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害賠償以侵害人獲益或權利人損失計算,哪個標準更公平?

甲獲悉庚所銷售燈泡應侵害X專利權,經調查庚衣年銷售該燈泡產品之營業額三千萬元。另外,未有庚之產品進入市場前,甲一年營業額為五千萬,庚之產品進入市場該年度,甲之年營業額萎縮至三千五百萬。訴訟過程認定X專利權有效,庚之產品亦落入專利權範圍。請問: 甲若以庚從事侵害行為之獲益計算損害賠償,庚抗辯其獲益高達三千萬,甲之銷售額萎縮僅有一千五百萬,因而若以侵害獲益之三千萬來計算損害賠償,反而會造成甲之超額獲利。庚之主張是否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專利權人:甲
  • 侵權人:庚

二、案件事實

  1. 庚銷售之燈泡產品經認定侵害甲之X專利權
  2. 庚年銷售該燈泡產品營業額:新台幣3,000萬元
  3. 庚產品進入市場前,甲年營業額:新台幣5,000萬元
  4. 庚產品進入市場後,甲年營業額:新台幣3,500萬元(萎縮1,500萬元)
  5. 訴訟過程已認定:X專利權有效,庚之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

三、爭議焦點

甲主張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庚侵害行為所得利益(3,000萬元)請求損害賠償。庚抗辯:甲銷售額僅萎縮1,500萬元,若以3,000萬元計算賠償,將造成甲超額獲利。本案爭點在於庚之主張應否採納。

貳、法律分析

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一)專利法第97條規定

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二)各款計算方式之法律性質

  1. 第1款:著重於專利權人實際損害之填補,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 第2款:著重於侵權人不當得利之剝奪
  3. 第3款:著重於合理授權金之擬制

上述三款為「擇一」計算方式,專利權人得依個案情況選擇最有利之計算基礎。

二、「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方式之法律意涵

(一)立法目的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允許專利權人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請求賠償,其立法目的應包括:

  1. 剝奪不法利益:防止侵權人保有因侵權行為所獲得之利益,維護專利制度之公平性
  2. 降低舉證困難:專利權人對自身損害之舉證往往困難,改以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可能減輕舉證負擔
  3. 嚇阻侵權行為:使侵權人無法因侵權而獲利,可能達到預防效果

(二)計算基礎之獨立性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計算基礎具有獨立性:

  1. 第1款與第2款之差異:第1款計算專利權人「實際損害」,第2款計算侵權人「所得利益」,兩者為不同之計算基礎
  2. 金額不必然相等:侵權人所得利益與專利權人所受損害,在市場競爭之複雜情況下,可能存在差異
  3. 選擇權之行使:專利權人得就各款規定擇一行使,此為法律明文賦予之權利

三、庚抗辯之法律評析

(一)庚抗辯之論點

庚主張:

  • 甲營業額萎縮僅1,500萬元
  • 若以庚獲益3,000萬元計算賠償
  • 可能造成甲超額獲利(多獲得1,500萬元)

(二)庚抗辯之法律問題

1. 混淆不同計算基礎

庚之抗辯混淆了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之不同計算基礎:

  • 第1款:計算專利權人「實際損害」(營業額萎縮1,500萬元)
  • 第2款:計算侵權人「所得利益」(庚獲益3,000萬元)

兩者為獨立且互斥之計算方式,應不得混為一談。

2. 對「損害賠償」性質之理解差異

依第2款計算時,其法律性質可能包含:

  • 實際損害之填補
  • 不當得利之剝奪
  • 懲罰性與嚇阻性功能

應不限於單純填補專利權人「營業額萎縮」之損失。

3. 專利權人損害範圍之認定

甲之損害可能不限於「營業額萎縮1,500萬元」,尚可能包括:

  • 市場占有率下降
  • 品牌形象可能受損
  • 未來獲利機會可能喪失
  • 研發投資回收可能受影響
  • 價格競爭可能導致利潤下降

這些損害可能難以精確計算,但可能確實存在。

4. 市場競爭之複雜性

庚之產品進入市場後,甲營業額萎縮1,500萬元,但此情況可能涉及:

  • 庚之3,000萬元營業額可能部分來自新開拓市場
  • 可能吸引原非甲客戶之新客戶
  • 可能因價格競爭,甲被迫降價,利潤率下降
  • 市場總量可能因競爭而擴大或變化

因此,應不能簡單以營業額萎縮金額,推論甲之全部損害。

(三)「超額獲利」主張之檢討

1. 法律明文規定之考量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明文允許以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此為法律賦予專利權人之選擇權,應具有法律依據。

2. 損害範圍認定之困難

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害,往往難以精確計算,若僅以「營業額萎縮」作為唯一標準,可能無法完整反映實際損害。

3. 剝奪不法利益之正當性

侵權人本不應保有任何因侵權所得之利益,全數剝奪可能具有一定正當性,以維護專利制度之公平性。

四、法律適用之綜合判斷

(一)專利法第97條第1項之立法設計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提供三種計算方式,允許專利權人「擇一」計算,此立法設計應考量:

  1. 舉證困難之緩解:專利權人對自身損害之舉證往往困難
  2. 彈性計算之需求:不同案件情況可能適用不同計算方式
  3. 侵權嚇阻之功能:透過剝奪不法利益,達到預防效果

(二)民法第216條之補充適用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應屬「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可能不受民法第216條填補原則之絕對限制。

(三)實務見解之參考

依據實務見解,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為保護專利權人而設,可能不以專利權人實際所受損害為限。專利權人選擇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請求賠償時,應無須證明其所受損害與侵權人所得利益相當。

參、處理建議

一、法律意見

考量庚之抗辯可能涉及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各款計算基礎之混淆,建議甲堅持依第2款請求賠償。

理由:

  1. 法律明文規定: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明文允許專利權人以侵權人所得利益請求賠償,此為法律賦予之選擇權

  2. 計算基礎之獨立性:第2款與第1款為不同計算基礎,應不得混為一談

  3. 損害範圍之複雜性: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害,可能不限於營業額萎縮,尚包括其他難以量化之損失

  4. 立法目的之考量:剝奪侵權人不法利益,可能具有填補損害、預防侵權之多重功能

  5. 實務見解之支持:依據實務見解,此項請求應不以專利權人實際損害為限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針對庚抗辯之答辯要點

  1. 強調法律規定之明確性
  •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各款為「擇一」計算
  • 選擇第2款時,應無須證明與實際損害相當
  1. 說明損害之多元性
  • 營業額萎縮可能僅為損害之一部分
  • 尚可能有市場占有率下降、品牌價值受損等無形損害
  1. 闡明立法目的
  • 剝奪不法利益
  • 預防侵權行為
  • 保護創新研發
  1. 市場競爭之複雜性
  • 庚之獲益與甲之損失可能不存在直接對應關係
  • 市場因素複雜,難以簡單推論

(二)舉證重點

  1. 庚之獲益計算
  • 庚銷售侵權產品之營業額:3,000萬元
  • 若庚抗辯有成本費用,應由庚負舉證責任
  • 若庚無法舉證,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1. 甲之其他損害(作為輔助論述)
  • 市場占有率變化
  • 品牌形象可能影響
  • 研發投資回收可能困難
  • 價格競爭可能導致利潤下降

(三)預防庚之其他可能抗辯

  1. 成本扣除主張
  • 若庚主張應扣除成本,應由庚負完全舉證責任
  • 建議嚴格審查庚所提成本之合理性與關聯性
  1. 市場區隔主張
  • 若庚主張其產品開拓不同市場,應由庚舉證
  • 建議強調專利權之排他性,可能不因市場區隔而減損
  1. 其他因素主張
  • 若庚主張甲營業額萎縮另有其他原因,應由庚舉證
  • 侵權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建議從寬認定

三、其他可考慮之請求方式

若考量訴訟風險,甲亦可評估以下替代或併行方案:

  1. 第97條第1項第1款:依民法第216條計算實際損害
  • 優點:較符合傳統損害賠償概念
  • 缺點:舉證可能困難,可能無法涵蓋全部損害
  1. 第97條第1項第3款:以合理權利金計算
  • 優點:計算相對明確
  • 缺點:金額可能低於侵權人所得利益
  1. 第97條第2項:主張故意侵權,請求懲罰性賠償
  • 若能證明庚故意侵權,可請求最高三倍之賠償
  • 需額外舉證庚之故意

四、和解協商考量

若雙方有和解意願,可考慮:

  1. 折衷金額:介於1,500萬元至3,000萬元之間
  2. 分期給付:減輕庚之財務壓力
  3. 授權協議:轉換為未來授權關係
  4. 其他條件:如公開道歉、停止侵權等

五、後續注意事項

  1. 持續監控:確保庚確實停止侵權行為
  2. 保全證據:保存所有侵權證據及損害證明
  3. 評估執行:勝訴後評估庚之清償能力
  4. 專利維護:確保X專利權持續有效

肆、結論

關於庚銷售侵害X專利權之燈泡產品,甲主張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庚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3,000萬元請求損害賠償。庚抗辯甲銷售額僅萎縮1,500萬元,若以3,000萬元計算賠償,可能造成甲超額獲利。

考量庚之抗辯混淆專利法第97條第1項不同款項之計算基礎,且專利權人之損害可能不限於營業額萎縮,尚包括市場占有率下降、品牌價值受損等難以量化之損失。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明文允許以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賠償,此為法律賦予專利權人之選擇權,應具有剝奪不法利益、預防侵權之立法目的。

建議甲堅持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請求賠償,並充分說明該款計算基礎之獨立性、損害範圍之複雜性及立法目的之考量,以駁斥庚之抗辯。同時,建議甲評估訴訟風險,必要時可考慮其他計算方式或和解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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