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在網路毀謗我,截圖後能提告嗎?管轄權和證據怎麼處理?

對方是大陸人,在網路上毀謗我,已截圖,請問這是可以提告對方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大陸地區人民在網路上發表疑似毀謗言論,已取得相關截圖證據,欲了解是否可對該大陸地區人民提起法律訴訟。本案涉及跨境網路妨害名譽爭議,需考量刑事管轄權、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及實務執行可行性等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

網路上的不當言論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在網路上對當事人為抽象謾罵,且該言論具公然性質(網路發表通常符合公然要件),足以貶損當事人人格尊嚴者,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伴隨強暴行為,則屬加重處罰情形。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若對方所為言論係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惟本案提供之法條中未包含刑法第310條全文,僅能依一般法理說明:誹謗罪要求行為人須「意圖散布於眾」,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以文字、圖畫散布,通常屬加重誹謗情形。

(二)告訴程序特性

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雖本條文未直接規範妨害名譽罪章,但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案未提供該條文,僅能依一般法理說明),妨害名譽罪通常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三)刑事管轄權問題

  1. 屬地原則:若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在我國境內,我國司法機關應有管轄權。

  2. 網路犯罪特性:若該毀謗內容在我國境內可瀏覽,可能認定結果發生地在我國,從而我國法院應具有管轄權。

二、民事責任

當事人若因對方之不當言論受有名譽損害,依民法相關規定,可能請求以下救濟:

  1. 人格權保護: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本案未提供該條文,僅能依一般法理說明),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本案未提供該條文,僅能依一般法理說明),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

惟依實務見解,慰撫金之核定須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金額通常不高。

三、跨境執行之實務困難

(一)送達問題

對大陸地區人民送達訴訟文書,須透過兩岸司法互助機制,程序較為繁複,所需時間較長。

(二)調查取證困難

跨境案件之證據調查,需透過兩岸協議進行,實務上可能面臨配合度、時效性等問題。

(三)判決執行問題

即使我國法院判決勝訴,在大陸地區執行該判決仍有實務困難,包括判決承認、執行程序等問題。

四、其他考量因素

(一)成本效益分析

  1. 刑事部分:妨害名譽罪刑度相對輕微(依刑法第309條,最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部分:賠償金額實務上通常不高

  3. 訴訟成本:跨境訴訟之時間、金錢、精力成本極高

(二)證據保全

截圖證據之完整性與證明力,包括:

  1. 是否完整保留網址、時間、帳號等資訊

  2. 是否可證明發文者身分

  3. 是否可證明發文者為大陸地區人民

  4. 必要時是否已進行公證

參、處理建議

一、評估是否提告

建議當事人先評估以下因素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1. 言論內容嚴重程度:是否為具體事實指摘或僅為抽象謾罵,對名譽損害之程度如何。

  2. 成本效益:考量刑度輕微、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以及跨境訴訟之高成本與執行困難度。

  3. 證據完整性: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對方身分及不法行為。

二、建議處理步驟

(一)優先處理方式

  1. 完整蒐證保全
  • 保留完整截圖(含網址列、發文時間、帳號資訊)
  • 必要時進行公證
  • 保留其他相關證據
  1. 透過網路平台檢舉
  • 向該網路平台檢舉違規內容
  • 要求移除不當言論
  • 多數平台設有檢舉機制,處理較為迅速
  1. 發函要求道歉
  • 可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並移除不當言論
  • 保留和解空間
  • 避免訴訟成本

(二)法律途徑(若決定提告)

  1. 刑事告訴
  • 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
  • 檢附完整證據資料
  • 說明犯罪結果發生地在我國境內(網路可瀏覽)
  • 注意告訴期間限制
  1. 民事求償
  • 可併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委任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熟悉兩岸法律事務之律師
  • 評估整體成本效益
  • 諮詢其他更有效之處理方式

(三)替代方案

考量跨境訴訟之困難度,建議評估以下替代方案:

  1. 網路平台處理機制:直接要求平台移除不當內容

  2. 發表澄清聲明:在相同平台發表澄清,降低名譽損害

  3. 保留證據備查:若對方持續騷擾,累積證據後再採取行動

三、注意事項

  1. 告訴期間:須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部分)

  2. 證據保全:完整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3. 專業諮詢: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情況

  4. 隱私保護:處理過程中注意保護個人隱私資訊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大陸地區人民在網路上毀謗一事,法律上確實可對該大陸地區人民提起妨害名譽之訴訟。依刑法第309條規定,若對方言論構成公然侮辱,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若涉及具體事實指摘,則可能涉及誹謗罪責。

惟考量跨境訴訟之複雜性、高成本、執行困難,以及妨害名譽罪刑度輕微且民事賠償金額通常不高等因素,建議當事人優先考慮透過網路平台檢舉機制處理,或發函要求對方道歉移除不當言論。若對方持續騷擾且情節重大,再評估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

若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建議完整保全證據(包括截圖公證),並委任熟悉兩岸法律事務之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同時應注意告訴期間限制,避免逾期而喪失告訴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最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審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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