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我的錢包後來要回,說不給就告侵佔罪,這樣會成立嗎?

朋友幾年前給我的錢包 最近說要拿回去 說不給他就告我就侵佔罪 並且他說有購買紀錄 這樣侵佔罪會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數年前收受朋友交付之錢包一只,近期該朋友要求返還,並以侵佔罪相威脅,聲稱持有購買紀錄作為證據。本案爭點在於該錢包之法律性質應屬贈與或借用,以及刑法侵佔罪之成立要件是否具備。

貳、法律分析

一、侵佔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 客觀要件: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且該持有須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如保管、借用、租賃等)
  • 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 行為要件: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現為拒不返還或擅自處分等侵佔行為

二、財物法律性質之認定

本案最核心問題在於該錢包之法律性質認定,可能涉及以下兩種情形:

(一)贈與關係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若當時交付時雙方意思表示為贈與,則所有權應已移轉予當事人。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可知,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後,原則上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或要求返還。

判斷是否為贈與關係,應綜合考量:

  • 交付時之意思表示內容(「給你」或「借你用」等用語)
  • 雙方當時之認知與約定
  • 交付後之使用狀況(長期使用數年通常較符合贈與之常態)
  • 物品性質(錢包等個人用品通常為贈與而非借用)

(二)使用借貸關係

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若當時交付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則所有權仍屬朋友,當事人僅有使用權。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三、侵佔罪成立可能性分析

(一)若屬贈與關係

若該錢包之交付屬於贈與性質,則所有權已移轉予當事人,當事人為合法所有權人,不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所稱「持有他人之物」之要件,侵佔罪應不成立。

(二)若屬使用借貸關係

若該錢包之交付屬於使用借貸性質,則當事人僅有使用權,所有權仍屬朋友。在此情形下,若當事人經朋友請求返還後拒不返還,且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能涉及刑法侵佔罪。

惟應注意,侵佔罪之成立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若當事人一直認為係贈與關係而非借用,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侵佔罪之成立仍有疑義。

四、購買紀錄之證明力

朋友持有購買紀錄僅能證明該錢包原為其所購買,但無法證明交付時之法律關係為贈與或借用。判斷法律關係之關鍵仍在於交付當時雙方之意思表示,而非購買事實本身。

五、綜合評估

考量本案情節:

  • 錢包已交付數年,依社會常情,個人用品之長期交付較可能為贈與而非借用
  • 朋友於數年後始主張返還,不符一般使用借貸關係之常態
  • 對方僅有購買紀錄,尚難證明交付時為借用關係
  • 若當事人主觀上認為係贈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基於上述因素,本案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一)蒐集當時交付情境之證據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等
  • 證人證詞(當時在場之第三人)
  • 任何可證明為贈與之文字或對話紀錄

(二)記錄近期溝通內容

  • 保存朋友要求返還之對話紀錄
  • 記錄威脅提告之內容
  • 截圖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二、溝通協調

建議優先採取和平協商方式:

  • 以理性態度與對方溝通,詢問當初交付現在要求返還之原因
  • 確認對方真實意圖(是否真要提告或僅為施壓)
  • 避免情緒化回應,所有溝通應留下文字紀錄

三、法律應對策略

(一)若對方提起刑事告訴

建議採取以下抗辯:

  • 主張贈與關係:提出當時交付為贈與之證據,說明數年來之使用狀況符合所有權人身分,強調錢包等個人用品通常為贈與而非借用
  • 否認不法所有意圖:說明一直認為係贈與而非故意侵佔;若確為借用,表明願意返還以顯示無不法意圖
  • 質疑告訴合理性:數年後始主張返還不符常理,購買紀錄無法證明交付時之法律關係

(二)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贈與完成,所有權已移轉,無返還義務
  • 或主張相關時效抗辯(視具體情形而定)

四、風險評估

(一)刑事風險

考量本案情節,若能提出證據證明為贈與關係或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檢察官通常會審慎評估民事糾紛是否該當刑事犯罪要件。

(二)民事風險

若法院認定為使用借貸關係,可能需返還錢包或賠償相當價值。惟數年後始主張返還,對方之舉證責任較重。

五、具體行動步驟

  • 第一步:整理所有相關證據(對話紀錄、照片等)
  • 第二步:嘗試與對方理性溝通,了解真實訴求
  • 第三步:若對方堅持提告,建議諮詢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 第四步:若收到警局通知或法院傳票,務必出席說明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六、和解考量

若當事人願意和解以避免訟累:

  • 可考慮返還錢包或以金錢補償方式解決
  • 簽署和解書,載明雙方同意終結爭議
  • 避免訴訟耗費時間與金錢成本

若當事人堅持維護權利:

  •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 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應訴
  • 主張贈與關係,維護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持有朋友數年前交付之錢包,該朋友現要求返還並主張侵佔罪一事,考量該錢包已交付數年,依社會常情及物品性質,較可能屬於贈與關係而非使用借貸;且對方僅有購買紀錄,尚難證明交付時之法律關係為借用;加以數年後始主張返還,不符一般借用關係之常態。基於上述因素,本案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和平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同時保全相關證據。若協商不成而對方確實提告,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律師,以完整之事證及法律論述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完整事證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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