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曾家暴欠債,我能免除扶養義務嗎?需要什麼證據?

想免除扶養權,因父母年幼時的家暴,雖然沒有報警立案但有錄音及文字證據,父親還有酒駕被關過,欠債讓房子被法拍,如今想免除對他的撫養權我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父母於其年幼時施加家庭暴力,雖未報警立案但保有錄音及文字證據,且父親曾有酒駕入獄紀錄及欠債致房屋遭法拍之情事,現欲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此為原則性規定。

二、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之法律依據

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法律基礎:

(一)減輕扶養義務之事由(第1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二)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第2項)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例外規定(第3項)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本案不涉及此情形)

三、本案事實與法律要件之對應

(一)年幼時遭受家庭暴力

  1. 構成要件符合性:父母對年幼子女施加家庭暴力,應屬於「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證據問題:雖未報警立案,但有錄音及文字證據可資證明
  3. 情節重大性:需視家暴之頻率、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及對當事人身心造成之影響而定

(二)父親酒駕入獄

  1. 雖非直接針對當事人之侵害行為,但可作為父親品行不良、未善盡父職之輔助證據
  2. 可證明父親對家庭責任之漠視

(三)欠債致房屋法拍

  1. 應屬於「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範疇
  2. 顯示父母未能提供穩定之生活環境,未善盡養育保護之責

四、刑事責任之阻卻

依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之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若當事人未盡扶養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可阻卻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1. 無自救力人對扶養義務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曾故意犯罪(本案父母對當事人施暴可能符合)
  2. 無自救力人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雖本案未報警立案,但相關規定仍可作為認定家暴事實之參考依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當事人若需要保護令,可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明確規範管轄法院。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一)現有證據之整理

  1. 錄音證據:
  • 整理所有錄音檔案,註明錄音時間、地點、內容摘要
  • 製作逐字稿,標註關鍵內容
  • 確保錄音檔案之完整性與真實性
  1. 文字證據:
  • 整理所有相關文字紀錄(如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日記等)
  • 製作證據清單,依時間序排列
  • 必要時進行公證

(二)補強證據之蒐集

  1. 醫療紀錄:
  • 調閱年幼時因家暴就醫之病歷(如有)
  • 心理諮商或精神科就診紀錄
  • 申請診斷證明書,說明家暴對身心之長期影響
  1. 證人證詞:
  • 尋找知悉家暴情事之親友、鄰居、師長
  • 請其出具書面證詞或願意出庭作證
  1. 父親犯罪紀錄:
  • 向地檢署或監獄申請父親酒駕案件之判決書或相關文件
  • 證明父親品行及未善盡父職
  1. 房屋法拍紀錄:
  • 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調閱拍賣紀錄
  • 證明父母未能提供穩定生活環境

二、訴訟前評估

(一)情節重大性之判斷

法院是否准許免除扶養義務,關鍵在於「情節重大」之認定,應考量:

  1. 家暴之頻率、持續時間、嚴重程度
  2. 對當事人身心造成之具體傷害
  3. 父母是否曾道歉、悔改或彌補
  4.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之程度
  5. 當事人與父母關係之疏離程度

(二)訴訟風險評估

  1. 有利因素:
  • 有錄音及文字證據
  • 父親有犯罪紀錄
  • 父母未善盡扶養義務(房屋法拍)
  1. 不利因素:
  • 未報警立案,缺乏官方紀錄
  • 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情節重大」需視具體內容而定
  • 法院可能先判決「減輕」而非「免除」

三、具體訴訟程序

(一)提起民事訴訟

  1. 管轄法院: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向父母住所地或當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5款,應屬丁類家事訴訟事件
  1. 訴訟標的:
  • 請求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 或先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1. 訴狀撰寫要點:
  • 詳述年幼時遭受家暴之具體事實(時間、地點、方式、頻率)
  • 說明家暴對身心造成之長期影響
  • 陳述父親酒駕入獄、欠債致房屋法拍等未善盡父職之事實
  • 主張由當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
  • 聲明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1. 證據提出:
  • 附上所有錄音、文字證據
  • 提出醫療紀錄、證人證詞
  • 提出父親犯罪紀錄、房屋法拍紀錄

(二)訴訟進行

  1. 調解程序:
  • 家事事件通常會先進行調解
  • 可表明立場,但若調解不成仍可進入訴訟程序
  1. 審理程序:
  • 法院會傳喚雙方到庭
  • 當事人應詳述遭受家暴之經過及感受
  • 必要時聲請證人到庭作證
  • 法院可能囑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1. 心理準備:
  • 面對父母可能產生之情緒壓力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可向法院陳明需要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之入出路線及等候空間等安全出庭措施

四、替代方案

(一)先行協商

若父母尚未實際請求扶養,可考慮:

  1. 與父母溝通,說明過往傷害及現況
  2. 達成不請求扶養之協議(但此協議法律效力有限)

(二)階段性策略

  1. 若擔心一次請求免除不易獲准,可先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2. 待法院判決減輕後,若父母仍持續請求或情況惡化,再請求免除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並無時效限制,但證據保全應儘早進行。

(二)父母分別處理

若父母對當事人之侵害程度不同,可考慮分別請求:

  • 對施暴較嚴重之一方請求免除
  • 對另一方請求減輕

(三)經濟能力考量

  1. 訴訟費用: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2.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或減免裁判費
  3. 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

(四)後續效力

  1. 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後,即無須再負擔扶養義務
  2. 父母若向當事人請求扶養,可以判決為據拒絕
  3. 若父母提起遺棄告訴,可依刑法第294條之1主張阻卻違法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當事人確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考量父母年幼時對當事人施加家庭暴力,應屬於「故意為虐待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父親酒駕入獄、欠債致房屋法拍,顯示未善盡扶養義務。若能證明情節重大,法院可能准許免除扶養義務。

二、勝訴關鍵

  1. 證據充分性:錄音、文字證據之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家暴事實及嚴重程度
  2. 情節重大性:能否說服法院認定情節重大
  3. 補強證據:醫療紀錄、證人證詞等補強證據之取得

三、具體建議

  1. 立即行動:
  • 儘速整理並保全現有證據
  • 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勝訴可能性
  1. 補強證據:
  • 積極蒐集醫療紀錄、證人證詞等補強證據
  • 必要時進行心理諮商,取得專業評估報告
  1. 訴訟策略: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 詳實陳述遭受家暴之事實及影響
  • 充分提出證據,爭取法院認定情節重大
  1. 心理準備:
  • 訴訟過程可能面對父母,需有心理準備
  • 尋求心理諮商或支持團體協助
  •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安全出庭措施
  1. 長期規劃:
  • 即使首次僅獲減輕扶養義務之判決,仍可視情況再次請求免除
  • 保持證據蒐集,以備未來所需

四、風險提醒

  1. 法院可能認為情節尚未達「重大」程度,僅判決減輕而非免除
  2. 訴訟過程可能造成家庭關係進一步惡化
  3. 需投入時間、精力及部分費用於訴訟程序

五、最後建議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內容後,擬定最適切之訴訟策略。若證據充分且情節確屬重大,透過訴訟程序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相當高。此制度之立法目的即在保護如當事人般年幼時遭受不當對待之子女,使其免於承擔顯失公平之扶養義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並以實際證據內容及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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