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登記受權人名字寫錯,被告能以此抗辯權利人無訴訟資格嗎?

日本乙公司及台灣丙公司向智慧局辦理專屬授權契約登記時,將受權人姓名誤繕為「美國日本乙公司」。其後,於台灣丙公司對丁主張侵權責任過程,始發現此等疏誤,並由美國甲公司、日本乙公司或台灣丙公司之各該董事長出具結文件,具結前揭誤繕情事、專利權之專屬授權契約當事人為目本乙公司及台灣丙公司。丁能否抗辯登記錯誤而主張丙無權提起侵權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專利專屬授權契約登記時,受權人名稱誤繕為「美國日本乙公司」(實際應為「日本乙公司」)之情形。台灣丙公司作為專屬被授權人對丁主張專利侵權責任時,丁抗辯登記錯誤,主張丙公司無權提起侵權訴訟。嗣後,美國甲公司、日本乙公司及台灣丙公司之董事長均出具結文件,證明專屬授權契約當事人實為日本乙公司及台灣丙公司。

**爭點:**登記名稱之誤繕是否影響專屬被授權人之訴訟權能?

貳、法律分析

一、專利專屬授權之法律性質

(一)專屬被授權人之訴訟權能

依據專利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此規定賦予專屬被授權人獨立行使侵權訴訟之權利,包括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以及請求銷毀侵權物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專屬授權登記之效力

依據專利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此規定明確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具有排他性權利。

依據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此規定確立專利授權登記採「對抗要件主義」,而非「生效要件主義」。

二、登記錯誤之法律效果分析

(一)登記之對抗效力性質

專利授權登記採「對抗要件主義」,其法律效果應為:

(1)未登記之效果:授權契約在當事人間仍屬有效,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登記錯誤之效果:應探究實質授權關係是否存在,及錯誤是否影響第三人識別

(二)本案登記錯誤之性質判斷

(1)實質授權關係明確存在

  • 授權人:日本乙公司(明確)
  • 被授權人:台灣丙公司(明確)
  • 僅受權人名稱誤繕為「美國日本乙公司」

(2)錯誤屬明顯筆誤

  • 「美國日本乙公司」此一名稱本身即顯示矛盾(同時標示美國與日本)
  • 一般理性第三人應可察覺此為誤繕
  • 台灣丙公司作為被授權人之身分並無爭議

(3)補正證明充分

  • 三方公司董事長均出具結文件
  • 證明實際授權當事人為日本乙公司及台灣丙公司
  • 符合真實授權關係

三、丁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一)丁非善意第三人

依據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登記係為「對抗第三人」。所謂第三人,應指就專利權有利害關係之人,或信賴登記而為交易之善意第三人。

本案丁為侵權行為人,其地位分析如下:

(1)丁並非基於信賴登記而為交易之人

(2)丁係未經授權實施專利之侵權人

(3)丁不應得主張信賴利益而否定專屬被授權人之權利

(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1)授權契約實質有效

  • 日本乙公司與台灣丙公司間確實存在專屬授權契約
  • 僅登記時發生筆誤,不應影響契約效力

(2)訴訟權能源於實質授權

  • 專利法第96條第4項賦予專屬被授權人訴訟權能
  • 此權能應源於實質授權關係,非源於登記
  • 登記僅具對抗效力,非權利發生要件

(3)類似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向來認為,登記事項之瑕疵若屬明顯且可補正,不應影響實質權利
  • 侵權人不應得以登記瑕疵作為免責事由

(三)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丁明知或可得而知:

(1)台灣丙公司為實際專屬被授權人

(2)登記名稱「美國日本乙公司」顯屬誤繕

(3)三方公司已出具結文件證明真實授權關係

若允許丁以此形式瑕疵否定丙公司之訴訟權能,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辦理登記更正

(1)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登記

  • 檢附三方公司董事長結文件
  • 說明誤繕情形及正確當事人
  • 申請將「美國日本乙公司」更正為「日本乙公司」

(2)準備補充證明文件

  • 原始授權契約書
  • 三方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
  • 授權金支付證明等交易往來文件

(二)訴訟策略

(1)主張實質授權關係存在

  • 提出授權契約原本
  • 提出三方董事長結文件
  • 證明台灣丙公司為適格當事人

(2)論述丁非善意第三人

  • 丁為侵權人,非交易相對人
  • 丁不應得主張信賴登記之利益
  • 登記瑕疵不應影響專屬被授權人對侵權人之權利

(3)主張登記錯誤屬明顯筆誤

  • 「美國日本乙公司」名稱本身矛盾
  • 一般人應可察覺為誤繕
  • 不應影響第三人對授權關係之識別

二、法律意見

(一)丁之抗辯可能不成立

基於以下理由,丁以登記錯誤抗辯丙公司無權提起侵權訴訟,可能不可採:

(1)專屬授權契約實質有效

  • 日本乙公司與台灣丙公司間確實存在專屬授權契約
  • 登記錯誤不應影響契約效力

(2)登記非權利發生要件

  • 專利法採對抗要件主義
  • 專屬被授權人之訴訟權能應源於實質授權關係
  • 登記僅具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3)丁非善意第三人

  • 丁為侵權人,非基於信賴登記而為交易之人
  • 丁不應得主張登記瑕疵以否定丙公司之權利

(4)登記錯誤屬明顯筆誤且已補正

  • 「美國日本乙公司」名稱顯屬矛盾
  • 三方公司已出具結文件證明真實授權關係
  • 符合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5)允許此抗辯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 將使侵權人得以形式瑕疵規避責任
  • 不符專利法保護專利權之立法目的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考量實質授權關係明確、登記錯誤已獲充分證明及補正、丁之抗辯可能不符法理等因素,台灣丙公司應有相當之勝訴可能性。惟實務仍須視具體案例調整,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三、風險提示

(一)程序風險

  • 若法院要求先完成登記更正,可能延長訴訟時程
  • 建議同步進行登記更正程序

(二)證據保全

  • 妥善保存所有授權相關文件
  • 確保三方公司結文件之形式完備
  • 準備授權金支付等實際履約證明

肆、結論

關於丁以登記錯誤抗辯台灣丙公司無權提起侵權訴訟一事,考量台灣丙公司作為專屬被授權人,基於實質授權關係及專利法第96條第4項規定,應有權對侵權人丁提起侵權訴訟,丁之抗辯可能不成立。

建議台灣丙公司立即辦理登記更正,並在訴訟中充分論述實質授權關係之存在及丁非善意第三人之法理,以確保訴訟權利。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最終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詐騙案刑事附帶民事簡易庭開庭,能否只引用刑事判決書當證據?

我是詐騙案件的原告,已經對人頭帳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日前收到簡易庭通知書,期日種類為辯論。請問我應該做什麼準備?需要提出書面資料嗎?陳述時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地方? 如果刑事已有簡易判決,我還需要帶證據嗎?被告已經判決為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依簡易判決書的內容,其中有列出: 1.被告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身份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 2.被告在偵查中已坦承在卷,與原告於警詢之情節相符,且皆有證據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3.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之帳戶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但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為幫助犯。 4.被告以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被害財產,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5.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得。 6.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未有前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7.被告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法院跑和解程序時,我有到場,對方沒有出現。 因為馬上就要開庭了,我來不及備齊證據,是否可引用刑事簡易判決作為證據即可呢?開庭時,我僅口頭陳述可以嗎?

2025-12-16

查看解答

詐騙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易庭開庭,能否只引用刑事判決書當證據?

我是詐騙案件的原告,已經對人頭帳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日前收到簡易庭通知書,期日種類為辯論。請問我應該做什麼準備?需要提出書面資料嗎?陳述時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地方? 如果刑事已有簡易判決,我還需要帶證據嗎?被告已經判決為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依簡易判決書的內容,其中有列出: 1.被告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身份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 2.被告在偵查中已坦承在卷,與原告於警詢之情節相符,且皆有證據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3.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之帳戶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但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為幫助犯。 4.被告以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被害財產,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5.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得。 6.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未有前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7.被告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法院跑和解程序時,我有到場,對方沒有出現。 因為馬上就要開庭了,我來不及備齊證據,是否可引用刑事簡易判決作為證據即可呢?開庭時,我僅口頭陳述可以嗎?

2025-12-1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