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能因為一個月沒繳房租就直接趕人嗎?我的租賃權益怎麼保護?

一個月沒繳房租 房東說要請我們搬出去 不能繼續住 他有權這樣做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已一個月未繳納房租,房東要求承租人搬離,不得繼續居住。本案涉及房東是否有權因承租人欠租一個月即要求其搬離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為雙務契約,承租人負有按期支付租金之義務,出租人則負有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二、出租人終止租約之法定要件

(一)一般租賃物之終止要件

依據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本條文明確要求出租人應先履行催告程序,具體要件包括:

  • 承租人確有租金支付遲延之事實
  • 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 承租人於催告期限內仍不為支付
  • 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

(二)房屋租賃之特別保護規定

若本案租賃物為房屋,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本項規定對承租人提供更周延之保護,關鍵要點為:

  • 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
  • 若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
  • 目前僅欠一個月租金,尚未達法定終止要件

三、本案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一)出租人目前終止權之行使

本案若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僅遲付一個月租金,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尚不得終止契約。即使租賃物非屬房屋,出租人亦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於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時,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出租人目前直接要求承租人搬離,應不符合法定終止契約之程序要件。

(二)其他可能終止事由之檢視

除租金遲延外,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其他法定事由包括:

  • 民法第438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經阻止仍繼續為之
  • 民法第443條第2項:承租人未經承諾擅自轉租
  • 民法第447條第2項:承租人不顧出租人異議取去留置物

若本案無上述情事,出租人應僅得依民法第440條規定主張終止權。

四、承租人之相關權利

(一)租賃物瑕疵之終止權

若租賃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之瑕疵,依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若出租人未盡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亦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費用。

(二)租賃物滅失之權利

若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依民法第435條規定,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若不能達租賃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租賃契約內容

建議承租人應:

  • 檢視租約中關於租金給付期限、遲延違約之約定
  • 確認租賃標的是否為房屋(影響適用民法第440條第2項保護規定)
  • 確認是否有支付押金及其金額

(二)評估目前欠租情況

  • 目前僅欠一個月租金
  • 若為房屋租賃,尚未達民法第440條第2項「二個月租額」之要件
  • 出租人尚未依法進行催告程序

二、與出租人溝通策略

(一)主動聯繫說明

建議承租人應:

  • 主動聯繫出租人說明遲延繳租原因
  • 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及時程
  • 表達繼續履約之誠意
  • 爭取繼續承租之機會

(二)要求依法定程序處理

若出租人堅持終止租約,建議承租人可:

  • 要求出租人依民法第440條規定進行書面催告
  • 說明目前欠租金額尚未達法定終止要件(若為房屋租賃)
  • 在催告期限內設法籌措租金

三、法律權益之主張

(一)出租人終止權之限制

承租人可主張:

  • 出租人未經催告程序,不得逕行終止契約
  • 若為房屋租賃且僅欠一個月,未達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之終止要件
  • 出租人目前要求搬離,應不符合法定程序

(二)爭取處理時間

  • 利用法定催告期間籌措租金
  • 若確實無力繼續承租,可協商提前終止並約定欠款清償方式
  • 避免因程序不當產生額外爭議

四、後續注意事項

(一)儘速清償欠租

建議承租人應儘速清償欠租,避免:

  • 欠租金額累積達二個月以上(若為房屋租賃)
  • 出租人取得合法終止契約之事由
  • 影響個人信用及未來租屋

(二)保留溝通證據

  • 所有與出租人之協商應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留存紀錄
  • 保留催告文件、繳租紀錄等相關證據
  • 必要時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三)尋求專業協助

若出租人強制要求搬離或有其他爭議,建議:

  • 諮詢專業律師瞭解具體權利義務
  • 評估是否需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處理
  • 尋求法律扶助或消費者保護機構協助

(四)評估經濟能力

若確實無力負擔租金,建議:

  • 及早與出租人協商和平解決方案
  • 約定分期清償欠款或提前終止租約
  • 避免因拖延造成更大損失

五、風險提醒

承租人應注意:

  • 若持續欠租達二個月以上(若為房屋租賃),出租人將取得合法終止契約之權利
  • 即使出租人程序不當,長期欠租仍可能面臨法律訴訟
  • 建議把握時間積極處理,維護雙方權益
  • 若經催告仍不支付,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損害賠償請求

肆、結論

關於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因欠租一個月即搬離之行為,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分析,若租賃物為房屋,遲付租金總額非達二個月租額,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即使租賃物非屬房屋,出租人亦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於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時始得終止契約。

考量本案承租人僅欠一個月租金,且出租人尚未依法進行催告程序,出租人目前應不得逕行要求承租人搬離。建議承租人主動與出租人溝通,說明情況並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儘速清償欠租,以維護雙方權益並避免爭議擴大。若出租人堅持要求搬離,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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