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收回已售商品怕客人鬧事,會被控侵佔罪嗎?民事賠償怎麼辦?

我是超商店員,幫客人結完帳當下客人無故丟棄一把筷子,當下我認為客人情緒異常且是在結束交易後做的,怕等等會做出更激動的事情,導致我收回一樣商品要求客人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並不願意,所以客人報警處理,警察請客人告我侵佔罪,並要求我提交我收回的商品當證物。已知我觸犯民事的部分。請問我該如何避免刑法的罪責以及對方會如何誣陷。如果對方針對民事賠償獅子大開口,我該如何應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為超商店員,於完成結帳交易後,因客人無故丟棄筷子,擔心客人情緒異常可能做出更激動行為,遂自行收回一項已售出商品並要求退貨取消交易。客人不同意並報警處理,警方建議客人以侵佔罪提告,並要求您提交收回之商品作為證物。您詢問如何避免刑事責任、應對可能的誣陷,以及面對民事賠償請求的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侵佔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客觀要件:
  • 持有他人之物
  • 變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
  1. 主觀要件:
  • 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 本案情形分析

若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有利於您的論點:

(1)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您收回商品的目的應是「取消交易、辦理退貨」,而非據為己有。您的行為動機若確實是基於對客人異常行為的擔憂,可能屬於防衛性質。商品若仍在店內,並未移作私用或隱匿,應可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2) 欠缺侵佔之「易持有為所有」行為

您若並未將商品據為己有或變賣,商品仍在可返還狀態,可能不構成侵佔行為。

不利於您的論點:

(1) 交易已完成

結帳完成後,商品所有權應已移轉給客人。客人丟棄筷子的行為若發生在交易完成之後,可能與交易本身無直接關聯。

(2) 單方面取消交易

未經客人同意即收回商品,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即使出於善意,仍需有法律依據。

(三) 刑事責任評估

侵佔罪成立可能性評估:

考量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這是侵佔罪的核心要件,且您的行為目的若明確是辦理退貨,而非據為己有,商品若仍在店內保管,隨時可返還,應可能不構成侵佔罪。

參考實務見解,侵佔罪要求行為人有「排除他人所有權而自為所有」的意思,您的情形若不符合此要件,應可能不成立侵佔罪。

建議應對策略:

(1) 立即返還商品

建議主動聯繫客人或透過警方返還商品,表明願意完成原交易或全額退款。此舉可證明您無不法所有意圖。

(2) 保留相關證據

建議保留監視器畫面(客人丟棄筷子的行為)、交易紀錄、當時在場人員的證詞、您與客人的對話紀錄等證據。

(3) 說明行為動機

建議強調您是基於維護店內秩序和安全考量,說明您擔心客人情緒失控可能造成更大損害,表明您的本意是保護雙方權益。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本案若交易已完成,您未經同意收回已售出商品,可能涉及以下民事責任:

(1) 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179條)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認定交易已完成,您收回商品可能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返還商品或其價值。

(2) 無效法律行為之責任(民法第113條)

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您單方面取消交易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您可能需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二)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抗辯

若您的行為確實是基於安全考量,可能可以主張以下抗辯:

(1) 正當防衛(民法第149條)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若客人的行為構成「現時不法之侵害」,您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可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需注意是否已逾越必要程度。

(2) 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

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若您確實面臨急迫危險,且收回商品是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可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 自助行為(民法第151條、第152條)

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若您的行為符合自助行為要件,可能可以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需注意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否則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損害賠償範圍

若您需負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範圍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

(1) 所受損害:商品價值

(2) 所失利益:通常應不存在

(3) 非財產上損害:除非有重大精神痛苦,否則應難以主張

客人可請求的合理賠償:

  • 商品價值(超商商品通常金額不高)
  • 可能的交通費用(如為此往返處理)
  • 其他實際支出

(四) 應對「獅子大開口」的策略

(1) 堅持損害賠償的法律原則

民事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非懲罰性質。超商商品價值有限,損害金額應可客觀計算。建議拒絕不合理的高額請求。

(2) 提出和解方案

建議和解內容:

  • 返還商品或退還商品價款
  • 賠償合理的交通費用(如有單據)
  • 致歉函
  • 總金額應控制在商品價值的合理範圍內

(3) 若對方堅持不合理金額

可請求法院調解或訴訟,由法院依法認定合理賠償金額。實務上法院應不會支持過高的賠償請求。

(4) 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蒐集商品價格證明、客人異常行為的證據(監視器)、證明您無惡意的相關事證。

三、如何防範對方誣陷

(一) 可能的誣陷方式

(1) 誇大損害

對方可能聲稱商品內有貴重物品、主張精神損害過大、虛構其他損失。

(2) 扭曲事實

對方可能否認丟棄筷子的行為、聲稱您態度惡劣或有暴力行為、主張您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 防範措施

(1) 證據保全

建議立即調閱並備份監視器畫面(最重要)、保存交易紀錄、發票、請在場同事或其他客人作證、保留與客人的所有通訊紀錄。

(2) 製作書面紀錄

建議詳細記載事發經過(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記錄您的主觀認知和行為動機、記錄客人的異常行為表現。

(3) 尋求法律協助

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4) 應訊注意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接受警詢或偵訊時您享有以下權利:

  • 要求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
  • 保持緘默權:可以不違背自己意思回答
  • 選任辯護人:可要求等待辯護人到場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證人等

應訊建議:

建議保持冷靜,據實陳述,強調您的善意動機,不要情緒化或與對方爭執,必要時主張緘默權,等待律師協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優先順序)

第一步:證據保全(最優先)

建議立即調閱並備份當日監視器畫面、保存交易紀錄、發票影本、請在場同事提供書面證詞、拍攝商品現況照片。

第二步:主動返還商品

建議透過警方或直接聯繫客人,表達願意返還商品,提供完成交易或全額退款的選項,以書面或有第三方見證的方式進行,保留返還證明。

第三步:製作完整書面紀錄

建議記載內容:

(1) 事發時間、地點

(2) 客人購買商品明細

(3) 客人丟棄筷子的具體情形

(4) 您當時的主觀感受和擔憂

(5) 收回商品的過程和對話

(6) 在場人員

(7) 後續處理經過

二、刑事程序應對

(一) 警詢階段

(1) 攜帶資料

建議攜帶身分證件、相關證據(監視器畫面、交易紀錄)、律師聯絡方式(如有)。

(2) 應訊策略

建議保持冷靜、誠實陳述,強調以下重點:

  • 無不法所有意圖
  • 行為動機是基於安全考量
  • 商品始終在店內保管
  • 願意返還商品

必要時主張緘默權,等待律師協助。

(3) 注意事項

建議仔細閱讀筆錄後再簽名,如有不實或誤解之處,要求更正,保留筆錄影本。

(二) 偵查階段(如進入檢察官偵查)

(1) 考慮選任辯護人

若案情複雜或您感到壓力大,建議委任律師。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如符合資格)。

(2) 提出有利證據

建議主動提供監視器畫面、提出證人名單、說明您的工作職責和當時處境。

(3) 爭取不起訴處分

建議強調欠缺犯罪故意、已返還商品,損害已回復、無前科紀錄(如適用)。

三、民事糾紛處理

(一) 和解協商

建議和解方案(依序提出):

(1) 方案一:完成原交易

返還商品給客人,維持原交易內容,雙方互不追究。

(2) 方案二:取消交易

退還商品價款,賠償合理必要費用(如交通費,需有單據),上限建議:商品價值加實際支出(總額應在數百至數千元內)。

(3) 方案三:調解程序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達成協議,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 面對不合理請求的應對

若對方要求過高賠償(例如數萬元以上):

(1) 明確拒絕

建議說明民事賠償的法律原則,指出請求金額與實際損害不符,表達願意依法賠償合理金額。

(2) 提出反證

建議出示商品價格證明,說明超商商品的一般價值,證明無其他實際損害。

(3) 尋求法律途徑

建議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由法院認定合理賠償金額。實務上法院應會依比例原則判決。

(4) 不要屈服於壓力

對方可能以「提告」、「曝光」等方式施壓,建議堅持合法合理的立場,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三) 訴訟準備(如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1) 收到起訴狀後

建議詳閱訴狀內容、準備答辯狀、整理所有證據。

(2) 答辯重點

建議承認收回商品的事實,說明行為動機和善意,爭執損害賠償金額過高,提出合理賠償範圍。

(3) 證據提出

建議提出監視器畫面(證明客人異常行為)、商品價格證明、證人證詞、已返還商品的證明。

四、預防未來類似情況

(一)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1) 遇到客人異常行為時

建議立即通知店長或主管,不要單獨處理,必要時報警處理。

(2) 交易完成後的糾紛

建議不可單方面取消交易,應與客人協商,取得客人同意後才能退貨。

(3) 保護自身安全

如感到威脅,建議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啟動店內緊急應變機制,保持冷靜,避免衝突升級。

(二) 與雇主溝通

(1) 報告本案經過

建議向雇主說明事件始末,尋求公司法務或律師協助,確認公司是否提供法律支援。

(2) 釐清責任歸屬

您是執行職務行為,雇主可能需負連帶責任,建議爭取公司支持和資源。

肆、結論

一、刑事責任評估

考量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這是侵佔罪的核心要件,且您的行為目的若是辦理退貨,而非據為己有,商品若始終在店內保管,隨時可返還,您的動機若是基於安全考量,具有正當性,應可能不構成侵佔罪。

建議立即返還商品,證明無不法意圖,保全所有有利證據,應訊時據實說明,強調善意動機,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二、民事責任評估

考量您可能需負擔的民事責任,包括返還商品或其價值(超商商品通常金額不高)、可能的合理必要費用(如交通費),總金額應在數百至數千元範圍內。

建議主動提出合理和解方案,堅持損害賠償的法律原則,拒絕不合理的高額請求,必要時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三、整體策略

短期(1至2週內):

建議證據保全(最優先)、返還商品、提出和解方案。

中期(1至3個月):

建議配合警方調查、協商民事賠償、尋求法律協助。

長期:

建議記取教訓,建立正確處理程序,與雇主溝通,爭取支持,提升法律意識和危機處理能力。

四、最重要的提醒

(1) 不要恐慌:這是可以解決的糾紛,不是重大刑案

(2) 保全證據:監視器畫面是最關鍵的證據

(3) 主動處理:返還商品可大幅降低爭議

(4) 堅持原則:民事賠償應合理,不要屈服於不當壓力

(5) 尋求協助:必要時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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