租屋文章,被前房客用匿名方式,在下面用po文的方式把我的職業,工作的地點公布出來,房東發文與房東姐姐的發文都有這種留言,提起訴訟是可以分開請求賠償嗎
當事人於Facebook發布租屋相關文章,遭前房客以匿名方式在留言中公開當事人之職業及工作地點等個人資訊。該等留言分別出現在房東及房東姐姐的發文下方。當事人詢問是否可針對不同發文分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前房客未經當事人同意,在公開社群平台留言揭露當事人之職業及工作地點,該行為應屬不法侵害當事人隱私權之行為。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職業資訊及工作地點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工作相關資訊,應已侵害隱私權。前房客在Facebook公開平台留言,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當事人個人資訊,該行為應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
前房客明知當事人職業及工作地點屬個人資訊,仍刻意在公開留言中揭露,應具備侵權之故意。縱認非出於故意,至少具有過失,因一般人均應知悉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當事人因隱私權受侵害,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若因個人資訊遭公開而導致實際財產損失(例如工作受影響),亦可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惟需舉證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若前房客在房東及房東姐姐之不同發文下均留言公開當事人個人資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各次留言行為雖發生於不同貼文,但若出於同一侵害意圖,可能構成數個侵權行為。
本案關鍵在於:不同發文下的留言是否構成不同之侵權行為?若前房客在房東發文及房東姐姐發文下分別留言公開個人資訊,每次留言均為獨立之侵權行為,各次公開行為均造成隱私權之侵害,應具有獨立性。
從法律觀點分析:
各次留言發生於不同時間、不同貼文,每次公開行為均使不特定人得知當事人個人資訊,各次行為均獨立造成隱私權侵害。因此,應屬數個侵權行為,而非單一侵權行為之延續。
房東發文下的留言與房東姐姐發文下的留言,雖可能源於同一動機,但為不同時間、不同貼文之侵權行為,各自造成之損害應可分別評估。
從訴訟法角度觀察,當事人在法律上可以選擇分別提起訴訟或合併提起訴訟:
不同發文下的留言為不同侵權行為,各侵權行為造成之損害可分別計算,法律上並無禁止分別起訴之規定。當事人可針對各次侵權行為分別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訴訟經濟及實務便利,建議採取合併起訴方式:
(1)避免裁判矛盾:同一被告之多次侵權行為,若由同一法院統一審理,可避免不同判決間可能產生之矛盾認定。
(2)節省訴訟成本:一次訴訟解決所有爭議,可節省裁判費及時間成本。若分別起訴,需分別繳納裁判費,且可能面臨法院建議合併審理之情形。
(3)整體損害評估:法院審理時可綜合考量所有侵害情節,包括侵害次數、影響範圍等因素,對於精神慰撫金之認定可能較為有利。
(4)證據統一呈現:所有侵權事實可一併呈現,更能彰顯侵害之嚴重性及持續性。
當事人可就整體侵害情節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分別就各次侵害請求。惟法院審理時會綜合考量侵害次數、影響程度、被告態度等因素,避免重複計算。一般隱私權侵害案件,精神慰撫金可能在新臺幣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之間,實際金額需視個案情節而定。
若因隱私洩露導致實際損失(例如工作受影響、需搬遷等),需舉證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此部分損害應可具體計算並請求賠償。
當事人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工作:
前房客以匿名方式留言,當事人需確認其真實身分。若知悉前房客真實姓名,可直接起訴;若僅知Facebook帳號,需透過訴訟程序聲請法院調查,向Facebook聲請提供帳號註冊資料、IP位址等資訊。
若留言內容除公開個人資訊外,尚涉及不實指摘或負面評價,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責。惟本案僅就公開職業及工作地點而言,若無其他不實或貶損內容,可能較難構成刑事責任。
前房客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惟該法主要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對於個人間之資訊公開行為,仍以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為主要救濟途徑。
考量訴訟經濟、證據統一及避免裁判矛盾,建議將所有侵權行為合併於一訴訟中請求賠償。具體理由如下:
法律上並無禁止分別起訴,當事人若堅持分別提起訴訟,應注意以下事項: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予前房客,要求:
此方式可能促成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及費用。若前房客願意配合,可透過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該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若經評估後決定提起訴訟,建議依循以下步驟:
考量本案侵權事實明確,法律依據充分,若證據保全完整且能確認被告身分,勝訴可能性應屬相當。惟實際獲賠金額及執行效果,仍需視個案情況而定。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分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本意見書分析如下:
前房客在不同發文下的留言,各為獨立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在法律上可以選擇分別提起訴訟。惟考量訴訟經濟、證據統一及避免裁判矛盾,建議採取合併起訴方式較為有利。
當事人為隱私權受侵害之直接當事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有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適格無虞。
建議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工作,包括截圖保存所有留言內容、考慮辦理公證等,以確保訴訟時有充分證據支持主張。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發送律師函或聲請調解,給予前房客刪除留言並和解之機會,可能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若前房客不願配合,再考慮提起訴訟。
考量訴訟程序之專業性及複雜度,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及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律師可協助撰寫訴狀、進行證據調查、出庭辯論等事項。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證、相關法規及法院實務見解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並評估最適合之處理方式。
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規製作,若有事實變更或法規修正,可能影響法律分析結論。實際處理時,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製作日期:依委任時間 有效期限:法規異動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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