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因客人丟棄筷子要求退貨,被控侵佔罪,怎麼自救?

我是超商店員,幫客人結完帳當下客人無故丟棄一把筷子,導致我收回一樣商品要求客人退貨取消交易,但客人並不願意,客人報警處理,警察請客人告我侵佔罪。請問我該如何避免罪責以及對方會如何誣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超商店員與顧客間因商品交易後發生爭議。店員主張因顧客丟棄筷子而要求退貨取消交易,顧客不同意並報警處理,警方建議顧客對店員提告侵佔罪。本案核心爭點在於:(1)交易完成後店員是否有權單方要求退貨;(2)店員行為是否構成侵佔罪;(3)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並避免不當指控。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當顧客選購商品並結帳付款完成時,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已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應已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一旦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

顧客事後丟棄筷子之行為,並非法定契約解除事由。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有回復原狀之義務,但該條係規範契約合法解除後之效力,並非賦予任一方片面解除契約之權利。店員不得因顧客事後行為而單方面要求取消已完成之交易。

二、侵佔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佔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 客觀要件

  1. 持有他人之物:交易完成後,商品所有權已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移轉予顧客,該商品已屬「他人之物」。

  2.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店員若未經顧客同意,強行收回已售出之商品,客觀上可能被認定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二) 主觀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侵佔罪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犯意。

本案關鍵在於店員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若店員係基於誤解法律或超商規定,認為有權收回商品,則主觀上可能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此部分應視具體事證及店員當時之認知狀態而定。

三、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準用刑法第323條規定,侵佔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此意味若能在偵查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即可免除刑事責任。

四、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該條款僅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不適用於一般超商臨櫃交易。本案屬一般零售交易,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鑑賞期規定。

五、誣告罪之防範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有明知不實而故意誣告之情形,可能構成誣告罪。

然而,本案中對方報警並經警方建議提告,若對方係基於其主觀認知而為,即使最終認定不構成犯罪,亦難認定為誣告。僅有在對方明知事實真相仍故意虛構事實誣告時,方可能成立誣告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 證據保全

  1. 保存監視器錄影畫面,包括完整交易過程及顧客丟棄筷子之畫面
  2. 保存交易明細、發票等文件
  3. 若有其他店員或顧客在場,請其作證
  4. 詳細記錄事發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對話內容

(二) 主動說明

  1. 若警方詢問,應誠實說明事發經過
  2. 強調自己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係因誤解而為
  3. 說明願意返還商品或賠償損失

(三) 尋求法律協助

  1. 諮詢律師,了解自身權利義務
  2. 若收到傳票或通知,應委請律師陪同應訊

二、避免刑事責任之策略

(一) 主觀要件抗辯

  1. 主張自己係基於維護超商權益之善意,並非出於不法所有意圖
  2. 說明對法律認知不足,誤以為有權收回商品
  3. 強調事後願意返還商品,顯無侵佔之故意

(二) 客觀要件抗辯

  1. 若商品尚未實際取回或已返還,可主張侵佔行為未完成
  2. 若有超商內部規定支持,可作為合理信賴之依據

(三) 和解途徑(最優先建議)

考量侵佔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

  1. 主動與顧客協商和解,返還商品或賠償損失
  2. 取得顧客諒解書,請求撤回告訴
  3. 和解金額應合理,避免被認為係畏罪賠償

三、防範不當指控

(一) 釐清事實

  1. 整理完整時間軸,包括交易完成時間、顧客丟棄筷子時間、收回商品時間
  2. 確認顧客丟棄筷子之原因及當時對話內容
  3. 說明自己要求退貨之理由及法律依據

(二) 證明善意

  1. 提出自己係基於超商利益考量,並非個人私利
  2. 說明若有不當,願意承擔民事責任,但無刑事犯意
  3. 強調過去工作紀錄良好,無不良前科

(三) 審慎評估反制措施

若對方有明顯誣告或誹謗行為,應保留相關證據,但提出反告前應審慎評估,避免擴大爭議。建議先諮詢律師專業意見。

四、民事責任處理

(一) 返還商品

若商品仍在手中,應主動返還予顧客;若商品已損壞或滅失,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賠償相當價額。

(二) 損害賠償

若顧客因此受有損害,應評估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合理,可透過調解程序確定。

(三) 超商內部處理

  1. 向雇主說明事發經過,尋求支持
  2. 了解超商是否願意承擔部分責任或提供法律協助
  3. 檢討內部作業流程,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五、長期預防措施

(一) 加強法律知識

  1. 學習基本民刑法概念,特別是買賣契約及財產犯罪相關規定
  2. 了解超商業務相關之消費者保護法規
  3. 參加雇主提供之教育訓練

(二)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1. 與雇主討論建立明確之退換貨標準作業程序
  2. 遇有爭議時,應先請示主管或撥打客服專線
  3. 避免單獨處理重大爭議,應有其他人員在場見證

(三) 提升客戶關係管理

  1. 提升溝通技巧,以理性平和態度處理顧客抱怨
  2. 了解顧客心理,避免激化衝突
  3. 必要時請主管或資深同事協助處理

肆、結論

關於本案店員因顧客丟棄筷子而單方要求退貨取消交易之行為,依民法第345條及第153條規定,買賣契約既已成立,除非雙方合意或有法定事由,否則不得片面解除。店員收回商品之行為,在客觀上可能符合刑法第335條侵佔罪之構成要件,但關鍵在於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考量本案店員可能係基於誤解而為,主觀上可能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向:

  1. 短期:立即保全證據、主動說明經過、尋求法律協助,並與顧客協商和解
  2. 中期:若遭起訴,應委請律師辯護,主張欠缺犯罪故意,並積極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3. 長期:加強法律知識、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提升客戶關係管理能力

特別提醒,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3條規定,侵佔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在偵查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因此,和解應為本案最優先考慮之處理方式。

本案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理性溝通,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最小成本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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