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說借我短夾後要回,現在說我侵佔,這樣會被告成立嗎?

一年前 我跟朋友告知想買錢包 他說他用不到的短夾給我用 如今跟我要回去 並說要提告我侵佔罪 這樣會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一年前向朋友表示欲購買錢包,朋友表示有一個用不到的短夾可以給當事人使用。現朋友要求返還該短夾,並揚言若不返還將提告侵佔罪。本案爭點在於該短夾之所有權歸屬及當事人是否構成侵佔罪。

貳、法律分析

一、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

(2)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行為:變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

二、本案關鍵爭點分析

(一)所有權歸屬問題

本案最關鍵的爭點在於該短夾之所有權是否已移轉。依據當事人陳述,朋友表示「用不到的短夾給我用」,此一意思表示之法律性質需進一步釐清:

若為「贈與」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若朋友當時之真意為無償移轉所有權,則所有權應已移轉予當事人。

若為「借用」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借用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若為借用,則所有權仍屬朋友所有。

本案中「給我用」之文義較接近「借用」之概念,但仍需綜合考量當時對話情境、雙方關係、物品價值、使用期間等因素。一年之使用期間相對較長,但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雙方真意。

(二)侵佔罪成立之可能性分析

若認定為借用關係:

當事人持有他人(朋友)之物,若朋友要求返還而拒不返還,且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可能構成侵佔罪。

若認定為贈與關係:

短夾所有權已移轉予當事人,當事人持有自己之物,非持有他人之物,應不構成侵佔罪。

(三)舉證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朋友若提告,需證明:

(1)該短夾所有權仍屬其所有(借用而非贈與)

(2)當事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當事人有侵佔之行為

考量「給我用」之文義模糊,難以直接認定為借用,且一年期間未曾要求返還,可能推定為贈與。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證明為借用關係有一定難度。即使為借用,仍需證明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三、相關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8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建議

(1)保全證據

  • 保存當時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紀錄等)
  • 若有第三人在場見證,可請其作證
  • 記錄當時對話之完整情境

(2)釐清法律關係

  • 回想當時對話之完整內容
  • 確認朋友當時之真意為何(贈與或借用)
  • 評估雙方關係及物品價值

(3)積極溝通協調

  • 主動與朋友聯繫,了解其真正訴求
  • 若確為借用關係,建議返還以避免爭議
  • 嘗試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二、若遭提告之因應策略

(1)刑事部分

  • 若收到警局通知,務必出席說明
  • 主張該短夾係朋友贈與,非借用
  • 提出有利證據證明贈與之事實
  • 強調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2)民事部分

  • 若朋友另提民事返還請求,需依法院判斷法律關係
  • 若法院認定為借用,則需返還
  • 若認定為贈與,則無需返還

三、風險評估

考量本案情節,侵佔罪成立可能性應屬中低。理由如下:

  • 「給我用」之文義模糊,難以直接認定為借用
  • 一年期間未曾要求返還,可能推定為贈與
  • 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證明為借用關係有一定難度
  • 即使為借用,仍需證明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建議風險控管:

  • 若物品價值不高,建議返還以避免訟累
  • 若堅持為贈與,需準備充分證據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勝訴可能性

四、後續建議

(1)短期建議(1至2週內)

  • 與朋友溝通協調,了解其真正訴求
  • 評估返還之可行性
  • 若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2)中期建議(若進入訴訟)

  •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準備完整答辯狀
  • 積極參與偵查程序

(3)長期建議

  • 日後涉及財物往來,應明確約定法律關係
  • 重要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 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肆、結論

關於朋友主張侵佔罪之成立,建議當事人先行釐清當時「給我用」之真意為贈與或借用。考量「給我用」之文義模糊,且一年期間未曾要求返還,可能推定為贈與關係。若為贈與,則所有權已移轉,應不構成侵佔罪。

若朋友堅持提告,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證明為借用關係及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有一定舉證困難。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並積極與朋友溝通協調。若物品價值不高,亦可考慮返還以避免訟累。若無法達成共識或收到警局通知,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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