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蝦皮上購買標示新品限時下殺的狗飼料(商品上架總數為6),飼料售價約5折,發現為當時該款飼料最優惠價格,所以我第一筆下訂4包,第二筆下訂2包,賣家先將兩筆訂單顯示狀態由待出貨變為待收貨,而後告知因缺貨,所以僅出貨第二筆訂單,須請賣家取消第一筆訂單,我對無法出貨的原因提出質疑,並表示是真的缺貨還是因為價格標錯,才叫買家取消訂單,而後賣家也承諾會補償,但卻隨便補償,四樣用品加起來完全不及我訂單省下金額的一半,最後向賣家表明會找蝦皮與消保官處理,賣家才說會補出4包飼料的訂單,更提出以下內容: 「通常投訴 也是很浪費時間 再來我有明確告知你 我承認金額標錯 通常投訴也是不太會成立 但我們就算了 做個服務 很謝謝你讓我們能了解買家各種的問題 下次我們會多注意狀況 遇到訂單我們直接取消就好 一、標錯價格在法律上怎麼看? 在台灣的實務認定中: • 明顯錯誤價格(顯失公平) • 屬於「意思表示錯誤」 • 賣家有權 撤回交易、終止契約 只要你: ✔️ 還沒出貨 ✔️ 沒有刻意誘導 ✔️ 第一時間告知買家價格錯誤 👉 消保官與平台幾乎都站在賣家這邊。」 請問該事件須如何處理?
本案涉及網路購物平台(蝦皮)上的分批訂購爭議。消費者發現賣家販售標示為「新品限時下殺」的狗飼料,價格約為市價5折,遂分兩筆訂單購買共6包(第一筆4包、第二筆2包)。賣家將兩筆訂單狀態均改為「待收貨」後,卻僅出貨第二筆訂單,要求取消第一筆訂單,理由先稱「缺貨」,後又承認「金額標錯」。賣家提出補償方案,但消費者認為不足,經消費者表示將向蝦皮及消保官申訴後,賣家才同意補出4包飼料。
依據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在網路交易中:
本案中,賣家已將兩筆訂單狀態均改為「待收貨」,此行為應構成對買家訂購要約的承諾,兩筆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賣家主張價格標錯,可能涉及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適用要件分析:
(1)是否構成「重大錯誤」:
(2)是否有「過失」:
(3)是否符合「顯失公平」:
(1)兩筆訂單均已確認:
(2)選擇性履行的問題: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1)庫存管理責任:
(2)先後順序問題: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1)廣告不實責任:
(2)定型化契約條款審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至第45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規定:「消費者依前二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申訴管道:
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在法律上屬於意思表示錯誤,賣家有權撤回交易、終止契約,消保官與平台幾乎都站在賣家這邊。」
此主張可能有以下問題:
(1)過度簡化法律規定:
(2)忽略契約已成立的事實:
(3)選擇性履行的不當:
(4)實務見解並非絕對:
(1)截圖保存:
(2)下載訂單資料:
建議以書面(蝦皮平台訊息)向賣家表示:
關於訂單編號【第一筆訂單編號】,本人主張如下:
(1)申訴管道:
(2)申訴內容重點:
(3)平台可能處理方式:
(1)申訴對象:
(2)申訴方式:
(3)申訴書內容應包含:
(1)受理申訴:
(2)調查與協調:
(3)處理結果:
若消保官申訴未能解決,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申請方式:
(2)調解委員會組成:
(3)調解效力:
(1)合理的請求:
(2)損害賠償計算:
(3)和解空間:
(1)訴訟標的金額:
(2)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至第436條之32):
(3)訴訟成本:
(1)主要請求:
(2)訴訟理由:
(3)證據提出:
(1)勝訴可能性:
(2)訴訟效益:
賣家已同意「補出4包飼料的訂單」,建議:
(1)確認補償內容:
(2)書面確認:
(3)評估是否接受:
若賣家後續反悔,不願補出4包飼料:
(1)立即向平台申訴:
(2)向消保官申訴:
(3)保留法律追訴權:
(1)下單前確認:
(2)訂單確認後:
(3)發生爭議時:
(1)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2)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可能不成立:
(3)賣家選擇性履行可能不當:
(4)消費者權益可能受損:
(1)第一優先:確認賣家補償承諾
(2)第二優先:向平台申訴
(3)第三優先:向消保官申訴
(4)最後手段:提起訴訟
針對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在法律上屬於意思表示錯誤,賣家有權撤回交易、終止契約,消保官與平台幾乎都站在賣家這邊」,您可回應:
(1)意思表示錯誤需符合「無過失」要件:
(2)契約已成立且已部分履行:
(3)消保官與平台不一定站在賣家這邊:
(4)您已承諾補償: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建議您:
(1)優先爭取和解:
(2)保留法律追訴權:
(3)理性溝通:
(4)保全證據:
本案您的法律地位可能較為有利,建議積極主張權利,但也可考慮合理的和解方案,以節省時間與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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