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一年前向朋友表示欲購買錢包,朋友表示有一個用不到的短夾可以給當事人使用。現朋友要求返還該短夾,並揚言若不返還將提告侵佔罪。本案爭點在於該短夾之所有權歸屬及當事人是否構成侵佔罪。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
(2)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行為:變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
本案最關鍵的爭點在於該短夾之所有權是否已移轉。依據當事人陳述,朋友表示「用不到的短夾給我用」,此一意思表示之法律性質需進一步釐清:
若為「贈與」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若朋友當時之真意為無償移轉所有權,則所有權應已移轉予當事人。
若為「借用」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借用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若為借用,則所有權仍屬朋友所有。
本案中「給我用」之文義較接近「借用」之概念,但仍需綜合考量當時對話情境、雙方關係、物品價值、使用期間等因素。一年之使用期間相對較長,但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雙方真意。
若認定為借用關係:
當事人持有他人(朋友)之物,若朋友要求返還而拒不返還,且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可能構成侵佔罪。
若認定為贈與關係:
短夾所有權已移轉予當事人,當事人持有自己之物,非持有他人之物,應不構成侵佔罪。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朋友若提告,需證明:
(1)該短夾所有權仍屬其所有(借用而非贈與)
(2)當事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當事人有侵佔之行為
考量「給我用」之文義模糊,難以直接認定為借用,且一年期間未曾要求返還,可能推定為贈與。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證明為借用關係有一定難度。即使為借用,仍需證明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8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1)保全證據
(2)釐清法律關係
(3)積極溝通協調
(1)刑事部分
(2)民事部分
考量本案情節,侵佔罪成立可能性應屬中低。理由如下:
建議風險控管:
(1)短期建議(1至2週內)
(2)中期建議(若進入訴訟)
(3)長期建議
關於朋友主張侵佔罪之成立,建議當事人先行釐清當時「給我用」之真意為贈與或借用。考量「給我用」之文義模糊,且一年期間未曾要求返還,可能推定為贈與關係。若為贈與,則所有權已移轉,應不構成侵佔罪。
若朋友堅持提告,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證明為借用關係及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有一定舉證困難。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並積極與朋友溝通協調。若物品價值不高,亦可考慮返還以避免訟累。若無法達成共識或收到警局通知,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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