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民事賠償沒錢怒怎麼辦?可以分期或免責嗎?

對方要求民事賠償⋯但我沒錢賠償怎麼辦?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面臨民事賠償請求,但目前無資力履行賠償義務,尋求法律上之處理方式及因應對策。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賠償義務之性質與效力

(一)債務之存續性

民事賠償義務一旦成立,該義務並不因債務人暫時無資力而當然消滅。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依法追償。當事人縱使目前經濟困難,仍負有清償義務。

(二)附條件法律行為之保護

依民法第100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若當事人與債權人間之法律關係涉及附條件之約定,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應避免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之利益,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二、債務清償之相關規範

(一)一般債務清償原則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此原則說明債務人應就其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縱使當事人暫時無資力,債務本身並不因此免除。

(二)以他人財產清償之償還請求

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若當事人已婚,配偶若以自己財產代為清償當事人之債務,配偶得請求償還,此應納入當事人整體債務規劃之考量。

三、婚姻關係中之財產與債務責任

(一)日常家務代理與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同法第1003-1條第2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若當事人之債務涉及家庭生活費用,配偶可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此情形下應與配偶共同面對債務問題。

(二)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可能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若當事人已婚且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配偶可能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護自身財產。

(三)法定財產制下之債務處理

  1. 婚後財產與債務之計算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當事人現存之債務將影響未來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1. 婚前婚後財產清償債務之補償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當事人應注意以何種財產清償債務,將影響未來財產分配之計算。

  1. 處分財產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當事人若為清償債務而處分婚後財產,應注意是否構成不當減少剩餘財產之情形。

(四)共同財產制下之債務責任

若當事人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各自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038條規定,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五)分別財產制下之債務責任

若當事人採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即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四、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

若當事人之債務問題導致婚姻關係緊張,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若因債務問題導致離婚,可能涉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代理行為之限制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委託他人處理債務清償事宜,應注意代理權限之範圍,避免產生爭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之行動

(一)正視問題,積極面對

  1. 保持冷靜:債務問題雖然棘手,但逃避只會使問題惡化,應以理性態度面對。
  2. 維持溝通:與債權人保持聯繫,展現誠意與負責態度。
  3. 避免極端:切勿因壓力而做出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釐清債務內容

  1. 確認債務金額:詳細計算應償還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2. 檢視法律依據:確認債務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金額是否正確。
  3. 保存相關證據:妥善保管契約書、收據、對帳單等文件。

二、與債權人協商和解

(一)主動提出協商

  1. 說明財務狀況
  • 誠實告知目前經濟困難之實際情形
  • 提供收入證明、財產狀況說明等資料
  • 展現清償誠意與負責態度
  1. 提出可行方案
  • 分期償還計畫:依據實際收入提出合理之分期方案
  • 延期清償請求:說明暫時困難,請求寬限期間
  • 部分清償協議:協商以部分清償換取免除其餘債務
  • 以物抵債:若有財產,可協商以財產抵償債務

(二)和解之優點

  1. 避免訴訟費用:減少律師費、裁判費等支出
  2. 節省時間成本: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
  3. 爭取優惠條件:可能獲得較寬鬆之清償條件
  4. 和解筆錄效力:經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之和解,具有執行力

三、訴訟程序中之因應

(一)收到支付命令時

  1. 把握異議期間: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應提出異議
  2. 異議之效果: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失效,案件轉為訴訟程序
  3. 爭取協商機會:利用訴訟程序中之調解或和解機會

(二)民事訴訟中

  1. 務必出庭應訊
  • 切勿缺席,以免遭不利判決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1. 提出適當抗辯
  • 對債務金額有爭議者,提出證據說明
  • 若有時效消滅等抗辯事由,應及時主張
  • 說明清償困難之實際情形,請求法院斟酌
  1. 積極尋求和解
  • 向法院表達和解意願
  • 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清償方案
  • 請求法院協助調解

四、強制執行階段之對策

(一)聲請分期清償

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分期清償。法院會綜合考量:

  • 債務人之收入狀況
  • 必要生活費用
  • 扶養義務
  • 其他特殊情況

(二)保護基本生活

  1. 薪資保障:強制執行扣押薪資以三分之一為限,保留三分之二供維持生活
  2. 必需品保護:維持生活所必需之物品不得查封
  3. 聲明異議:對不當執行措施可提出異議

五、改善財務狀況之具體措施

(一)增加收入來源

  1. 尋找工作機會:積極求職或增加工作時數
  2. 開發第二收入:利用專長或技能增加收入
  3. 變賣非必要財產:出售非生活必需之財產以籌措資金

(二)減少支出

  1. 檢討日常開銷:詳細記錄支出,找出可節省之項目
  2. 削減非必要消費:暫停娛樂、奢侈品等非必要支出
  3. 優先清償債務:將有限資源優先用於清償債務

(三)尋求外部協助

  1. 法律扶助
  • 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 提供免費或低收費之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1. 社會資源
  • 向社福機構諮詢
  • 了解債務協商機制
  • 評估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

六、婚姻關係中之特別注意事項

(一)與配偶溝通

  1. 坦誠告知:向配偶說明債務情況,共同面對問題
  2. 評估影響:了解債務對家庭財產之影響
  3. 共同規劃:與配偶討論因應對策

(二)財產制之選擇

  1. 評估現行財產制:了解目前採用之夫妻財產制
  2. 考慮改用分別財產制: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配偶可能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3. 注意法律效果:改用財產制將影響財產歸屬及債務責任

(三)避免不當處分財產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者,該財產應追加計算。當事人應避免為規避債務而不當處分財產,以免產生法律爭議。

七、長期債務管理規劃

(一)債務清理程序

若債務確實無力清償,可考慮:

  1. 前置協商:與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
  2. 更生程序:適用於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
  3. 清算程序:將財產變現以清償債務

(二)預防再次負債

  1. 建立正確消費觀念:量入為出,避免過度消費
  2. 建立緊急預備金:儲蓄以應付突發狀況
  3. 審慎使用信用工具:避免過度使用信用卡或借貸
  4. 定期檢視財務狀況:掌握收支平衡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面臨民事賠償請求但無資力清償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行動事項

  1. 主動聯繫債權人:展現誠意,說明困難,尋求協商空間
  2. 提出分期方案:依實際收入提出可行之分期清償計畫
  3. 善用法律程序:把握異議、和解等程序保障權益
  4. 尋求專業協助:必要時諮詢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

二、重要提醒

  1. 債務持續存在:無資力不代表免責,債務仍然存在,應積極面對
  2. 合法討債權利:債權人有權透過合法途徑追討,當事人應配合處理
  3. 保護基本權益:了解法律對債務人之保障規定,如薪資扣押上限、生活必需品保護等
  4. 避免非法行為:若遭遇暴力討債或恐嚇,應立即報警處理
  5. 保持理性態度:切勿因壓力而做出極端行為,應尋求適當協助

三、婚姻關係特別提醒

若當事人已婚,應注意:

  1. 與配偶坦誠溝通:共同面對債務問題
  2. 了解財產制影響:債務可能影響夫妻財產關係
  3. 避免不當處分財產:以免產生法律爭議或損害配偶權益
  4. 注意連帶責任: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配偶可能負連帶責任

四、長期規劃建議

  1. 改善財務狀況:積極增加收入、減少支出
  2. 建立正確觀念:量入為出,避免再次負債
  3. 必要時啟動債務清理程序:評估是否符合更生或清算之要件

債務問題雖然棘手,但透過適當處理仍有解決之道。當事人應保持冷靜,積極面對,善用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同時誠實與債權人溝通,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所援引之法規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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