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失智住養老院,弟弟出租他的農地補費用,低收入戶補助會被取消嗎?

禁資產人當事人已在老養院神智不清但有一塊農地,弟弟想要出租貼補老養院的費用,那他的低收入戶資格補助會不會被取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目前居住於安養院且神智不清,名下持有一塊農地。其弟弟考慮將該農地出租以貼補安養院費用,惟擔心出租收入可能影響當事人之低收入戶資格。本案涉及監護宣告、財產管理權限及社會福利資格維持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行為能力與財產處分權限

(一)監護宣告之必要性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1. 本案適用

當事人既已神智不清,應屬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其弟弟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二)財產管理權限

  1. 監護宣告前之限制

在監護宣告前,當事人之弟弟無權逕自出租當事人之農地。

  1. 監護人之職務與權限

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後,依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始有權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1. 不動產處分之限制

出租不動產屬重要財產處分行為,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二、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相關法規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二、財產收入。三、其他收入。」

另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前項財產之計算範圍及其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財產收入,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二)農地出租對低收入戶資格之影響

  1. 收入增加

農地出租所得之租金將計入家庭總收入,可能導致總收入超過低收入戶標準。

  1. 財產價值

農地本身之公告現值已列入不動產計算,但出租與否不影響此部分。

  1. 實際影響評估

(1)需確認當地低收入戶收入標準 (2)計算租金收入後是否超過該標準 (3)若超過標準,低收入戶資格可能被取消

三、替代方案考量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本案當事人若符合上述條件,可能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惟依第2條第2款規定,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而當事人目前居住於安養院,應屬機構收容安置,可能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照顧者資格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若當事人弟弟符合上述條件,且當事人未居住於安養院而由弟弟實際照顧,可能申請此項津貼。

(三)津貼金額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規定:「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聲請監護宣告(最優先)

  1. 聲請人

當事人之弟弟可以四親等內親屬身分向法院聲請。

  1. 管轄法院

當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1. 應備文件

(1)聲請狀 (2)醫院診斷證明書(精神科或神經科) (3)戶籍謄本 (4)親屬系統表

  1. 聲請監護人

建議由弟弟聲請擔任監護人。

(二)暫時性財產管理

在監護宣告確定前,不宜逕自出租農地,以免法律效力有疑義。

二、監護宣告後之處理

(一)評估出租必要性

  1. 成本效益分析

(1)計算預期租金收入 (2)評估喪失低收入戶補助之損失 (3)比較兩者差額

  1. 試算範例(假設)

(1)農地年租金:新台幣60,000元 (2)低收入戶補助(含各項):約新台幣100,000元/年 (3)若出租導致補助取消,實際上可能反而損失

(二)向法院聲請許可出租

若經評估仍決定出租:

  1. 向法院提出「代理受監護人出租不動產」之聲請。

  2. 檢附

(1)聲請狀(說明出租必要性及受監護人利益) (2)租賃契約草案 (3)財務評估資料

(三)向社會局申報

  1. 出租前應先向社會局(處)諮詢,確認對低收入戶資格之影響。

  2. 出租後應主動申報收入變動,避免溢領補助而需返還。

三、替代方案建議

(一)評估居家照顧可行性

若當事人失能程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條件,且弟弟有能力實際照顧,可評估將當事人接回家中照顧,並申請該項津貼。惟此方案需考量:

  1. 當事人之照顧需求與弟弟之照顧能力是否相符
  2. 居家環境是否適合照顧
  3. 弟弟是否符合照顧者資格

(二)農地活化但不出租

  1. 委託代耕

由他人代為耕作,收益歸當事人,但可能仍計入收入。

  1. 申請休耕補助

向農會申請休耕,領取休耕補助,金額較少但可能不影響低收入戶資格(需確認當地規定)。

(三)親屬協助

由其他有能力之親屬協助分擔安養院費用,維持當事人低收入戶資格。

四、後續注意事項

  1. 定期檢視

每年檢視當事人財務狀況及福利資格。

  1. 帳目清楚

監護人應詳實記錄所有收支,每年向法院陳報財產狀況。

  1. 法律諮詢

重大決定前應諮詢律師或社工,確保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1. 保留證據

所有支出應保留單據,證明確實用於當事人照顧。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弟弟考慮出租農地以貼補安養院費用一事,建議採取以下處理順序:

  1. 第一步:立即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2. 第二步:向社會局詳細諮詢出租對補助之影響
  3. 第三步:試算出租收益與補助損失
  4. 第四步:評估申請其他替代性補助之可行性
  5. 第五步:若確定出租有利,再向法院聲請許可

考量農地出租收入可能導致低收入戶資格喪失,而喪失之各項補助總額可能高於農地出租收入,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同時,可評估當事人是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條件,若符合且弟弟有能力實際照顧,可考慮將當事人接回家中照顧,既可維持補助資格,又可申請照顧津貼。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及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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