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關係 沙發僅破損大約2公分,被房東以“回復原狀”要求賠5000元,不賠現金的話,則是去購買一個一模一樣的沙發來給他,請問合理嗎?除了折舊以外,是否能按破損比例來賠償呢?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造成租賃物(沙發)破損約2公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
承租人認為賠償金額過高,詢問是否可按折舊或破損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依據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若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沙發破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需判斷該破損是否屬於正常使用耗損,或係因未善盡保管義務所致。
1. 回復原狀原則
依據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依上開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而非「回復至全新狀態」。若沙發可透過修復方式回復原狀,應優先考慮修復;若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始以金錢賠償。
2. 折舊之適用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應回復者為「損害發生前之狀態」,而非「全新狀態」。因此,對於非全新物品,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價值。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此規定,賠償範圍應以實際損害為限,不得使權利人因賠償而獲得超過原有之利益,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3. 比例賠償原則
針對部分毀損之情形,應依下列原則判斷:
(1)可修復者:以修復費用為賠償範圍
(2)不可修復但不影響整體使用:按貶值程度計算
(3)影響整體使用價值:可能需賠償整體價值損失
1. 出租人要求之合理性檢視
本案中,出租人要求賠償5,000元或購買相同新沙發,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未考慮折舊:若沙發非全新,應扣除使用年限之折舊
(2)未考慮破損比例:僅2公分破損,要求全額賠償或更換整個沙發,可能不符比例原則
(3)可能違反損益相抵原則:若賠償新沙發,出租人可能獲得超過原有價值之利益
2. 合理賠償方式建議
依據前述法律原則,本案應考慮以下賠償方式:
(1)優先考慮修復:若沙發可修復(如重新縫補、換皮等),應以修復費用為準,此為最符合「回復原狀」原則之方式
(2)若無法修復,按折舊計算:
賠償金額應為:沙發購入價格 × (1 - 折舊率) × 破損影響比例
折舊率計算:一般家具每年折舊率約10-20%
破損影響比例:需評估2公分破損對整體使用價值之影響
(3)參考計算範例:
假設沙發原價20,000元,使用3年(折舊率以每年15%計),剩餘價值約11,000元;若破損影響比例為10-20%,合理賠償金額約為1,100-2,200元
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返還租賃物,若有毀損,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押金之用途僅得供擔保承租人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出租人若欲自押金中扣除賠償金額,應符合合理性及比例原則。
建議向出租人表示:「關於沙發破損,本人願意負責修復。已取得專業修復報價,修復費用為___元,此方式可恢復沙發原狀,亦符合法律上回復原狀之義務。」
若出租人堅持金錢賠償,可說明:「若不接受修復,依據民法第213條及第216條規定,賠償應以損害發生前的價值為準。沙發已使用___年,扣除折舊後價值約___元,破損部分影響約___%,合理賠償金額應為___元。」
○○○先生/女士您好:
關於沙發破損賠償乙事,說明如下:
一、本人願意負擔合理賠償責任,惟您要求之金額可能有違法律規定:
(1)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賠償應「回復原狀」,而非「回復至全新狀態」
(2)沙發已使用___年,依法應扣除折舊
(3)破損僅約2公分,要求更換整個沙發,可能不符比例原則
二、本人提出以下合理解決方案:
方案一:由本人負擔修復費用___元(檢附報價單)
方案二:依折舊及破損比例,賠償___元
三、若無法達成共識,本人將申請調解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此致
○○○先生/女士
承租人:___(簽名)
日期:___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建議儘速處理,避免爭議擴大。
出租人接受修復方案,費用約500-1,500元
協商折舊後金額,費用約1,000-2,500元
進入調解或訴訟,但依法律規定,承租人之主張應有相當理據
一、關於出租人要求賠償5,000元或購買新沙發之要求,考量未考慮折舊及破損比例,可能不符合民法第213條、第215條及第216條之損害賠償原則。
二、承租人可主張:
(1)優先以修復方式處理
(2)若以金錢賠償,應扣除折舊並按破損比例計算
(3)合理金額約1,000-2,500元(需視實際情況調整)
三、建議作法:
(1)先取得修復報價
(2)以書面提出合理方案
(3)保留所有證據
(4)必要時申請調解
四、承租人之主張符合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若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應有相當之法律依據支持其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契約內容、沙發狀況等因素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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