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 2025/12/3向機車行購買一輛 Yamaha Smax 155 機車。 交易與詢問過程中,車行員工口頭表示該車里程數約為 18,000 公里左右,並未告知有更換儀表或里程異動情形,該里程資訊為我決定購買的重要考量之一。 惟本人於近期進行保養與檢查時,發現車輛實際使用狀況與交易時所告知之里程與車況明顯不符,並存在以下問題: 車輛實際使用狀況與交易時告知之里程不符 前後煞車系統、油門線配置、水溫警示燈等異常情形(部分項目已由車行處理) 上述問題屬需經專業檢查才能發現,非一般消費者於購買當下可合理察覺 車行曾表示車輛已整理完成,但實際檢查結果與該說明存在落差 本人已保留購車證明、對話紀錄、維修與檢查相關證據,並已以書面訊息正式通知車行協商處理,惟對方主張非其所為,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我是否可依法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車退款),或請求價金減少及損害賠償? 若先行向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訴,是否有助於後續民事訴訟?
當事人於2025年12月3日向機車行購買一輛Yamaha Smax 155機車,交易過程中車行員工口頭表示該車里程數約為18,000公里左右,並未告知有更換儀表或里程異動情形,且表示車輛已整理完成。惟當事人於近期進行保養與檢查時,發現車輛實際使用狀況與交易時所告知之里程與車況明顯不符,並存在以下問題:
當事人已保留購車證明、對話紀錄、維修與檢查相關證據,並已以書面訊息正式通知車行協商處理,惟對方主張非其所為,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本案中,車行口頭告知里程數約18,000公里,且表示車輛已整理完成,此應屬車行對於車輛品質之保證。惟當事人於保養檢查時發現:
(1)車輛實際使用狀況與告知里程明顯不符,可能涉及儀表更換或里程資訊不實 (2)煞車系統、油門線配置、水溫警示燈等存在異常,影響行車安全及車輛正常使用功能 (3)車況與車行所稱「已整理完成」有明顯落差
上述情形應屬減少車輛價值及通常效用之瑕疵,且車輛未具備車行所保證之品質。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1)當事人於購買時不知且無從知悉上述瑕疵,該等瑕疵屬需經專業檢查才能發現之隱藏性瑕疵,非一般消費者於購買當下可合理察覺 (2)車行口頭保證里程數及車況已整理完成,應屬對車輛品質之保證 (3)若車行知悉儀表更換或實際車況與告知內容不符,卻未告知當事人,應屬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
依民法第355條第2項但書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仍應負擔保責任,車行不得主張免責。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本案中,當事人於保養檢查時發現瑕疵後,已以書面訊息正式通知車行協商處理,應已履行瑕疵通知義務。且該等瑕疵屬需經專業檢查才能發現之隱藏性瑕疵,依民法第356條第2項規定,應屬「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當事人於日後發現時即通知車行,應符合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中,車輛存在里程資訊不實、煞車系統異常、油門線配置不當、水溫警示燈異常等多項瑕疵,且車況與車行保證內容有明顯落差,該等瑕疵應已達減少車輛價值及效用之程度。當事人應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車退款)或請求減少價金。
關於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應考量: (1)瑕疵之程度:本案涉及里程資訊不實及多項安全系統異常,屬重大瑕疵 (2)對車輛價值之影響:里程數造假影響車輛價值判斷,安全系統異常影響行車安全 (3)修補之可能性:雖部分項目已由車行處理,但里程資訊不實之問題難以修補
考量上述因素,本案解除契約應不屬顯失公平之情形,當事人應可主張解除契約。惟若法院認為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至少可請求減少價金,減少金額應以實際里程與告知里程之差額對應之價值減損、維修費用及車輛因瑕疵導致之市場價值減損為計算基礎。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本案中,車行口頭保證里程數及車況已整理完成,惟實際車況與保證內容不符,應屬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且若車行故意不告知儀表更換或實際車況,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1)所受損害:維修費用、檢查費用、交通費用等實際支出 (2)所失利益:因車輛瑕疵無法正常使用之損失
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本案中,當事人已於發現瑕疵後即通知車行,應自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價金。惟若車行故意不告知瑕疵,依民法第365條第2項規定,六個月期間之限制不適用,當事人之請求權期間應延長至自物之交付時起五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若當事人購車時有簽訂定型化契約,應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例如免除或限制車行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款。若有此類條款,應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主張該條款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同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當事人已以書面訊息正式通知車行協商處理,惟車行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應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當事人應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若車行故意隱瞞里程數造假或儀表更換事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刑事責任。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符合嚴格之構成要件,且需有充分證據證明車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之故意。建議當事人應先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當事人將與車行之對話紀錄完整保存(截圖、錄音),並以存證信函或其他可證明送達之方式通知車行,載明發現之瑕疵及請求處理之內容。
建議委請專業技師或原廠進行車況鑑定,取得書面鑑定報告,載明: (1)實際里程數(若可查證) (2)儀表是否更換 (3)各項異常之具體狀況 (4)維修所需費用
建議蒐集相同車款、年份、實際里程之市場行情資料,計算價差作為求償依據。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車行為瑕疵通知,內容應包括: (1)購車日期、車輛資訊 (2)車行告知之里程數及車況 (3)發現之瑕疵內容 (4)依民法第355條、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5)請車行於文到一定期間內(例如7日)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考量當事人已向車行協商未果,建議優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向消保機構申訴之優點: (1)免費且快速:無需支付費用,處理時間較訴訟短 (2)具施壓效果:消保官介入可對車行產生壓力 (3)有利後續訴訟:申訴紀錄可作為證據,顯示當事人已盡協商義務;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
若消保調解不成立,建議立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1)主位聲明: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2)備位聲明:請求減少價金 (3)損害賠償:維修費用、檢查費用、交通費用等
訴訟策略: (1)舉證責任:當事人應證明瑕疵存在(鑑定報告);車行應證明已告知或無故意隱瞞 (2)聲請保全程序:若擔心車行脫產,可聲請假扣押 (3)請求法院囑託鑑定:若雙方對車況有爭議,可請求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鑑定
若有明確證據顯示車行故意造假里程數,可考慮提出詐欺告訴,作為民事談判之籌碼。惟應審慎評估證據是否充足,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若車行願意協商,建議談判條件:
(1)車行返還全部價金 (2)當事人返還車輛 (3)車行負擔當事人已支出之相關費用(維修、檢查、交通等) (4)雙方簽訂和解書,載明相關權利義務
(1)依實際里程與告知里程之市場價差,減少價金 (2)車行負擔所有維修費用 (3)車行提供一定期間之保固
(1)雙方同意就本案之處理方式 (2)給付金額與範圍:明確記載金額及包含項目 (3)給付方式:現金或匯款,並載明收訖 (4)違約條款:若一方不履行之處理方式 (5)雙方資料: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建議當事人依下列時程處理: (1)立即(1週內):完成證據蒐集、發送存證信函 (2)第一階段(2-4週):向消保機構申訴 (3)第二階段(1-2個月):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第三階段(調解不成立後):立即提起民事訴訟 (5)輔助手段(視情況):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當事人購買機車後發現車輛實際使用狀況與交易時告知之里程與車況明顯不符,並存在多項異常情形,依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9條及第360條規定,當事人應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車退款)或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里程資訊不實及多項安全系統異常,屬重大瑕疵,且該等瑕疵屬需經專業檢查才能發現之隱藏性瑕疵,若車行故意不告知,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已以書面訊息正式通知車行協商處理,應已履行瑕疵通知義務。
建議當事人優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有助於迅速解決爭議。若調解不成立,應立即提起民事訴訟,避免超過法定期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完整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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