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超商店員,幫客人結完帳當下客人無故丟棄一把筷子,當下我認為客人情緒異常且是在結束交易後做的,怕等等會做出更激動的事情,導致我收回一樣商品要求客人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並不願意,所以客人報警處理,警察請客人告我侵佔罪,並要求我提交我收回的商品當證物。請問我該如何避免罪責以及對方會如何誣陷
您為超商店員,於客人結帳完成後,因客人無故丟棄筷子,擔心其情緒異常可能做出更激動行為,遂收回一項已售出商品並要求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不同意。客人報警後,警方認為您可能涉及侵占罪,並要求您提交收回之商品作為證物。您希望了解如何避免罪責,以及對方可能的指控方式。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超商交易通常在結帳付款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並履行完畢,商品所有權已移轉予客人。
關於持有關係之認定:
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依實務見解,侵占罪須有「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單純持有或暫時保管不構成侵占。若行為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縱使持有他人之物,亦難以侵占罪相繩。
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中,您主張因擔心客人情緒異常可能做出更激動行為而收回商品。然而: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您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回商品,可能涉及強制罪。但依您描述,似無此情形,應不致構成本罪。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您未經客人同意收回商品,可能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客人得請求返還商品或損害賠償。
若檢察官傳喚,應詳細說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犯罪嫌疑不足或欠缺構成要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強調您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考量您的行為可能涉及侵占罪,但構成犯罪之可能性應不高,理由如下:
然而,您仍須注意:
雖然您構成侵占罪之可能性應不高,但仍須注意:
建議您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完整評估案件風險,並擬定適當的應對策略,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善保障。在偵查程序中,應保持冷靜,誠實陳述,並強調您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是基於安全考量的合理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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