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資產人當事人已在老養院神智不清但有一塊農地,弟弟想要出租貼補老養院的費用,那他的低收入戶資格補助會不會被取消。
當事人目前居住於安養院且神智不清,名下持有一塊農地。其弟弟考慮將該農地出租以貼補安養院費用,惟擔心出租收入可能影響當事人之低收入戶資格。本案涉及監護宣告、財產管理權限及社會福利資格維持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當事人既已神智不清,應屬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其弟弟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在監護宣告前,當事人之弟弟無權逕自出租當事人之農地。
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後,依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始有權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出租不動產屬重要財產處分行為,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二、財產收入。三、其他收入。」
另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前項財產之計算範圍及其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財產收入,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農地出租所得之租金將計入家庭總收入,可能導致總收入超過低收入戶標準。
農地本身之公告現值已列入不動產計算,但出租與否不影響此部分。
(1)需確認當地低收入戶收入標準 (2)計算租金收入後是否超過該標準 (3)若超過標準,低收入戶資格可能被取消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本案當事人若符合上述條件,可能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惟依第2條第2款規定,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而當事人目前居住於安養院,應屬機構收容安置,可能不符合申請資格。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若當事人弟弟符合上述條件,且當事人未居住於安養院而由弟弟實際照顧,可能申請此項津貼。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規定:「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當事人之弟弟可以四親等內親屬身分向法院聲請。
當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1)聲請狀 (2)醫院診斷證明書(精神科或神經科) (3)戶籍謄本 (4)親屬系統表
建議由弟弟聲請擔任監護人。
在監護宣告確定前,不宜逕自出租農地,以免法律效力有疑義。
(1)計算預期租金收入 (2)評估喪失低收入戶補助之損失 (3)比較兩者差額
(1)農地年租金:新台幣60,000元 (2)低收入戶補助(含各項):約新台幣100,000元/年 (3)若出租導致補助取消,實際上可能反而損失
若經評估仍決定出租:
向法院提出「代理受監護人出租不動產」之聲請。
檢附
(1)聲請狀(說明出租必要性及受監護人利益) (2)租賃契約草案 (3)財務評估資料
出租前應先向社會局(處)諮詢,確認對低收入戶資格之影響。
出租後應主動申報收入變動,避免溢領補助而需返還。
若當事人失能程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條件,且弟弟有能力實際照顧,可評估將當事人接回家中照顧,並申請該項津貼。惟此方案需考量:
由他人代為耕作,收益歸當事人,但可能仍計入收入。
向農會申請休耕,領取休耕補助,金額較少但可能不影響低收入戶資格(需確認當地規定)。
由其他有能力之親屬協助分擔安養院費用,維持當事人低收入戶資格。
每年檢視當事人財務狀況及福利資格。
監護人應詳實記錄所有收支,每年向法院陳報財產狀況。
重大決定前應諮詢律師或社工,確保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所有支出應保留單據,證明確實用於當事人照顧。
關於當事人弟弟考慮出租農地以貼補安養院費用一事,建議採取以下處理順序:
考量農地出租收入可能導致低收入戶資格喪失,而喪失之各項補助總額可能高於農地出租收入,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同時,可評估當事人是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條件,若符合且弟弟有能力實際照顧,可考慮將當事人接回家中照顧,既可維持補助資格,又可申請照顧津貼。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及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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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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