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父親因車禍病危住院,惟其與子女多年未聯絡、未同居、未照顧,子女收到醫院通知後,是否可以不理會、不處理之法律問題。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子女對父親是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以及完全不處理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父母與子女間屬於直系血親關係,依上開規定相互負有扶養義務。此項義務並不因多年未聯絡、未同居或未照顧而當然免除。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子女對父親之扶養義務順序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非父親有配偶或其他更近親等之扶養義務人,否則子女應負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本案父親因車禍病危住院,應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且依上開規定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親),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受扶養權利之成立要件較為寬鬆。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若子女自身經濟困難,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但不得完全免除。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若父親過去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子女可依此條文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惟此需經法院裁定,不得自行免除。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即使負有扶養義務,扶養之程度仍應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實際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並非毫無限制。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若子女收到醫院通知後完全不理會、不處理,可能涉及對無自救力之父親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具有遺棄之故意,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本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須判處六個月徒刑,刑責相當嚴重。
依醫療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病患病危時,醫療機構有義務通知家屬。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在父親無配偶或配偶無法聯繫時,應為法定之醫療決定代理人。
若子女完全不理會醫院通知,可能導致: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若子女曾被他人收養,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扶養義務應不存在。但若收養關係已終止,則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
本案未提及子女有被收養之情形,應仍維持與父親之直系血親關係,負有扶養義務。
基於以下理由,不建議完全不理會醫院通知:
建議至少應:
若父親過去確有以下情形,建議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此需準備相關證據,如: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可由多人分擔。建議: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子女自身經濟困難,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建議:
雖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扶養義務,但仍需考量:
綜上所述,關於父親車禍病危住院,子女收到醫院通知是否可以不理會、不處理之問題,考量子女對父親可能涉及民法上扶養義務及刑法遺棄罪之風險,建議不宜完全不理會、不處理。
具體建議如下:
最低限度處理:應回應醫院通知、了解父親狀況、協助緊急醫療決定,以避免刑事責任
評估減輕義務:若父親過去確有虐待、遺棄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協調分擔責任: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協調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
評估自身能力:若自身經濟困難,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特別提醒,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須透過法院裁定,不得自行免除。在法院裁定前,仍應履行最低限度之扶養義務,以避免刑事責任。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採取最適當之法律行動。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