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出後要分割土地,剩下的合夥人該怎麼辦?

我是市場負責人,跟其餘11人是合夥關係,共12人一同經營市場,但其中4個人退出合夥後,打算做土地分割,請問該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為市場負責人,與其餘11人共12人以合夥關係共同經營市場。目前其中4人退出合夥關係,並主張進行土地分割。委任人詢問應如何處理此一情況。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與共有關係之區別

(一)合夥關係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12人共同經營市場,應屬合夥關係。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若市場土地係以合夥財產購置或作為合夥出資,該土地應屬公同共有性質。

(二)公同共有之特性

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3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分別共有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之概念,而係基於公同關係對全部財產享有權利。

二、退夥之法律效果

(一)退夥權利之行使

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若合夥未定存續期間,4人應有權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且不得於不利時期為之。

(二)退夥後之結算

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退夥人原則上應以金錢結算其股份,而非直接請求分割土地。

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限制

(一)公同關係存續中之限制

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此為公同共有之重要限制。在合夥關係(公同關係)存續期間,即使部分合夥人退夥,只要合夥關係尚未終止,退夥人仍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二)合夥關係終止後之處理

若合夥關係已終止(例如全體合夥人決議解散),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原公同共有財產應轉為分別共有。

此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各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四、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一)協議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分割為優先方式,共有人可自行協商分割方法。

(二)裁判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同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可依個案情形決定採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混合分配。

五、本案法律關係判斷

(一)合夥關係仍存續之情形

若其餘8人繼續經營市場,合夥關係應屬存續。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4位退夥人僅能依民法第689條規定請求結算其股份,以金錢給付為原則。

(二)合夥關係已終止之情形

若全體合夥人決議解散或合夥關係因其他事由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各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法應優先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現況

(一)確認合夥關係狀態

建議首先確認合夥關係是否仍存續。若其餘8人繼續經營市場,合夥關係應屬存續;若全體決議解散,則合夥關係終止。

(二)檢視相關文件

  1.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土地登記為何種共有型態
  2. 檢視合夥契約內容,確認是否有退夥結算或不分割之約定
  3. 確認4人退夥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盤點合夥財產

評估市場土地及其他資產之現況與價值,作為後續協商之基礎。

二、合夥關係存續時之處理方式

(一)向退夥人說明法律限制

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在合夥關係存續中,退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建議向4位退夥人說明此一法律限制,並提出結算方案。

(二)辦理退夥結算

  1. 委請專業估價師評估市場及土地價值
  2. 依民法第689條規定,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計算退夥人應得股份
  3. 提出金錢給付方案,可考慮分期給付或其他可行方式
  4. 與退夥人協商並簽訂退夥結算協議書

(三)調整合夥結構

就剩餘8人重新約定權利義務關係,必要時修改合夥契約。若退夥人同意,可辦理土地持分移轉登記。

三、合夥關係終止時之處理方式

(一)優先協議分割

  1. 召開全體共有人會議,協商分割方案
  2. 評估可行之分割方式:
  • 原物分割:若土地面積足夠且適合分割,可考慮分割為數筆土地
  • 部分原物分割搭配金錢補償:部分人取得土地,其他人取得相當價金
  • 變價分割:將市場土地出售,所得價金依比例分配
  1. 考量分割後對土地利用價值之影響,選擇最符合經濟效益之方案
  2. 達成共識後簽訂分割協議書,並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二)協議不成時之裁判分割

若無法達成協議,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將審酌共有人意願、共有物性質、使用現況及經濟效益等因素,判決適當之分割方法。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一)第一階段:資訊蒐集(建議期間:1至2週)

  1.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2. 檢視合夥契約內容
  3. 確認4人退夥程序是否合法
  4. 盤點合夥財產及市場營運狀況

(二)第二階段:內部協商(建議期間:1個月)

  1. 召開合夥人會議,確認其餘8人意願
  2. 決定是否繼續經營或解散合夥
  3. 研擬退夥結算方案或分割方案

(三)第三階段:與退夥人協商(建議期間:1至2個月)

  1. 正式通知退夥人其法律上權利義務
  2. 提出結算或分割方案
  3. 進行協商談判
  4. 達成協議並簽訂書面契約

(四)第四階段:執行(期間視方案而定)

  1. 若為結算:依約給付金錢,辦理相關登記變更
  2. 若為分割:委請地政士辦理土地分割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3. 若須訴訟:委任律師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五、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退夥結算請求權有消滅時效限制,應注意時效問題,避免權利消滅。

(二)稅務負擔

土地分割或移轉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負,建議事先試算並納入協商考量。

(三)維持營運

處理過程中應維持市場正常營運,避免影響商譽及收益。

(四)文件保存

所有協商過程、會議紀錄應留存書面證據,以備日後參考或爭議處理之需。

(五)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及地政士協助處理,確保程序合法並維護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4位合夥人退出後主張土地分割之處理,建議優先確認合夥關係是否仍存續。

若合夥關係仍存續,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退夥人僅能依民法第689條規定請求結算其股份,以金錢給付為原則。建議與退夥人協商結算方案,以維持市場正常營運。

若合夥關係已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各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建議優先採取協議分割方式,在兼顧各方權益及經濟效益下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若協議不成,再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整個處理過程中,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及地政士協助,確保程序合法,並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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