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獲悉庚所銷售燈泡應侵害X專利權,經調查庚衣年銷售該燈泡產品之營業額三千萬元。另外,未有庚之產品進入市場前,甲一年營業額為五千萬,庚之產品進入市場該年度,甲之年營業額萎縮至三千五百萬。訴訟過程認定X專利權有效,庚之產品亦落入專利權範圍。請問:甲若以營業額萎縮內容對庚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上主張之劣點或困難為何?
甲為X專利權人,發現庚銷售之燈泡產品侵害其專利權。庚每年銷售該侵權產品之營業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在庚產品進入市場前,甲年營業額為五千萬元;庚產品進入市場後,甲年營業額萎縮至三千五百萬元,減少一千五百萬元。訴訟中已認定X專利權有效且庚之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甲擬以營業額萎縮(一千五百萬元)作為損害賠償請求基礎。
依據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案訴訟過程已認定X專利權有效,庚之產品亦落入專利權範圍,應已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甲得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專利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甲擬採用第一款「差額說」,以營業額萎縮一千五百萬元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營業額萎縮可能源於多重因素:市場景氣變化、消費者偏好改變、其他競爭者加入、產品生命週期、行銷策略效果等。甲必須證明營業額減少與庚之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者,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甲作為原告必須證明:
(1)損害之發生(營業額確實減少)
(2)侵權行為(已獲認定)
(3)因果關係(最困難部分)
(4)損害數額
其中因果關係之證明最為困難。甲需排除其他可能導致營業額下降之原因,此為重大舉證困難。
甲需證明消費者確實因庚之產品而放棄購買甲之產品。若市場上尚有其他競爭者,消費者可能轉向其他品牌,無法確定甲損失之一千五百萬元營業額全數流向庚。
甲營業額減少一千五百萬元,庚侵權產品營業額三千萬元,兩者數額差距達一倍,顯示市場可能擴大或存在其他變數。
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營業額並非等同於損害額,應以「利潤」計算。甲之產品與庚之產品可能有不同之成本結構與利潤率,即使營業額減少一千五百萬元,實際利潤損失可能遠低於此數。
庚產品進入可能擴大整體市場需求,總市場規模可能從五千萬增加至六千五百萬(3,500萬+3,000萬),難以證明若無庚之侵權,甲必然能維持五千萬營業額。
甲需證明X專利在產品價值中所占比例。燈泡產品可能涉及多項技術特徵,X專利可能僅為其中一部分。營業額萎縮可能與專利技術無直接關聯,而應屬價格、品牌、通路等因素。
不得以產品全部價值計算損害,應限於專利技術貢獻部分。甲主張之一千五百萬元營業額損失,可能包含非專利因素。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雖然此規定提供法院裁量空間,但甲仍需先證明「受有損害」之事實。單純營業額減少不足以證明損害,需進一步分析利潤損失及因果關係。
庚可能主張市場本有競爭自由,營業額變動應屬正常商業風險,即使侵權成立,也不代表所有營業額損失皆可歸責於庚。
庚可能提出市場調查證明消費者選擇基於價格、品質、服務等非專利因素,證明市場上存在其他競爭者瓜分市場。
庚可能質疑甲之行銷策略、產品品質、客戶服務等是否導致營業額下降,要求甲提供完整財務資料以檢視營業額變化原因。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指出,專利權人主張損害賠償時:
(1)應就「損害之發生」及「侵權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2)單純營業額減少不足以證明損害,需進一步分析利潤損失
(3)因果關係之證明不得僅憑推測,需有具體事證支持
建議甲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庚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三千萬元營業額扣除成本後之利潤),此方式舉證較為容易:
(1)庚之營業額有具體數據(三千萬元)
(2)可透過文書提出命令取得庚之成本資料
(3)無需證明複雜之因果關係
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張以「相當於授權金之數額」計算損害賠償,可作為替代或補充方案。
(1)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市場調查
(2)證明該燈泡市場之競爭狀況
(3)分析消費者購買決策因素
(1)聘請會計師或經濟學專家
(2)進行迴歸分析排除其他變數
(3)量化專利技術對產品價值之貢獻度
(1)提供多年度財務報表證明營業額變化趨勢
(2)說明成本結構與利潤率
(3)證明無其他重大經營變動
(1)證明X專利為產品核心技術
(2)說明專利技術在市場競爭中之重要性
(3)提供消費者因專利技術而購買之證據
考量訴訟風險與舉證困難,建議:
(1)以庚之侵權所得利益為協商基礎
(2)參考合理授權金行情
(3)綜合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成本
(4)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和解方案
(1)建立完整之市場監控機制
(2)保存侵權證據及市場影響資料
(3)定期進行專利價值評估
(4)考慮以授權方式取代訴訟
甲以營業額萎縮一千五百萬元請求損害賠償,可能面臨以下主要困難:
(1)因果關係舉證困難:難以排除其他市場因素影響
(2)數額計算爭議:營業額與實際損害(利潤)有落差
(3)專利貢獻度不明:無法證明營業額變化完全源於專利技術
(4)市場替代性問題:消費者可能轉向其他競爭者而非庚
建議甲考慮採取「侵權人所得利益」或「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較能有效主張權利並降低舉證風險。若堅持以營業額萎縮請求,務必補強市場分析、因果關係鑑定及專利貢獻度等證據,否則勝訴機會可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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