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未經同意拍我照片上網罵我,這樣違法嗎?怎麼告?

我與陌生人在路上發生爭執,對方拍攝我的臉部照片並上傳社群發表惡意言論,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陌生人在路上發生爭執後,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拍攝當事人臉部照片並上傳至社群網站,同時發表惡意言論。本案涉及肖像權、隱私權及名譽權之侵害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 公然性:在社群網站發表,不特定多數人可見,應符合「公然」要件
  2. 侮辱行為:發表「惡意言論」若屬空洞謾罵、人格貶損之詞,應構成侮辱
  3. 故意:明知發表於公開平台而為之

本案評估: 若對方發表之言論屬於謾罵性質(如「白痴」、「垃圾」等),而非指摘具體事實,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分析:

  1.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非單純謾罵,而是陳述具體事項
  2.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使社會對當事人之評價降低
  3. 散布於眾:透過社群網站散布

本案評估: 若對方發表之惡意言論包含具體事實之指摘(如「此人偷竊」、「此人詐騙」等),且足以損害當事人名譽,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0條第3項):

  • 所指摘之事實須為真實
  • 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 或為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若對方無法證明所述為真實或與公益有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三) 告訴權行使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人格權侵害(民法第18條、第195條)

  1. 肖像權侵害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未經同意拍攝並公開他人照片,應侵害肖像權
  • 雖在公開場所,但未經同意上傳社群,已逾越合理範圍
  1. 名譽權侵害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發表惡意言論損害當事人名譽
  • 情節重大時,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 請求權內容

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當事人得請求:

  1. 除去侵害:要求刪除照片及惡意言論
  2. 防止侵害:禁止繼續散布
  3. 損害賠償:
  • 財產上損害(如因此受有實際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1.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登報道歉

(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故意拍攝並發表惡意言論,已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保全

  1. 立即截圖保存:
  • 對方社群貼文完整內容(含照片、文字、發文時間)
  • 按讚、留言、分享數等互動紀錄
  • 對方個人資料頁面
  1. 申請IP位址等資料:
  • 向社群平台業者申請發文者IP位址
  • 保存完整網址連結
  1. 尋找目擊證人:
  • 爭執現場是否有目擊者
  • 取得證人聯絡方式

二、即時處理

  1. 向社群平台檢舉:
  • 依平台規範檢舉不當內容
  • 要求移除照片及惡意言論
  1. 發函要求刪除:
  • 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立即刪除
  • 載明若不刪除將採取法律行動

三、法律途徑

(一) 刑事告訴

提告時機:

  • 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建議儘速提告以免逾期

提告程序:

  1. 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2.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3. 製作筆錄說明案情

告訴罪名: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注意事項:

  • 此類犯罪屬告訴乃論,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 若對方願意道歉、和解,可考慮撤回告訴
  • 建議保留和解協商空間

(二) 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 除去侵害:請求刪除照片及文章
  2. 防止侵害:禁止再為類似行為
  3. 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依侵害情節輕重,請求新臺幣3萬元至20萬元不等
  • 財產損害:如因此受有實際損失
  1. 回復名譽:請求登報道歉或於社群發表道歉聲明

訴訟策略:

  • 可與刑事告訴併行
  • 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
  • 建議先嘗試調解,節省訴訟成本

四、和解協商

建議和解條件:

  1. 立即刪除所有照片及惡意言論
  2. 於社群發表道歉聲明
  3. 支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萬元
  4. 保證不再為類似行為
  5. 簽署和解書並公證

和解優點:

  • 快速解決紛爭
  • 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 避免訴訟程序之勞費
  • 可要求實質賠償

五、預防措施

  1. 加強隱私設定:檢視個人社群帳號隱私設定
  2. 謹慎處理爭執:日後遇類似情況,保持冷靜
  3. 保留證據習慣:遇糾紛時養成立即蒐證習慣

肆、結論

綜上所述,考量對方未經同意拍攝當事人照片並上傳社群發表惡意言論之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方面:

  • 若惡意言論屬謾罵性質,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 若惡意言論指摘具體事實,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兩罪均屬告訴乃論,須於六個月內提告

民事責任方面:

  • 可能侵害當事人之肖像權及名譽權
  • 當事人得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建議處理順序:

  1. 立即蒐證保全所有相關資料
  2. 向平台檢舉並發函要求刪除
  3. 評估提告或先嘗試和解協商
  4. 必要時同時進行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以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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