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刑事附帶民事簡易庭開庭,能否只引用刑事判決書當證據?

我是詐騙案件的原告,已經對人頭帳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日前收到簡易庭通知書,期日種類為辯論。請問我應該做什麼準備?需要提出書面資料嗎?陳述時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地方? 如果刑事已有簡易判決,我還需要帶證據嗎?被告已經判決為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依簡易判決書的內容,其中有列出: 1.被告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身份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 2.被告在偵查中已坦承在卷,與原告於警詢之情節相符,且皆有證據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3.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之帳戶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但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為幫助犯。 4.被告以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被害財產,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5.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得。 6.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未有前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7.被告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法院跑和解程序時,我有到場,對方沒有出現。 因為馬上就要開庭了,我來不及備齊證據,是否可引用刑事簡易判決作為證據即可呢?開庭時,我僅口頭陳述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詐騙案件被害人,已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經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現民事庭期將至,當事人詢問應如何準備言詞辯論及證據提出事宜,特別是能否僅以刑事判決作為證據並以口頭陳述方式進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之基本原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案當事人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規定,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 侵權行為之存在(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 損害之發生(遭詐騙之金額)
  • 因果關係(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關聯)
  • 損害金額(具體受損數額)

(二)自由心證原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法院雖有自由心證權限,但仍須基於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辯論意旨,不能無證據即為判斷。

二、刑事判決在民事訴訟之證據效力

(一)刑事判決之證據地位

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民事訴訟雖非當然有拘束力,但民事法院仍得斟酌採為認定事實之資料。本案刑事簡易判決已確定認定:

  • 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
  • 詐欺集團利用該帳戶詐騙被害人
  • 被告構成幫助洗錢罪
  •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此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重要證據,證明被告提供帳戶之侵權行為事實。

(二)刑事判決無法證明之事項

然而,刑事判決通常未能詳細認定個別被害人之具體損害金額,本案仍須補強證明:

  • 當事人確實遭詐騙之具體金額
  • 當事人確實將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帳戶
  • 匯款時間、方式等細節

三、書面資料提出之必要性

(一)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雖法律未強制要求必須提出書狀,但若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或意旨不明瞭,法院可能駁回。

(二)起訴狀應記載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同條第3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雖起訴時已提出起訴狀,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建議提出準備書狀整理爭點及證據,有助於法院審理。

(三)僅口頭陳述之風險

若僅以口頭陳述而未提出書面及證據,可能面臨:

  • 舉證不足之風險:法院可能認定未盡舉證責任
  • 陳述不完整:口頭陳述容易遺漏重要事項
  • 法院理解困難:書面資料有助於法院掌握案情
  • 失權效果:若法院認定逾時提出,可能生失權效果

四、自認制度之適用

(一)自認之效果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若被告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該事實即無庸舉證。

(二)視為自認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本案被告於和解程序時未到場,若於言詞辯論期日仍未到場且未提出書狀爭執,法院可能視為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三)損害金額仍須證明

然而,即使被告不爭執或視為自認,關於損害金額之認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仍會要求當事人證明實際損害數額,不能僅憑自認即為判決。

五、必要證據之準備

(一)刑事判決書

刑事簡易判決書可證明:

  • 被告提供帳戶之事實
  • 詐欺集團利用該帳戶詐騙
  •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 被告構成幫助洗錢罪

此部分事實可直接引用刑事判決,無須另行舉證。

(二)匯款證明(最關鍵)

應準備:

  • 銀行交易明細
  • ATM轉帳收據
  • 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此為證明損害金額及因果關係之最重要證據。

(三)報案紀錄

應準備:

  • 報案三聯單
  • 警詢筆錄

可證明遭詐騙之事實及報案時間。

(四)其他輔助證據

如有以下證據,建議一併提出:

  • 與詐騙集團之通訊紀錄
  • 簡訊、LINE對話紀錄
  • 其他相關證據

六、言詞辯論之準備

(一)準備書狀之建議

建議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內容應包括:

  •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及利息
  • 事實及理由:整理案件事實及法律依據
  • 證據方法:列明提出之證據及證明事項

(二)證據清單

建議製作證據清單,列明:

  • 證據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明事項
  • 份數

有助於法院審理及當事人陳述。

(三)口頭陳述要點

言詞辯論時應陳述:

  • 遭詐騙之經過(簡要說明)
  • 匯款金額及帳戶
  • 被告帳戶即為收款帳戶
  • 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幫助洗錢
  •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金額為實際匯款金額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準備事項

(一)書面資料(建議優先完成)

1. 民事準備書狀

建議格式如下:

民事準備書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原告:(姓名) 被告:(姓名)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就言詞辯論準備事項陳述如下: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原告之事實: 被告提供其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業經○○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判決書載明:「被告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身份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被告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確定在案。

二、原告所受損害: 原告於○○年○月○日遭詐騙集團詐騙,依指示匯款新臺幣○○○元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帳號:○○○),有匯款證明可稽。

三、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被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證據方法: 一、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或影本乙份 二、匯款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或轉帳收據)乙份 三、報案三聯單影本乙份 四、警詢筆錄影本乙份(如有)

此致 ○○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簽名蓋章)


**2. 證據清單**

| 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明事項 | 份數 |
|------|----------|----------|------|
| 證1 | 刑事簡易判決書 | 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事實 | 1份 |
| 證2 | 匯款證明 | 原告匯款金額及帳戶 | 1份 |
| 證3 | 報案三聯單 | 原告報案事實 | 1份 |
| 證4 | 警詢筆錄 | 被害經過 | 1份 |

#### (二)證據準備

**必要證據**(務必準備):

- 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或影本
- 匯款證明(最重要):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或提供ATM轉帳收據,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 報案三聯單

**輔助證據**(建議準備):

- 警詢筆錄影本
- 與詐騙集團通訊紀錄(如有)
- 其他相關證據

### 二、開庭當日注意事項

#### (一)到庭準備

- 建議提前15-20分鐘到達法院
- 確認法庭位置
- 攜帶身分證件、傳票或通知書
- 攜帶準備書狀(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 攜帶所有證據(正本及影本)
- 攜帶筆記本記錄重點

#### (二)言詞辯論陳述要點

**1. 開場陳述**

審判長、法官您好: 本案原告因遭詐騙集團詐騙,損失新臺幣○○○元,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業經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幫助洗錢罪確定。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2. 事實陳述重點**

- 何時遭詐騙(具體日期)
- 如何被騙(簡述過程)
- 匯款金額及帳戶(具體數字)
- 被告帳戶即為收款帳戶

**3. 法律主張**

- 被告提供帳戶構成侵權行為
- 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幫助洗錢
-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金額為實際匯款金額

**4. 證據說明**

關於本案事實,原告提出以下證據: 一、刑事簡易判決書,證明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事實 二、匯款證明,證明原告確實匯款○○○元至被告帳戶 三、報案三聯單,證明原告報案事實 以上證據應足以證明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 (三)回答法官詢問注意事項

**態度**:
- 保持冷靜、客觀
- 據實陳述,不誇大
- 不清楚的事項誠實表示不清楚

**內容**:
- 回答要明確、具體
- 避免情緒化用語
- 針對問題回答,不離題

**常見問題準備**:
- 如何被騙?(簡述過程)
- 匯款多少錢?(具體金額)
- 匯到哪個帳戶?(被告帳戶)
- 有無報案?(有,並提出三聯單)
- 被告有無還錢?(無)

### 三、關於刑事判決之引用

#### (一)可直接引用部分

依據刑事簡易判決,以下事實無須另行舉證:

- 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
- 詐欺集團利用該帳戶詐騙
-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 被告構成幫助洗錢罪

**陳述方式**:

關於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之事實,業經○○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確定,判決書明確記載:「被告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身份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此部分事實原告援引該判決作為證據。


#### (二)仍須補強部分

必須另行舉證:
- 原告遭詐騙之具體金額
- 原告確實匯款至被告帳戶
- 匯款時間、方式

**舉證方式**:
- 提出匯款證明(銀行交易明細)
- 說明匯款經過
- 證明損害金額

### 四、被告未到場之因應

#### (一)程序上效果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且未提出書狀爭執,法院可能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 (二)實務操作建議

即使被告未到場,仍建議:

**1. 完整陳述事實**
- 不因被告缺席而省略
- 讓法官完整了解案情

**2. 提出所有證據**
- 特別是損害金額證明
- 法院仍會審查證據

**3. 明確表示請求**
- 請求判決被告賠償
- 說明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

**陳述範例**:

被告雖未到場,但原告仍完整陳述事實並提出證據,請求法院依原告所提證據,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元。


### 五、時間不足之應變方案

#### (一)最低限度準備

若確實來不及準備完整書狀,至少應:

- 攜帶刑事判決書(最重要)
- 攜帶匯款證明(必要)
- 準備口頭陳述大綱

#### (二)當庭請求延期

若證據確實不足,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當庭向法官表示:

審判長,原告因時間倉促,部分證據尚未備齊,請求法院給予相當期間補正證據,原告願於○日內提出。


**注意**:
- 法院是否准許由法官裁量
- 應說明具體理由
- 承諾明確補正期限

#### (三)當庭補充書狀

若已到庭但未事先提出書狀,可:

- 當庭提出書面陳述
- 請求法官給予時間書寫
- 或請求庭後補提書狀

### 六、判決後注意事項

#### (一)勝訴情形

**1. 判決確定後**
- 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
- 持判決向被告請求給付
- 若被告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

**2. 強制執行**
- 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 查詢被告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
- 進行扣押、拍賣程序

#### (二)敗訴或部分敗訴

**1. 上訴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

**2. 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明原判決違法或不當之處

**3. 補強證據**:準備更完整的證據資料

#### (三)和解可能性

若被告事後願意和解:
- 可聲請調解或和解
- 成立和解筆錄具執行力
- 避免後續執行程序

## 肆、結論

### 一、核心建議

考量本案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關於證據準備**

刑事判決可作為重要證據,證明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事實,但不能完全取代民事舉證責任。匯款證明是最關鍵證據,務必準備,以證明損害金額及因果關係。

**(二)關於書面資料**

建議提出書面準備狀,即使時間緊迫也應簡要書寫。不建議僅口頭陳述,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若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可能駁回,有失權風險。

**(三)關於刑事判決之引用**

刑事判決可證明被告提供帳戶之侵權行為事實,但仍須補強證明損害金額。建議引用刑事判決作為證據,並另行提出匯款證明等證據。

### 二、優先處理順序

**第一優先**(必須完成):
- 準備刑事判決書
- 準備匯款證明
- 準備簡要書狀

**第二優先**(建議完成):
- 準備報案三聯單
- 準備證據清單
- 整理陳述大綱

**第三優先**(時間允許):
- 準備其他輔助證據
- 研究相關判決
- 諮詢律師意見

### 三、風險提醒

**(一)舉證不足風險**

若僅口頭陳述無書面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可能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二)失權風險**

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若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可能駁回,未於適當時期提出證據,可能喪失提出機會。

**(三)執行困難**

即使勝訴,被告可能無財產可供執行,建議事先評估被告之資力狀況。

### 四、最後叮嚀

本案因被告已經刑事判決認定有罪,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應屬穩固。關鍵在於證明損害金額,只要能提出匯款證明,勝訴機會應該較高。

**建議開庭前務必完成**:

- 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證明匯款事實)
- 撰寫簡要書狀(整理訴訟重點)
- 準備證據清單(方便法院審理)

若時間確實不足,應當庭向法官說明,請求給予補正期間,切勿因準備不足而影響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調整。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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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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