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匿名公布我職業和工作地點,能分別對房東和房東姐姐提訴訟求賠償嗎?

Facebook上的租屋文章,被前房客用匿名方式,在下面用po文的方式把我的職業,工作的地點公布出來,房東發文與房東姐姐的發文都有這種留言,提起訴訟是可以分開請求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Facebook發布租屋相關文章,遭前房客以匿名方式在留言中公開當事人之職業及工作地點等個人資訊。該等留言分別出現在房東及房東姐姐的發文下方。當事人詢問是否可針對不同發文分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前房客未經當事人同意,在公開社群平台留言揭露當事人之職業及工作地點,該行為應屬不法侵害當事人隱私權之行為。

  1. 權利侵害要件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職業資訊及工作地點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工作相關資訊,應已侵害隱私權。前房客在Facebook公開平台留言,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當事人個人資訊,該行為應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

  1. 故意或過失要件

前房客明知當事人職業及工作地點屬個人資訊,仍刻意在公開留言中揭露,應具備侵權之故意。縱認非出於故意,至少具有過失,因一般人均應知悉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1. 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當事人因隱私權受侵害,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若因個人資訊遭公開而導致實際財產損失(例如工作受影響),亦可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惟需舉證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二)共同侵權責任之可能性

若前房客在房東及房東姐姐之不同發文下均留言公開當事人個人資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各次留言行為雖發生於不同貼文,但若出於同一侵害意圖,可能構成數個侵權行為。

二、分別提起訴訟之法律分析

(一)訴訟標的之獨立性

本案關鍵在於:不同發文下的留言是否構成不同之侵權行為?若前房客在房東發文及房東姐姐發文下分別留言公開個人資訊,每次留言均為獨立之侵權行為,各次公開行為均造成隱私權之侵害,應具有獨立性。

從法律觀點分析:

  1. 侵權行為之複數性

各次留言發生於不同時間、不同貼文,每次公開行為均使不特定人得知當事人個人資訊,各次行為均獨立造成隱私權侵害。因此,應屬數個侵權行為,而非單一侵權行為之延續。

  1. 損害之可分性

房東發文下的留言與房東姐姐發文下的留言,雖可能源於同一動機,但為不同時間、不同貼文之侵權行為,各自造成之損害應可分別評估。

(二)訴訟合併或分別提起之選擇

從訴訟法角度觀察,當事人在法律上可以選擇分別提起訴訟或合併提起訴訟:

  1. 分別起訴之可行性

不同發文下的留言為不同侵權行為,各侵權行為造成之損害可分別計算,法律上並無禁止分別起訴之規定。當事人可針對各次侵權行為分別請求損害賠償。

  1. 合併起訴之優勢

考量訴訟經濟及實務便利,建議採取合併起訴方式:

(1)避免裁判矛盾:同一被告之多次侵權行為,若由同一法院統一審理,可避免不同判決間可能產生之矛盾認定。

(2)節省訴訟成本:一次訴訟解決所有爭議,可節省裁判費及時間成本。若分別起訴,需分別繳納裁判費,且可能面臨法院建議合併審理之情形。

(3)整體損害評估:法院審理時可綜合考量所有侵害情節,包括侵害次數、影響範圍等因素,對於精神慰撫金之認定可能較為有利。

(4)證據統一呈現:所有侵權事實可一併呈現,更能彰顯侵害之嚴重性及持續性。

(三)賠償請求之計算方式

  1. 精神慰撫金

當事人可就整體侵害情節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分別就各次侵害請求。惟法院審理時會綜合考量侵害次數、影響程度、被告態度等因素,避免重複計算。一般隱私權侵害案件,精神慰撫金可能在新臺幣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之間,實際金額需視個案情節而定。

  1. 財產上損害

若因隱私洩露導致實際損失(例如工作受影響、需搬遷等),需舉證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此部分損害應可具體計算並請求賠償。

三、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當事人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工作:

(一)應保全之證據

  1. 完整截圖保存所有留言內容,包含時間戳記、發文者及留言者帳號資訊
  2. 保存貼文連結及網頁存檔
  3. 考慮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以加強證據力
  4. 記錄因個人資訊遭公開而受影響之具體情形

(二)被告身分之確認

前房客以匿名方式留言,當事人需確認其真實身分。若知悉前房客真實姓名,可直接起訴;若僅知Facebook帳號,需透過訴訟程序聲請法院調查,向Facebook聲請提供帳號註冊資料、IP位址等資訊。

四、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之可能性

若留言內容除公開個人資訊外,尚涉及不實指摘或負面評價,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責。惟本案僅就公開職業及工作地點而言,若無其他不實或貶損內容,可能較難構成刑事責任。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前房客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惟該法主要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對於個人間之資訊公開行為,仍以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為主要救濟途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建議今日完成)

  1.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相關留言,包含完整網頁畫面(含網址列、時間)
  2. 使用多種方式備份,避免證據滅失
  3. 考慮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費用約新臺幣3,000至5,000元)
  4. 向Facebook檢舉違規留言,並保存檢舉紀錄

(二)確認前房客身分資訊

  1. 整理與前房客往來之相關資料(租約、通訊紀錄等)
  2. 確認是否知悉前房客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3. 若僅知Facebook帳號,準備透過訴訟程序調查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建議採取合併起訴方式

考量訴訟經濟、證據統一及避免裁判矛盾,建議將所有侵權行為合併於一訴訟中請求賠償。具體理由如下:

  1. 節省訴訟成本:一次訴訟解決所有爭議,避免重複繳納裁判費及支出律師費用
  2. 整體評估有利:法院可綜合考量所有侵害情節,對於精神慰撫金之認定可能較為有利
  3. 程序較為簡便:避免多次開庭及重複進行證據調查程序
  4. 避免裁判矛盾:同一法院統一審理,可確保法律見解一致

(二)若選擇分別起訴

法律上並無禁止分別起訴,當事人若堅持分別提起訴訟,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需分別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2. 可能面臨法院建議合併審理之情形
  3. 各案均需完整舉證,增加訴訟負擔
  4. 總賠償金額未必較高,法院會考量避免重複賠償

三、訴訟前之替代方案

(一)發送律師函(建議優先採行)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予前房客,要求:

  1. 立即刪除所有公開當事人個人資訊之留言
  2. 公開道歉並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3. 賠償因侵害隱私權所生之損害

此方式可能促成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及費用。若前房客願意配合,可透過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二)聲請調解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該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1. 費用低廉或免費
  2. 程序簡便快速
  3.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4. 可作為訴訟前之嘗試,若調解不成立再提起訴訟

四、訴訟程序說明

若經評估後決定提起訴訟,建議依循以下步驟:

(一)訴前準備

  1. 完成所有證據保全工作
  2. 蒐集前房客身分資料
  3. 評估損害金額(精神慰撫金及財產損害)
  4. 諮詢律師擬定訴訟策略

(二)提起訴訟

  1. 撰寫起訴狀,載明原告、被告、訴訟標的、請求金額及事實理由
  2. 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例如請求10萬元需繳納1,000元)
  3. 向管轄法院遞狀(原則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權行為地法院亦有管轄權)

(三)訴訟進行

  1. 第一次開庭時確認被告身分,若被告身分不明,聲請法院調查
  2. 進行證據調查,提出所有截圖證據
  3. 若有必要,聲請傳喚證人或向Facebook調取資料
  4. 參與言詞辯論,主張侵權事實及損害情形

(四)判決與執行

  1. 等候一審判決(通常需時約3至6個月)
  2. 若不服判決,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3. 判決確定後,若被告未自動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五、費用評估

(一)自行起訴

  1.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請求10萬元約1,000元,請求20萬元約2,000元)
  2. 公證費:約3,000至5,000元
  3. 其他雜費:影印、郵資等,約數百元

(二)委任律師

  1. 諮詢費:約3,000至5,000元/小時
  2. 訴訟代理費:約30,000至80,000元(依案件複雜度而定)
  3. 若勝訴,部分費用可能請求被告負擔

六、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侵權事實明確,有留言截圖為證
  2. 法律明文保護隱私權
  3. 前房客行為具有故意性
  4. 公開平台留言,影響範圍較大

(二)不利因素

  1. 需先確認被告身分,可能增加程序複雜度
  2. 損害金額(特別是精神慰撫金)舉證不易,實際獲賠金額具不確定性
  3. 訴訟需時較長,可能影響當事人生活
  4. 若被告無資力,即使勝訴亦可能難以執行

(三)綜合評估

考量本案侵權事實明確,法律依據充分,若證據保全完整且能確認被告身分,勝訴可能性應屬相當。惟實際獲賠金額及執行效果,仍需視個案情況而定。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分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本意見書分析如下:

  1. 法律上可以分別起訴

前房客在不同發文下的留言,各為獨立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在法律上可以選擇分別提起訴訟。惟考量訴訟經濟、證據統一及避免裁判矛盾,建議採取合併起訴方式較為有利。

  1. 當事人具備原告適格

當事人為隱私權受侵害之直接當事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有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適格無虞。

  1. 證據保全為當務之急

建議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工作,包括截圖保存所有留言內容、考慮辦理公證等,以確保訴訟時有充分證據支持主張。

  1. 建議先嘗試訴訟外解決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發送律師函或聲請調解,給予前房客刪除留言並和解之機會,可能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若前房客不願配合,再考慮提起訴訟。

  1. 若提起訴訟,建議委任律師

考量訴訟程序之專業性及複雜度,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及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律師可協助撰寫訴狀、進行證據調查、出庭辯論等事項。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證、相關法規及法院實務見解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並評估最適合之處理方式。

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及現行法規製作,若有事實變更或法規修正,可能影響法律分析結論。實際處理時,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製作日期:依委任時間 有效期限:法規異動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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