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過世後,外婆遺囑能排除異父妹妹的代位繼承權和特留份嗎?

我有個異父同母的妹妹,但我媽跟他爸離婚了,然後我媽過世了,想請問我外婆在生前寫好遺囑的話,可以排除妹妹的代位繼承權嗎?特留份的部分也可以排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詢問其外婆(被繼承人)能否透過遺囑排除異父同母妹妹的代位繼承權及特留份。案件背景如下:

  1. 委託人有一異父同母之妹妹
  2. 委託人之母親與妹妹之父親已離婚
  3. 委託人之母親已過世
  4. 委託人外婆尚在世,擬預立遺囑

本案核心爭點為:外婆是否得以遺囑排除妹妹之代位繼承權及特留份?

貳、法律分析

一、代位繼承之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之成立要件包括:

(一)被代位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被代位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本案事實分析:

  • 委託人之母親為外婆之女兒,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 母親已於外婆前過世,符合代位繼承要件
  • 異父同母之妹妹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妹妹與委託人同為母親之子女,均應有代位繼承外婆遺產之權利

二、遺囑能否排除代位繼承權

(一)遺囑自由原則之限制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份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我國民法採「遺囑自由原則」,但受「特留份制度」限制。被繼承人僅能在不違反特留份之範圍內,以遺囑處分遺產。

(二)代位繼承權之性質

代位繼承權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屬於法定繼承權。被繼承人不得以遺囑任意剝奪繼承人之法定繼承權,僅能在不違反特留份之範圍內,以遺囑處分遺產。

本案結論:外婆應無法以遺囑完全排除妹妹的代位繼承權。

三、特留份之保障

(一)特留份之規定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份,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份,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份,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份,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份,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份,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代位繼承人之特留份,應依其被代位人之應繼分計算。

(二)特留份之不可侵害性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特留份為強行規定,具有以下特性:

(一)被繼承人不得以遺囑剝奪

(二)即使遺囑明定排除,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份

(三)侵害特留份之遺囑並非無效,但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本案結論:外婆應無法以遺囑排除妹妹的特留份。

參、處理建議

一、正面回答委託人疑問

(一)代位繼承權無法排除:外婆應無法以遺囑完全排除妹妹的代位繼承權,因代位繼承為法定繼承制度。

(二)特留份無法排除:外婆應無法以遺囑排除妹妹的特留份,特留份為強行規定,旨在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

二、合法規劃建議

若外婆希望調整遺產分配,可考慮以下合法方式:

(一)在特留份範圍內自由分配

外婆可在遺囑中:

  • 保障每位繼承人之特留份(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 在扣除特留份後,自由分配剩餘遺產
  • 例如:將較多財產遺贈給委託人,但仍需保留妹妹之特留份

(二)生前財產處分

外婆可在生前:

  • 將財產贈與給特定繼承人
  • 但需注意民法第1030-3條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財產之規定
  • 過度之生前贈與仍可能被認定侵害特留份

(三)設立遺囑信託

  • 透過遺囑信託方式管理遺產
  • 指定信託利益之分配方式
  • 但仍需保障特留份權益

三、具體計算範例

假設外婆過世時:

  • 繼承人:委託人及妹妹(代位繼承母親)
  • 遺產總額:1,000萬元

法定應繼分:

  • 委託人:500萬元(二分之一)
  • 妹妹:500萬元(二分之一,代位繼承母親之應繼分)

特留份:

  • 委託人:250萬元(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 妹妹:250萬元(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遺囑可自由處分範圍:

  • 500萬元(扣除兩人特留份後)

遺囑規劃範例:

外婆可在遺囑中載明:

  • 妹妹繼承250萬元(特留份)
  • 委託人繼承750萬元(特留份250萬元加自由分配500萬元)

四、注意事項

(一)遺囑形式要件:遺囑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規定之法定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遺囑)

(二)避免爭議:建議採用公證遺囑,較能避免日後效力爭議

(三)定期檢視:建議外婆定期檢視遺囑內容,配合財產及家庭狀況調整

(四)諮詢專業:建議外婆會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進行完整之遺產規劃

(五)溝通協調:若可能,建議家族成員間進行溝通,減少日後紛爭

肆、結論

關於外婆能否以遺囑排除妹妹之代位繼承權及特留份,綜合上述分析:

(一)外婆應無法以遺囑排除妹妹的代位繼承權,因代位繼承為法定繼承制度。

(二)外婆應無法以遺囑排除妹妹的特留份,特留份為強行規定,任何侵害特留份之遺囑內容,繼承人均得行使扣減權。

(三)外婆僅能在保障特留份之前提下,於遺囑中自由分配剩餘遺產。

考量本案涉及代位繼承及特留份等重要權益,建議外婆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在合法範圍內進行遺產規劃,以達成其分配意願並避免日後爭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委託人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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