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免除扶養權,因父母年幼時的家暴,雖然沒有報警立案但有錄音及文字證據,父親還有酒駕被關過,欠債讓房子被法拍,如今想免除對他的撫養權我該怎麼做?
當事人因父母於其年幼時施加家庭暴力,雖未報警立案但保有錄音及文字證據,且父親曾有酒駕入獄紀錄及欠債致房屋遭法拍之情事,現欲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此為原則性規定。
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法律基礎:
(一)減輕扶養義務之事由(第1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二)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第2項)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例外規定(第3項)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本案不涉及此情形)
(一)年幼時遭受家庭暴力
(二)父親酒駕入獄
(三)欠債致房屋法拍
依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之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若當事人未盡扶養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可阻卻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雖本案未報警立案,但相關規定仍可作為認定家暴事實之參考依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當事人若需要保護令,可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明確規範管轄法院。
(一)現有證據之整理
(二)補強證據之蒐集
(一)情節重大性之判斷
法院是否准許免除扶養義務,關鍵在於「情節重大」之認定,應考量:
(二)訴訟風險評估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進行
(一)先行協商
若父母尚未實際請求扶養,可考慮:
(二)階段性策略
(一)時效問題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並無時效限制,但證據保全應儘早進行。
(二)父母分別處理
若父母對當事人之侵害程度不同,可考慮分別請求:
(三)經濟能力考量
(四)後續效力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當事人確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考量父母年幼時對當事人施加家庭暴力,應屬於「故意為虐待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父親酒駕入獄、欠債致房屋法拍,顯示未善盡扶養義務。若能證明情節重大,法院可能准許免除扶養義務。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內容後,擬定最適切之訴訟策略。若證據充分且情節確屬重大,透過訴訟程序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相當高。此制度之立法目的即在保護如當事人般年幼時遭受不當對待之子女,使其免於承擔顯失公平之扶養義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並以實際證據內容及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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