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諮詢一個隱私與界線的問題。 我在一段感情中,曾在私人對話裡提到自己有憂鬱症、就醫與用藥情況。 對方在我沒有實際自傷行為或計畫的情況下, 未經我同意,把完整對話內容轉給我家人, 導致我的病史被揭露、家庭壓力明顯增加。 我想確認: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以及我現在適合怎麼做。
當事人在私人對話中向交往對象透露自身患有憂鬱症及就醫用藥情況,對方在當事人未有實際自傷行為或計畫的情況下,未經同意將完整對話內容轉發給當事人家人,導致病史遭揭露,並造成家庭壓力增加。當事人欲了解對方行為是否違法及後續處理方式。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當事人的憂鬱症病史、就醫及用藥情況,明確屬於「病歷」及「醫療」範疇,且依同法第6條規定,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受到更嚴格的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案中,對方作為一般自然人(非公務機關),在取得當事人的醫療資訊後,將完整對話內容轉發給當事人家人,應屬於「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對方可能主張依第20條第1項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作為抗辯。然而,依當事人所述:
在此情況下,欠缺急迫性與必要性,對方逕自將完整對話轉發給家人,應已超越合理範圍。即便對方出於關心,也應採取侵害較小的方式(如先與當事人溝通、建議當事人主動告知家人等),而非直接揭露完整對話內容,否則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若對方行為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對方應負通知義務。
此外,依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可要求對方刪除相關資料。
本條規範「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分析: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病歷資訊更屬核心隱私領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本案中,對方在當事人無自傷風險的情況下,未經同意揭露當事人的病史,應已構成對隱私權的不法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主張:
參考案例提到家庭暴力包含「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如騷擾、謾罵、恐嚇威脅、言語暴力、監控等。
本案檢視:
(1)完整保存當事人與對方的對話紀錄(截圖、備份)
(2)設法取得對方轉發給家人的證據(如家人提供的截圖、轉發訊息等)
(3)記錄事件發生的完整時間序列
(4)記錄此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具體影響(家庭壓力、精神狀況變化、是否需增加就醫等)
(1)在當事人準備好的情況下,與家人進行適當溝通,說明當事人的狀況與需求
(2)持續當事人的醫療計畫,必要時可向醫師說明此事件,作為病歷紀錄
(3)尋求心理諮商或支持團體協助
優點:
步驟:
(1)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其行為已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權,要求:
(2)若對方不回應或拒絕,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能罪名:
考量因素:
建議: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1)明確告知對方此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
(2)要求對方未來不得再有類似行為
(3)請對方向當事人的家人說明情況,減輕當事人的壓力
(4)將雙方共識以書面(如通訊軟體訊息)確認
(1)清楚表達當事人認為對方行為已違反信任
(2)要求對方刪除所有相關資料
(3)在對方刪除前,先行保全證據
(4)必要時可封鎖對方,避免後續糾紛
(1)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民事請求權時效:
(1)未來在分享敏感資訊前,可先確認對方的保密意識
(2)不必一次揭露所有資訊,可觀察對方反應後再決定
(3)在分享敏感資訊時,可明確告知「這是私密資訊,請勿轉述他人」
(4)重要對話可透過文字訊息進行,保留證據
關於對方在當事人無實際自傷風險的情況下,未經同意將當事人的病史資訊轉發給家人之行為,應已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在法律上可能涉及以下問題:
(1)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病歷資訊屬特種個人資料,對方無法定事由而揭露,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2)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3)刑事責任存疑:雖可能涉及刑法洩漏秘密罪或個資法刑事責任,但對方可能抗辯「為保護當事人的生命安全」,成立與否需個案判斷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民事途徑,先發存證信函表達立場,若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同時做好證據保全,並持續當事人的醫療計畫,照顧好自己的身心健康。
若當事人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評估最適合當事人的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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