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已一個月未繳納房租,房東要求承租人搬離,不得繼續居住。本案涉及房東是否有權因承租人欠租一個月即要求其搬離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為雙務契約,承租人負有按期支付租金之義務,出租人則負有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依據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本條文明確要求出租人應先履行催告程序,具體要件包括:
若本案租賃物為房屋,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本項規定對承租人提供更周延之保護,關鍵要點為:
本案若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僅遲付一個月租金,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尚不得終止契約。即使租賃物非屬房屋,出租人亦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於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時,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出租人目前直接要求承租人搬離,應不符合法定終止契約之程序要件。
除租金遲延外,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其他法定事由包括:
若本案無上述情事,出租人應僅得依民法第440條規定主張終止權。
若租賃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之瑕疵,依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若出租人未盡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亦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費用。
若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依民法第435條規定,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若不能達租賃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建議承租人應:
建議承租人應:
若出租人堅持終止租約,建議承租人可:
承租人可主張:
建議承租人應儘速清償欠租,避免:
若出租人強制要求搬離或有其他爭議,建議:
若確實無力負擔租金,建議:
承租人應注意:
關於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因欠租一個月即搬離之行為,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分析,若租賃物為房屋,遲付租金總額非達二個月租額,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即使租賃物非屬房屋,出租人亦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於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時始得終止契約。
考量本案承租人僅欠一個月租金,且出租人尚未依法進行催告程序,出租人目前應不得逕行要求承租人搬離。建議承租人主動與出租人溝通,說明情況並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儘速清償欠租,以維護雙方權益並避免爭議擴大。若出租人堅持要求搬離,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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