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飼料價格標錯被迫取消訂單,賣家補償不足,我該怎麼爭取權益?

在蝦皮上購買標示新品限時下殺的狗飼料(商品上架總數為6),飼料售價約5折,發現為當時該款飼料最優惠價格,所以我第一筆下訂4包,第二筆下訂2包,賣家先將兩筆訂單顯示狀態由待出貨變為待收貨,而後告知因缺貨,所以僅出貨第二筆訂單,須請賣家取消第一筆訂單,我對無法出貨的原因提出質疑,並表示是真的缺貨還是因為價格標錯,才叫買家取消訂單,而後賣家也承諾會補償,但卻隨便補償,四樣用品加起來完全不及我訂單省下金額的一半,最後向賣家表明會找蝦皮與消保官處理,賣家才說會補出4包飼料的訂單,更提出以下內容: 「通常投訴 也是很浪費時間 再來我有明確告知你 我承認金額標錯 通常投訴也是不太會成立 但我們就算了 做個服務 很謝謝你讓我們能了解買家各種的問題 下次我們會多注意狀況 遇到訂單我們直接取消就好 一、標錯價格在法律上怎麼看? 在台灣的實務認定中: • 明顯錯誤價格(顯失公平) • 屬於「意思表示錯誤」 • 賣家有權 撤回交易、終止契約 只要你: ✔️ 還沒出貨 ✔️ 沒有刻意誘導 ✔️ 第一時間告知買家價格錯誤 👉 消保官與平台幾乎都站在賣家這邊。」 請問該事件須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網路購物平台(蝦皮)上的分批訂購爭議。消費者發現賣家販售標示為「新品限時下殺」的狗飼料,價格約為市價5折,遂分兩筆訂單購買共6包(第一筆4包、第二筆2包)。賣家將兩筆訂單狀態均改為「待收貨」後,卻僅出貨第二筆訂單,要求取消第一筆訂單,理由先稱「缺貨」,後又承認「金額標錯」。賣家提出補償方案,但消費者認為不足,經消費者表示將向蝦皮及消保官申訴後,賣家才同意補出4包飼料。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否

(一)網路交易契約成立時點

依據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在網路交易中:

  • 賣家在網路平台上架商品,通常被認定為「要約之引誘」
  • 買家下單為「要約」
  • 賣家確認訂單(將訂單狀態改為「待出貨」或「待收貨」)為「承諾」

本案中,賣家已將兩筆訂單狀態均改為「待收貨」,此行為應構成對買家訂購要約的承諾,兩筆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二)賣家主張「標錯價格」的法律效力

賣家主張價格標錯,可能涉及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適用要件分析:

(1)是否構成「重大錯誤」:

  • 5折價格在促銷活動中並非罕見
  • 商品標示為「新品限時下殺」,消費者有理由相信這是促銷價格
  • 若價格明顯不合理(如原價數千元標價數十元),較易認定為錯誤

(2)是否有「過失」:

  • 賣家為專業經營者,對商品定價負有注意義務
  • 上架前應審核價格正確性
  • 本案賣家已承認「金額標錯」,顯示可能有過失,依民法第88條但書規定,可能不得主張撤銷

(3)是否符合「顯失公平」:

  • 民法第74條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
  • 本案不適用:消費者並非乘賣家急迫或輕率,而是正常下單購買

二、賣家已確認訂單後的法律責任

(一)契約履行義務

(1)兩筆訂單均已確認:

  • 賣家將訂單狀態改為「待收貨」,表示已承諾出貨
  • 依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應負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2)選擇性履行的問題:

  • 賣家僅出貨第二筆訂單(2包),拒絕出貨第一筆訂單(4包)
  • 此行為可能構成部分不履行契約
  • 可能涉及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及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二)「缺貨」抗辯的合理性

(1)庫存管理責任:

  • 賣家標示商品總數為6包
  • 消費者分兩筆訂單購買共6包,符合庫存數量
  • 賣家確認兩筆訂單後才主張缺貨,可能不合理

(2)先後順序問題:

  • 若真的缺貨,應依下單時間順序履行
  • 第一筆訂單(4包)在前,第二筆訂單(2包)在後
  • 賣家卻選擇出貨第二筆,拒絕第一筆,可能不合理

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一)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1)廣告不實責任:

  • 商品標示「新品限時下殺」
  • 消費者有理由相信這是真實的促銷活動
  • 賣家可能不得以「標錯價格」為由拒絕履行

(2)定型化契約條款審查:

  • 網路平台交易條款若有不利消費者的約定
  • 依消保法第12條,可能被認定無效

(二)消費爭議處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至第45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規定:「消費者依前二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申訴管道:

  • 向企業經營者(賣家)申訴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會申訴
  •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賣家主張的法律見解檢討

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在法律上屬於意思表示錯誤,賣家有權撤回交易、終止契約,消保官與平台幾乎都站在賣家這邊。」

此主張可能有以下問題:

(1)過度簡化法律規定:

  • 意思表示錯誤需符合「無過失」要件
  • 專業經營者對價格標示負有高度注意義務

(2)忽略契約已成立的事實:

  • 賣家已確認訂單(改為待收貨狀態)
  • 契約成立後,可能不得任意撤銷

(3)選擇性履行的不當:

  • 若真的標錯價格,應對所有訂單一致處理
  • 選擇性出貨部分訂單,可能顯示並非單純錯誤

(4)實務見解並非絕對:

  • 消保官處理個案時會考量具體情況
  • 本案賣家已確認訂單,情況與單純標錯價格可能不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步驟

(一)保全證據

(1)截圖保存:

  • 商品頁面(包含「新品限時下殺」標示、價格、庫存數量)
  • 兩筆訂單的下單時間、確認時間、狀態變更紀錄
  • 與賣家的所有對話紀錄(包含賣家承認「金額標錯」的訊息)
  • 賣家提出的補償方案內容
  • 賣家最後同意補出4包飼料的承諾

(2)下載訂單資料:

  • 從蝦皮平台下載完整訂單資料
  • 包含訂單編號、商品資訊、價格、數量等

(二)向賣家明確主張權利

建議以書面(蝦皮平台訊息)向賣家表示:

關於訂單編號【第一筆訂單編號】,本人主張如下:

  • 兩筆訂單均已成立:貴店已將兩筆訂單狀態改為「待收貨」,表示已確認訂單,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 要求履行契約:依據民法第348條,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貴店應依約出貨第一筆訂單(4包飼料)
  • 不接受「標錯價格」抗辯:商品標示為「新品限時下殺」,本人有理由相信這是促銷價格;貴店為專業經營者,對價格標示負有注意義務;貴店已確認訂單後才主張標錯,且選擇性出貨第二筆訂單,可能不合理
  • 請於【日期】前履行契約,否則本人將向蝦皮平台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二、向平台申訴

(一)蝦皮平台申訴

(1)申訴管道:

  • 使用蝦皮「訂單問題」功能
  • 選擇「賣家未依約出貨」或「其他爭議」

(2)申訴內容重點:

  • 說明兩筆訂單均已確認
  • 強調賣家選擇性履行的不當
  • 提供完整證據(截圖、對話紀錄)
  • 要求平台介入處理

(3)平台可能處理方式:

  • 要求賣家說明
  • 協調雙方達成和解
  • 依平台規則對賣家進行處分

(二)注意事項

  • 蝦皮平台有自己的交易規則和爭議處理機制
  • 平台處理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 若平台處理不滿意,仍可尋求其他救濟管道

三、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一)申訴程序

(1)申訴對象:

  • 您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 可透過「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

(2)申訴方式:

  • 書面申訴(郵寄或親送)
  • 線上申訴(各地方政府網站)
  • 電話申訴(1950專線)

(3)申訴書內容應包含:

  • 申訴人基本資料(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 被申訴人資料(賣家名稱/公司名稱、營業地址、聯絡電話)
  • 爭議事實(交易時間、交易平台、商品名稱、爭議經過)
  • 申訴理由(買賣契約已成立、賣家選擇性履行契約、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可能不成立、賣家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請求事項(請求被申訴人依約出貨第一筆訂單、請求被申訴人賠償因違約所生之損害)
  • 證據(商品頁面截圖、訂單資料、與賣家對話紀錄、其他相關證據)

(二)消保官處理流程

(1)受理申訴:

  • 消保官收到申訴後,會先審查是否屬於消費爭議
  • 若屬於消費爭議,會通知被申訴人(賣家)

(2)調查與協調:

  • 消保官會調查事實
  • 可能約談雙方
  • 嘗試協調達成和解

(3)處理結果:

  • 若協調成功,雙方簽署和解書
  • 若協調不成,消保官會建議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四、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一)調解程序

若消保官申訴未能解決,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申請方式:

  • 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 通常由消保官協助轉介

(2)調解委員會組成:

  • 由法律、醫療、科技等專家組成
  • 具有專業性和公正性

(3)調解效力: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消保法第46條)
  • 調解不成立,可提起訴訟

(二)調解策略

(1)合理的請求:

  • 主要請求:依約出貨第一筆訂單(4包飼料)
  • 次要請求:若無法出貨,賠償價差損失

(2)損害賠償計算:

  • 若市價為X元/包,促銷價為0.5X元/包
  • 4包的價差損失為:4 × (X - 0.5X) = 2X元
  • 可請求賠償此價差損失

(3)和解空間:

  • 考慮接受合理的補償方案
  • 例如:出貨4包飼料加部分補償
  • 或:賠償價差損失加額外補償

五、提起民事訴訟

(一)訴訟前評估

(1)訴訟標的金額:

  • 計算第一筆訂單的價值
  • 若金額不大(如數千元),可考慮小額訴訟程序

(2)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至第436條之32):

  •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程序簡便,一次辯論終結
  • 不得上訴第三審

(3)訴訟成本: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 律師費:小額訴訟可自行進行,不一定需要律師
  • 時間成本:需考量訴訟時間

(二)訴訟請求

(1)主要請求:

  • 請求履行契約(出貨4包飼料)
  • 或請求損害賠償(價差損失)

(2)訴訟理由:

  • 買賣契約已成立
  • 賣家違反契約義務
  • 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可能不成立

(3)證據提出:

  • 商品頁面截圖
  • 訂單資料
  • 對話紀錄
  • 其他相關證據

(三)訴訟風險評估

(1)勝訴可能性:

  • 本案有利因素:賣家已確認兩筆訂單、賣家選擇性履行可能不合理、賣家承認「金額標錯」,顯示可能有過失
  • 不利因素:若價格確實明顯不合理,法院可能認定為錯誤、實際損失金額可能不大

(2)訴訟效益:

  • 若訴訟標的金額不大,訴訟成本可能不符效益
  • 建議優先透過申訴、調解等方式解決

六、其他建議

(一)接受賣家補償方案的考量

賣家已同意「補出4包飼料的訂單」,建議:

(1)確認補償內容:

  • 要求賣家明確承諾補出4包飼料
  • 確認補償的價格(是否為原促銷價格)
  • 確認出貨時間

(2)書面確認:

  • 透過蝦皮平台訊息確認
  • 保留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3)評估是否接受:

  • 若賣家確實補出4包飼料,您的主要訴求已達成
  • 可考慮接受,避免後續爭議

(二)若賣家反悔

若賣家後續反悔,不願補出4包飼料:

(1)立即向平台申訴:

  • 提供賣家承諾補償的對話紀錄
  • 要求平台介入處理

(2)向消保官申訴:

  • 強調賣家承諾後反悔,違反誠信原則
  • 請求消保官協助

(3)保留法律追訴權:

  • 若協調不成,仍可提起訴訟

(三)預防未來爭議

(1)下單前確認:

  • 截圖保存商品頁面、價格、庫存等資訊
  • 注意商品描述是否有特殊限制

(2)訂單確認後:

  • 保留訂單確認通知
  • 注意訂單狀態變更

(3)發生爭議時:

  • 立即保全證據
  • 與賣家溝通時保持理性、明確
  • 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肆、結論

一、法律評析

(1)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 賣家將兩筆訂單狀態改為「待收貨」,表示已承諾出貨
  • 兩筆買賣契約應已成立,賣家應負有履行義務

(2)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可能不成立:

  • 賣家為專業經營者,對價格標示負有高度注意義務
  • 商品標示為「新品限時下殺」,消費者有理由相信這是促銷價格
  • 賣家可能有過失,依民法第88條但書規定,可能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3)賣家選擇性履行可能不當:

  • 賣家確認兩筆訂單後,僅出貨第二筆,拒絕第一筆
  • 此行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可能構成部分不履行契約

(4)消費者權益可能受損:

  • 消費者依約下單,有權期待賣家履行契約
  • 賣家違約,消費者可能得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

二、處理建議優先順序

(1)第一優先:確認賣家補償承諾

  • 賣家已同意補出4包飼料
  • 透過平台訊息明確確認補償內容、價格、出貨時間
  • 若賣家確實履行,您的主要訴求已達成

(2)第二優先:向平台申訴

  • 若賣家反悔或補償不符承諾
  • 向蝦皮平台申訴,要求介入處理
  • 提供完整證據,包含賣家承諾補償的對話紀錄

(3)第三優先:向消保官申訴

  • 若平台處理不滿意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請求消保官協助協調或調解

(4)最後手段:提起訴訟

  • 若前述方式均無法解決
  • 評估訴訟效益後,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若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三、賣家法律主張的回應

針對賣家主張「標錯價格在法律上屬於意思表示錯誤,賣家有權撤回交易、終止契約,消保官與平台幾乎都站在賣家這邊」,您可回應:

(1)意思表示錯誤需符合「無過失」要件:

  • 民法第88條但書規定,錯誤需「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 您為專業經營者,對價格標示負有高度注意義務
  • 您已承認「金額標錯」,顯示可能有過失,依法可能不得撤銷

(2)契約已成立且已部分履行:

  • 您已確認兩筆訂單,契約應已成立
  • 您已出貨第二筆訂單,表示有履行能力
  • 選擇性履行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3)消保官與平台不一定站在賣家這邊:

  • 消保官處理個案時會考量具體情況
  • 本案您已確認訂單且選擇性履行,情況特殊
  • 消費者保護法傾向保護消費者權益

(4)您已承諾補償:

  • 您已同意補出4包飼料
  • 此承諾具有法律效力
  • 若反悔,可能構成新的違約行為

四、最終建議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建議您:

(1)優先爭取和解:

  • 確認賣家補出4包飼料的承諾
  • 若賣家確實履行,可考慮接受

(2)保留法律追訴權:

  • 若賣家反悔,立即向平台及消保官申訴
  • 必要時提起訴訟

(3)理性溝通:

  • 與賣家溝通時保持理性、明確
  • 避免情緒化言語,以免影響後續處理

(4)保全證據:

  • 持續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包含對話紀錄、訂單資料、商品頁面截圖等

本案您的法律地位可能較為有利,建議積極主張權利,但也可考慮合理的和解方案,以節省時間與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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