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被叔叔申請保護令,指控騷擾恐嚇,成立會怎樣?

爸爸的弟弟住隔壁(以下簡稱叔),叔指控我爸4項並申請保護令: 爸常去他家咆嘯 意圖傷害、恐嚇他們 阿罵失智後,沒有盡孝道、出錢,看護費用都是叔出錢 2025/11/05 爸說不要搞到兄弟拿刀戶傷害 如果申請保護令成立,對我爸有什麼影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之父親(以下稱「當事人」)遭其弟(以下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聲請人主張當事人有下列四項行為:

  1. 經常至聲請人住處咆哮,意圖傷害
  2. 恐嚇聲請人
  3. 對失智之母親(雙方之祖母)未盡扶養義務及孝道,看護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4. 當事人曾於2025年11月5日表示「不要搞到兄弟拿刀互相傷害」等語

本意見書旨在分析若保護令成立,對當事人可能產生之法律影響,並提供相關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護令聲請之法律依據

(一)家庭成員關係之認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包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當事人與聲請人為兄弟關係,應屬於該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聲請人具有聲請保護令之適格。

(二)保護令之聲請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聲請人若認為受有家庭暴力,可能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同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當事人與聲請人住隔壁,應由該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三)保護令之審理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且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同條第7項明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此意味著本案無法透過調解程序解決,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是否核發保護令。

二、保護令核發之要件與內容

(一)核發要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法院應審酌是否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存在。

本案聲請人主張之「咆哮」、「恐嚇」等行為,若經法院認定屬實,可能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或脅迫行為,應符合家庭暴力之定義。惟實際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仍須由法院依具體事證綜合判斷。

(二)保護令可能之內容

若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可能核發下列命令: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第1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等行為(第2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遷出住居所(第3款):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命遠離特定場所(第4款):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5. 其他必要命令(第16款):命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

考量本案當事人與聲請人住隔壁,若保護令成立,法院可能依第3款或第4款命當事人遷出或遠離聲請人住居所。

(三)保護令之效力期間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

  • 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第2項:「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保護令一旦核發,應於有效期間內持續生效,且可能經聲請延長。

三、保護令成立對當事人之影響

(一)行為自由受限

若法院核發保護令,當事人應受保護令內容之拘束,可能包括:

  1. 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 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等行為
  3. 可能被命令遷出住居所或遠離聲請人住所特定距離
  4. 日常生活及與家人互動受到限制

(二)違反保護令之刑事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公訴罪,若當事人違反保護令內容,檢察官應主動偵查起訴,不需聲請人提出告訴。違反保護令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包括: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拘役
  3.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其他可能影響

  1. 民事損害賠償:聲請人可能另行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2. 刑事告訴風險:聲請人主張之恐嚇、傷害等行為,可能另涉刑事責任
  3. 社會觀感:保護令核發紀錄可能影響當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
  4. 家庭關係惡化:保護令之核發可能使兄弟關係更加緊張,影響家族和諧

四、扶養義務爭議之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規定

聲請人主張當事人對失智母親未盡扶養義務,此涉及民法扶養義務之規定。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當事人與聲請人對其母親均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當事人與聲請人對母親之扶養義務為同一順位,應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

(二)扶養義務與保護令之關係

扶養義務之履行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原則上應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聲請人若認為當事人未盡扶養義務,可能依民法規定請求當事人分擔扶養費用,或依刑法第294條規定提出刑事告訴。

惟扶養義務爭議本身並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審理保護令時,應以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為核發要件,而非以扶養義務之履行與否作為判斷基準。

五、「不要搞到兄弟拿刀互相傷害」之法律評價

(一)可能之法律解讀

當事人所述「不要搞到兄弟拿刀互相傷害」一語,可能有不同解讀:

  1. 勸阻衝突之善意表達:當事人可能係勸告雙方應理性溝通,避免衝突升高
  2. 恐嚇之意圖:聲請人可能解讀為當事人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

(二)法律責任分析

若法院認定此語句具有恐嚇之意圖,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惟實際是否構成恐嚇,應綜合考量:

  1. 當事人之主觀意圖
  2. 發言之完整脈絡
  3. 是否致生危害於安全

若當事人能證明係善意勸阻,而非恐嚇之意,應可能不構成恐嚇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因應措施

(一)停止不當言行

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任何可能被解讀為恐嚇、威脅之言語,避免前往聲請人住處或與其發生衝突,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言行,以免提供聲請人更多不利證據。

(二)保全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

  1. 蒐集已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照顧紀錄、購買物品收據等)
  2. 保存雙方溝通紀錄,證明無暴力或恐嚇意圖
  3. 請其他家族成員作證說明實際情況
  4. 保留「不要搞到兄弟拿刀互相傷害」發言之完整對話紀錄,以證明係善意勸阻

二、法律程序因應

(一)積極出庭答辯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建議當事人:

  1. 委任律師代理出庭,以專業角度進行答辯
  2. 針對聲請人主張之四項指控逐項答辯,提出反證
  3. 說明「咆哮」、「恐嚇」等行為之實際情況,避免遭斷章取義
  4. 提出已盡扶養義務之證明,說明扶養義務應由兄弟共同分擔

(二)主張扶養義務應共同分擔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建議當事人:

  1. 提出當事人之財產、收入證明,說明經濟能力
  2. 主張扶養義務應由兄弟依經濟能力分擔,非由一方全部負擔
  3. 若當事人經濟能力有限,可主張減輕扶養負擔

(三)說明言語脈絡

針對「不要搞到兄弟拿刀互相傷害」之發言,建議當事人:

  1. 提供完整對話內容,說明發言之前因後果
  2. 說明係勸阻衝突之善意表達,而非恐嚇之意
  3. 強調當事人無傷害聲請人之意圖

三、根本解決方案

(一)家族協調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內部糾紛,建議:

  1. 透過其他家族成員或長輩居中協調
  2. 召開家族會議,理性討論母親扶養問題
  3. 建立扶養費用分擔機制,明確各方責任

(二)扶養協議

建議當事人與聲請人協商訂立書面扶養協議:

  1. 明確約定雙方扶養義務內容、金額、方式
  2. 可聲請法院調解或訴請法院酌定扶養方法
  3. 透過正式協議避免日後爭議

(三)聲請撤回保護令

若雙方達成和解,可請聲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回保護令,或於法院審理時達成調解。

四、預防再犯建議

(一)改善溝通方式

建議當事人:

  1. 避免情緒化言語,保持理性溝通
  2. 透過第三方或書面溝通,避免直接衝突
  3. 必要時尋求家族治療或諮商,改善家庭關係

(二)確實履行扶養義務

建議當事人:

  1. 依經濟能力定期給付扶養費用
  2. 參與母親照顧事務,展現關心
  3. 保留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以備日後舉證

(三)保持適當距離

在保護令審理期間,建議當事人:

  1. 暫時避免與聲請人直接接觸
  2. 透過其他家人轉達訊息
  3. 等待關係緩和後再行溝通

肆、結論

關於本案保護令之聲請,若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可能核發保護令。保護令一旦成立,對當事人將產生重大影響,包括行為自由受限、違反保護令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等。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義務爭議及言語衝突,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構成家庭暴力之言行
  2. 積極應訴,委任律師提出有利答辯
  3. 主動協商扶養義務分擔方式
  4. 改善溝通,避免兄弟關係進一步惡化

扶養義務爭議應回歸民事途徑解決,不宜透過保護令程序處理。建議優先尋求家族協調或法院調解,以維護家庭和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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