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收回已售商品怕客人鬧事,會被告侵佔罪嗎?

我是超商店員,幫客人結完帳當下客人無故丟棄一把筷子,當下我認為客人情緒異常且是在結束交易後做的,怕等等會做出更激動的事情,導致我收回一樣商品要求客人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並不願意,所以客人報警處理,警察請客人告我侵佔罪,並要求我提交我收回的商品當證物。請問我該如何避免罪責以及對方會如何誣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為超商店員,於客人結帳完成後,因客人無故丟棄筷子,擔心其情緒異常可能做出更激動行為,遂收回一項已售出商品並要求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不同意。客人報警後,警方認為您可能涉及侵占罪,並要求您提交收回之商品作為證物。您希望了解如何避免罪責,以及對方可能的指控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一)侵占罪之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客觀要件:
  • 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
  • 有變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1. 主觀要件:
  • 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本案情形之法律評析

  1. 交易完成與所有權移轉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超商交易通常在結帳付款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並履行完畢,商品所有權已移轉予客人。

  1. 您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

關於持有關係之認定:

  • 交易完成後,您單方面收回商品,此時該商品已屬客人所有
  • 您未經客人同意收回商品,客觀上確實構成「持有他人之物」

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 您的動機是基於安全考量,並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您要求「退貨取消交易」,顯示您意圖回復交易前狀態,而非據為己有
  • 您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此為侵占罪之重要主觀要件

依實務見解,侵占罪須有「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單純持有或暫時保管不構成侵占。若行為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縱使持有他人之物,亦難以侵占罪相繩。

  1. 緊急避難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中,您主張因擔心客人情緒異常可能做出更激動行為而收回商品。然而:

  • 「客人丟棄筷子」與「可能做出更激動行為」之因果關係可能較為薄弱
  • 收回商品是否為避免危難之「不得已」手段,實務上可能有疑義
  • 緊急避難抗辯在本案中可能較難成立

二、可能涉及之其他法律責任

(一)強制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您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回商品,可能涉及強制罪。但依您描述,似無此情形,應不致構成本罪。

(二)民事侵權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您未經客人同意收回商品,可能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客人得請求返還商品或損害賠償。

三、對方可能之指控與您的因應

(一)對方可能主張

  1. 您侵占其已購買之商品
  2. 您無權單方面取消已完成之交易
  3. 您的行為造成其權益受損
  4. 可能誇大您收回商品時的態度或方式,主張您有強暴、脅迫行為

(二)您的抗辯理由

  1.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您的目的是取消交易,而非據為己有
  • 您願意退還款項,顯示無不法所有意圖
  1. 欠缺侵占之客觀行為:
  • 您保管商品並願意返還,未有變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1. 基於安全考量之合理判斷:
  • 客人行為異常(無故丟棄筷子)
  • 您擔心情況惡化,採取預防措施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 配合警方調查:
  • 依警方要求提交收回之商品作為證物
  • 誠實說明事發經過及您的動機
  • 強調您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是基於安全考量
  1. 保留相關證據:
  • 超商監視器錄影(客人丟棄筷子之畫面及您收回商品之過程)
  • 交易紀錄(證明交易已完成)
  • 現場其他目擊證人(同事或其他客人)
  1. 主動返還商品:
  • 若商品仍在您處,應主動表示願意返還
  • 此舉可證明您無不法所有意圖

二、法律策略

(一)刑事部分

  1. 偵查階段應對:

若檢察官傳喚,應詳細說明:

  • 客人行為異常之具體情形(丟棄筷子的時間、方式、當時表情等)
  • 您擔心安全之合理性(基於過往經驗或當下判斷)
  • 您無據為己有之意圖(僅是要求退貨取消交易)
  • 您願意返還商品並退款
  1. 主張欠缺犯罪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不足:無不法所有意圖
  • 客觀行為不該當:未有變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1. 爭取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犯罪嫌疑不足或欠缺構成要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強調您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二)民事部分

  1. 和解協商:
  • 主動與客人協商,返還商品或退款
  • 若客人有實際損害,可考慮適度賠償以求和解
  1. 降低民事責任:
  • 即使民事上可能構成侵權,但您的過失程度輕微
  • 客人實際損害有限(僅是暫時無法取得商品)

三、預防對方不實指控

  1. 完整陳述事實:
  • 向警方、檢察官完整說明事發經過
  • 不要隱瞞或誇大事實
  • 保持陳述一致性
  1. 提供客觀證據:
  • 監視器錄影最為關鍵,可證明:
  • 客人確有異常行為(丟棄筷子)
  • 您收回商品的過程(是否有強暴、脅迫)
  • 雙方互動情形
  1. 證明主觀善意:
  • 您是基於安全考量,而非惡意
  • 您願意配合返還商品
  • 您無任何不法利益
  1. 注意對方可能的誣陷方式:
  • 誇大您收回商品時的態度,主張您有強暴、脅迫
  • 主張您有不法所有意圖
  • 主張您造成其精神損害

四、與雇主溝通

  1. 向超商主管報告:
  • 立即說明事件經過
  • 尋求公司法務或律師協助
  1. 確認公司立場:
  • 公司是否支持您的處置
  • 是否提供法律協助或律師資源
  1. 檢討作業流程:
  • 未來遇類似情形之處理方式
  • 是否應報警而非自行處理
  • 公司是否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五、尋求專業協助

  1. 委任律師:
  • 若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建議委任律師
  • 由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或陳述意見
  • 律師可陪同應訊,保護您的權益
  1. 法律諮詢:
  • 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尋求免費諮詢
  • 了解案件可能發展及應對策略

肆、結論

一、罪責評估

考量您的行為可能涉及侵占罪,但構成犯罪之可能性應不高,理由如下:

  1. 您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此一主觀要件
  2. 您的行為目的是取消交易,而非據為己有
  3. 您願意返還商品,顯示無侵占之意思
  4. 您是基於安全考量,主觀上無惡意

然而,您仍須注意:

  • 客觀上您確實持有他人之物
  • 您未經客人同意收回商品,程序上有瑕疵
  • 對方可能誇大事實或提出不實指控

二、具體建議

  1. 配合調查但保護自身權益:
  • 誠實說明但避免不利陳述
  • 必要時可請律師陪同應訊
  1. 主動積極處理:
  • 立即返還商品或退款
  • 向客人表達歉意並說明原委
  • 尋求和解可能性
  1. 保全證據:
  • 確保監視器錄影完整保存
  • 記錄事發經過細節
  • 保留交易紀錄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由律師評估案件風險及應對策略
  1. 學習經驗:
  • 未來遇類似情形,應優先報警處理
  • 不宜自行收回已售出商品
  • 即使擔心安全,也應透過合法途徑處理
  • 可請求支援或請主管處理

三、風險提醒

雖然您構成侵占罪之可能性應不高,但仍須注意:

  1. 刑事風險:
  • 仍須經過偵查程序
  • 需耗費時間精力應對
  • 對方可能提出不實指控
  1. 民事責任:
  • 客人仍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 可能需負擔訴訟費用
  1. 勞動關係:
  • 雇主可能認為您處置不當而有所處分
  • 可能影響工作權益
  1. 名譽影響:
  • 即使最終不起訴,仍可能影響名譽

建議您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完整評估案件風險,並擬定適當的應對策略,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善保障。在偵查程序中,應保持冷靜,誠實陳述,並強調您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是基於安全考量的合理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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