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病危住院多年未聯絡,子女可以不管不顧嗎?會有法律責任嗎?

父親車禍病危住院,但與子女多年未聯絡、未同居、未照顧,子女收到醫院通知,可以不理會、不處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父親因車禍病危住院,惟其與子女多年未聯絡、未同居、未照顧,子女收到醫院通知後,是否可以不理會、不處理之法律問題。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子女對父親是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以及完全不處理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扶養義務

(一) 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父母與子女間屬於直系血親關係,依上開規定相互負有扶養義務。此項義務並不因多年未聯絡、未同居或未照顧而當然免除。

(二) 扶養義務之順序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子女對父親之扶養義務順序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非父親有配偶或其他更近親等之扶養義務人,否則子女應負擔扶養義務。

(三) 受扶養權利之要件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本案父親因車禍病危住院,應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且依上開規定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親),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受扶養權利之成立要件較為寬鬆。

(四)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1. 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不足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若子女自身經濟困難,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但不得完全免除。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不法侵害或未盡義務之情形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若父親過去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子女可依此條文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惟此需經法院裁定,不得自行免除。

(五) 扶養程度之酌定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即使負有扶養義務,扶養之程度仍應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實際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並非毫無限制。

二、刑事遺棄罪之風險

(一) 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 被害人為無自救力之人:父親因車禍病危,應已失去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自我保護能力
  2. 行為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子女對父親依民法負有扶養義務
  3. 遺棄或不為必要之扶助:完全不理會、不處理可能構成「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
  4. 具有遺棄之故意

(二) 本案刑事責任評估

若子女收到醫院通知後完全不理會、不處理,可能涉及對無自救力之父親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具有遺棄之故意,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本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須判處六個月徒刑,刑責相當嚴重。

三、醫療決定權之問題

(一) 緊急醫療處置之同意

依醫療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病患病危時,醫療機構有義務通知家屬。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在父親無配偶或配偶無法聯繫時,應為法定之醫療決定代理人。

(二) 不處理之法律後果

若子女完全不理會醫院通知,可能導致:

  1. 父親無法獲得必要之醫療決定同意
  2. 影響醫療處置之進行
  3. 構成民事上之扶養義務不履行
  4. 構成刑事上之遺棄罪

四、收養關係對扶養義務之影響

(一) 收養關係之效力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若子女曾被他人收養,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扶養義務應不存在。但若收養關係已終止,則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

(二) 本案適用情形

本案未提及子女有被收養之情形,應仍維持與父親之直系血親關係,負有扶養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 不宜完全不理會

基於以下理由,不建議完全不理會醫院通知:

  1. 可能構成刑事遺棄罪,面臨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2. 違反民法上扶養義務,可能遭求償
  3. 影響父親緊急醫療處置之進行

(二) 最低限度之處理

建議至少應:

  1. 回應醫院通知:表明已知悉父親病況
  2. 確認父親狀況:了解病情及醫療需求
  3. 協助緊急醫療決定:在生命危急時同意必要處置
  4. 通知其他親屬: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一併通知

二、中長期建議

(一) 評估扶養義務減輕之可能性

若父親過去確有以下情形,建議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1. 對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
  2. 對子女有重大侮辱或精神侵害
  3. 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此需準備相關證據,如:

  • 過去報案紀錄
  • 社工訪視紀錄
  • 證人證詞
  • 其他客觀證據

(二) 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協調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可由多人分擔。建議:

  1. 確認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父親之配偶、其他子女)
  2. 協調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
  3. 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扶養方式及費用

(三) 評估自身扶養能力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子女自身經濟困難,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建議:

  1. 評估自身經濟狀況
  2. 準備經濟能力證明文件
  3. 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緊急處理(立即至3日內)

  1. 聯繫醫院
  • 了解父親病況及預後
  • 確認是否需緊急醫療決定
  • 詢問醫療費用概況
  1. 確認扶養義務人
  • 查明父親是否有配偶
  • 確認是否有其他子女
  • 了解其他親屬狀況
  1. 做出必要醫療決定
  • 同意緊急救命處置
  • 避免因延誤造成刑事責任

第二階段:法律評估(3日至2週內)

  1. 諮詢律師
  • 評估扶養義務減輕之可能性
  • 了解刑事風險
  • 規劃法律策略
  1. 蒐集證據
  • 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證據
  • 自身經濟狀況證明
  • 其他相關事證
  1. 與家屬溝通
  • 協調扶養義務分擔
  • 討論後續照顧安排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2週後)

  1. 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 準備聲請狀
  • 提出相關證據
  • 參與法院審理
  1. 協調扶養方式
  • 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達成協議
  • 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
  • 確定各方負擔比例

四、風險提醒

(一) 刑事風險

  • 完全不理會:可能構成刑事遺棄罪
  • 僅做最低限度處理:刑事風險較低
  • 積極處理並聲請減輕義務:刑事風險最低

(二) 民事風險

  • 可能遭其他扶養義務人或父親本人求償
  • 醫療費用可能由扶養義務人連帶負擔
  • 未來可能持續負有扶養義務

(三) 道德考量

雖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扶養義務,但仍需考量:

  • 社會觀感
  • 家族關係
  • 個人良心

肆、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父親車禍病危住院,子女收到醫院通知是否可以不理會、不處理之問題,考量子女對父親可能涉及民法上扶養義務及刑法遺棄罪之風險,建議不宜完全不理會、不處理。

具體建議如下:

  1. 最低限度處理:應回應醫院通知、了解父親狀況、協助緊急醫療決定,以避免刑事責任

  2. 評估減輕義務:若父親過去確有虐待、遺棄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協調分擔責任: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協調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

  4. 評估自身能力:若自身經濟困難,可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特別提醒,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須透過法院裁定,不得自行免除。在法院裁定前,仍應履行最低限度之扶養義務,以避免刑事責任。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採取最適當之法律行動。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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