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詐騙案件的原告,已經對人頭帳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日前收到簡易庭通知書,期日種類為辯論。請問我應該做什麼準備?需要提出書面資料嗎?陳述時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地方? 如果刑事已有簡易判決,我還需要帶證據嗎?被告已經判決為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依簡易判決書的內容,其中有列出: 1.被告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身份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 2.被告在偵查中已坦承在卷,與原告於警詢之情節相符,且皆有證據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3.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之帳戶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但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為幫助犯。 4.被告以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被害財產,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5.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得。 6.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未有前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7.被告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法院跑和解程序時,我有到場,對方沒有出現。 因為馬上就要開庭了,我來不及備齊證據,是否可引用刑事簡易判決作為證據即可呢?開庭時,我僅口頭陳述可以嗎?
本案原告為詐騙案件被害人,已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經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現民事庭期將至,原告詢問應如何準備言詞辯論及證據提出事宜。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存在(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二)損害之發生(原告遭詐騙之金額) (三)因果關係(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關聯) (四)損害金額(具體受損數額)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刑事簡易判決書屬公文書,推定為真正,具有高度證據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判決雖非直接拘束民事法院,但法院應斟酌其內容。
本案刑事簡易判決已認定:
(1)被告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 (2)被告在偵查中坦承犯行,與原告警詢筆錄相符 (3)被告幫助詐騙集團詐得財產,侵害原告財產法益 (4)被告與詐騙集團構成共同犯罪
上述事實認定可作為民事訴訟之重要證據基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且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此對原告舉證責任有減輕效果,但原告仍應證明損害金額等基本事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原告應於適當時期提出證據,若因不可歸責事由來不及準備,可於開庭時說明並請求延期補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若原告因時間緊迫來不及備齊證據,可於開庭時說明係因不可歸責事由,並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或給予補正期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若原告確實來不及取得完整匯款證明,但能證明受有損害之事實,法院可依職權審酌一切情況認定損害數額。
(1)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或影本
(2)證明損害金額之文件
(3)報案相關文件(若有)
(1)民事準備書狀 雖非強制,但建議提出,可整理訴訟重點,幫助法官理解。基本格式應包含:
(2)證據清單 列明所有證據名稱、件數,方便法官及被告檢視。
若確實來不及備齊所有證據,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優先準備核心證據: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匯款證明 (2)開庭時聲請調查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3)請求延期或續行辯論:若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可請求給予補正期間
(1)保持冷靜、條理清晰,避免情緒化陳述 (2)尊重法庭程序,稱呼法官為「鈞長」或「審判長」 (3)誠實陳述,不誇大損害,不清楚的事項應明確表示「不清楚」
建議依以下順序陳述:
(1)確認身分及訴訟標的 (2)說明被害經過(簡要即可) (3)強調刑事判決已確定 (4)說明損害金額及證據 (5)主張法律依據 (6)結論
(1)針對問題回答,避免答非所問 (2)不確定時可回應:「這部分我不太清楚,但我有○○證據可以證明」 (3)被告質疑時,向法官陳述而非直接與被告爭辯
刑事判決為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推定為真正,具有高度證明力。判決書已認定被告犯行、因果關係等重要事實,可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基礎。
(1)提出判決書正本或影本,向法院聲明:「提出刑事簡易判決書為證」 (2)具體指明判決書內容,例如:「依刑事判決書第○頁記載,被告已坦承提供帳戶」 (3)主張判決認定事實之證據力
本案刑事判決可證明:
但判決書無法證明:
(1)刑事簡易判決書(證明侵權行為) (2)匯款證明(證明損害金額)
若連匯款證明都無法提出,建議:
刑事判決可證明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騙、侵害原告權益,但無法證明具體損害金額。因此仍需補強損害金額證據,否則可能影響請求金額之認定。
典型流程: (1)點名確認當事人身分 (2)法官說明案由 (3)詢問原告訴訟標的及請求金額 (4)原告陳述事實及理由 (5)提出證據 (6)被告答辯(若被告到場) (7)法官提問 (8)最後陳述 (9)法官宣示辯論終結或續行辯論
若被告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對原告有利,但仍需證明損害金額。
最重要的是準備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匯款證明。判決書已證明被告犯行,您只需再證明損害金額即可。
建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但非強制。若時間不足,至少要準備判決書及匯款證明的影本。
保持冷靜、條理清晰,依序說明:(1)被害經過(2)刑事判決已確定(3)損害金額(4)請求賠償。避免情緒化,尊重法庭程序。
是的,仍需帶證據。刑事判決可證明被告犯行,但無法證明您的具體損害金額,因此仍需提出匯款證明。
可以引用,但不能「僅」引用判決書。判決書可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但您仍需另外證明損害金額(匯款金額)。
可以僅口頭陳述,但必須同時提出證據(判決書、匯款證明)。單純口頭陳述無法證明事實,法院需要書面證據。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您:
(一)必須準備: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匯款證明 (二)建議準備:民事準備書狀、報案相關文件 (三)開庭策略:以刑事判決為主要證據,補充匯款證明證明損害金額
若時間充裕(開庭前3天以上):
若時間緊迫(開庭前1-2天):
若完全來不及(開庭當天):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綜合評估:若能提出匯款證明,應可獲得有利判決;若無法提出匯款證明,可能需延期補正。
(一)不要過度緊張:法官會引導訴訟程序,您只需誠實陳述即可 (二)證據是關鍵:刑事判決+匯款證明=勝訴基礎 (三)善用法院資源:證據不足時,可請求法院調查或延期 (四)保持合理期待:即使勝訴,執行困難是常見問題 (五)尋求專業協助:若仍有疑慮,可於開庭前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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