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數年前收受朋友交付之錢包一只,近期該朋友要求返還,並以侵佔罪相威脅,聲稱持有購買紀錄作為證據。本案爭點在於該錢包之法律性質應屬贈與或借用,以及刑法侵佔罪之成立要件是否具備。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本案最核心問題在於該錢包之法律性質認定,可能涉及以下兩種情形: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若當時交付時雙方意思表示為贈與,則所有權應已移轉予當事人。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可知,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後,原則上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或要求返還。
判斷是否為贈與關係,應綜合考量:
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若當時交付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則所有權仍屬朋友,當事人僅有使用權。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若該錢包之交付屬於贈與性質,則所有權已移轉予當事人,當事人為合法所有權人,不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所稱「持有他人之物」之要件,侵佔罪應不成立。
若該錢包之交付屬於使用借貸性質,則當事人僅有使用權,所有權仍屬朋友。在此情形下,若當事人經朋友請求返還後拒不返還,且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能涉及刑法侵佔罪。
惟應注意,侵佔罪之成立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若當事人一直認為係贈與關係而非借用,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侵佔罪之成立仍有疑義。
朋友持有購買紀錄僅能證明該錢包原為其所購買,但無法證明交付時之法律關係為贈與或借用。判斷法律關係之關鍵仍在於交付當時雙方之意思表示,而非購買事實本身。
考量本案情節:
基於上述因素,本案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
建議當事人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一)蒐集當時交付情境之證據
(二)記錄近期溝通內容
建議優先採取和平協商方式:
建議採取以下抗辯:
考量本案情節,若能提出證據證明為贈與關係或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檢察官通常會審慎評估民事糾紛是否該當刑事犯罪要件。
若法院認定為使用借貸關係,可能需返還錢包或賠償相當價值。惟數年後始主張返還,對方之舉證責任較重。
若當事人願意和解以避免訟累:
若當事人堅持維護權利:
關於當事人持有朋友數年前交付之錢包,該朋友現要求返還並主張侵佔罪一事,考量該錢包已交付數年,依社會常情及物品性質,較可能屬於贈與關係而非使用借貸;且對方僅有購買紀錄,尚難證明交付時之法律關係為借用;加以數年後始主張返還,不符一般借用關係之常態。基於上述因素,本案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和平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同時保全相關證據。若協商不成而對方確實提告,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律師,以完整之事證及法律論述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完整事證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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