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的扶恤金誰能領?養女有權利分嗎?

先生的爸爸過世能申請扶恤金請問扶恤金該有誰領?爸爸的喪葬費用都是兒子去借來辦喪世 養女連爸爸過世都沒有回來看 卻也想得到這筆扶恤金的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軍人(或公務人員)死亡後扶恤金之領取權利歸屬問題。案件事實如下:

  1. 被繼承人(父親)已過世,生前應屬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
  2. 繼承人包括:親生兒子及養女
  3. 喪葬費用由兒子借款支付辦理
  4. 養女於父親過世時未返家探視
  5. 雙方對扶恤金領取權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扶恤金之法律性質

扶恤金並非遺產,而是國家對軍人(或公務人員)遺族之特別照顧措施。依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其領取權利人及順序由相關法規明定,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二、扶恤金之給付內容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本案若父親係因病或意外死亡,應依其實際服役年資計算年撫金給與年限。

三、扶恤金領受權人之認定

(一)養子女之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均應屬扶恤金之合法領受權人。

(二)本案養女是否喪失扶恤金領取權?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31條規定:「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三、褫奪公權終身者。四、死亡者。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本案養女「未返家探視」之行為,並不符合上述任一法定喪失扶恤金領取權之事由。雖然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認為:「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但須注意:

  • 該判例係針對民法第1145條第5款「繼承權喪失」之認定
  • 扶恤金並非遺產,不適用繼承權喪失之規定
  • 扶恤金領取權之喪失,須依軍人撫卹條例第31條之明文規定

因此,本案養女在法律上應仍保有扶恤金領取權。

四、扶恤金之保護規定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29條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此規定旨在保障遺族之基本生活,確保扶恤金能確實用於照顧遺族。

五、喪葬費用支出與扶恤金領取之關係

(一)喪葬費用支出不影響扶恤金領取權

扶恤金領取權依法定順序及資格認定,不因實際支付喪葬費用而改變。實際支付喪葬費用者,應另循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喪葬費用之求償

實際支付喪葬費用者,可能依下列法律途徑處理:

  1.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向遺產請求償還
  2.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3. 依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但須注意,上述請求權與扶恤金領取權係屬不同法律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扶恤金領取

(一)法律上之認定

考量養女與親生兒子在法律上均為合法領受權人,且養女「未返家探視」之行為不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31條所定喪失領取權之法定事由,因此在法律上,養女應仍保有扶恤金領取權。

(二)建議處理方式

方案一:協商分配(建議優先採行)

  1. 建議雙方進行協商,說明實際情況:
  • 兒子實際支付全部喪葬費用
  • 喪葬費用係借款支付,造成經濟負擔
  • 養女未返家探視之事實
  1. 提出合理分配方案:
  • 由兒子優先從扶恤金中扣除喪葬費用
  • 剩餘部分再行協商分配比例
  • 或由養女同意較高比例分配予兒子
  1. 簽訂書面協議:
  • 明確記載分配比例及給付方式
  • 雙方簽名並保留協議書
  • 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方案二:依法定程序領取

若協商不成,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向國防部或相關機關申請扶恤金
  2. 若雙方均為合法領受權人,應依法定比例分配
  3. 兒子另行循民事程序請求償還喪葬費用

二、關於喪葬費用之處理

(一)確認遺產範圍

  1. 查明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產(不動產、存款、保險等)
  2. 若有遺產,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喪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
  3. 實際支付喪葬費用者得優先從遺產中受償

(二)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若無遺產或遺產不足清償:

  1. 可能依民法第1150條類推適用或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規定
  2. 向養女請求分擔其應負擔之喪葬費用比例
  3. 保留相關支出憑證(借款證明、喪葬費用收據等)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資料蒐集與確認(1-2週)

  1. 確認被繼承人身分及服役年資
  2. 向國防部或相關機關查詢:
  • 扶恤金種類(一次卹金或年撫金)
  • 扶恤金金額
  • 領取程序及應備文件
  1. 整理喪葬費用支出明細及憑證:
  • 借款證明文件
  • 喪葬費用收據
  • 相關支出證明
  1. 確認遺產範圍及價值

第二階段:協商溝通(2-4週)

  1. 發函通知養女,說明:
  • 扶恤金領取權之法律規定
  • 實際支付喪葬費用之情形及金額
  • 提出合理分配方案
  • 強調情理因素(父親過世時未返家探視)
  1. 建議分配方案範例:
  • 扶恤金總額先扣除喪葬費用,剩餘部分再行分配
  • 或由養女同意較高比例(如70%或80%)分配予兒子
  • 或由養女放棄部分扶恤金,作為喪葬費用之補償
  1. 約定協商期限,保留書面往來紀錄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視協商結果)

若協商成立:

  1. 簽訂書面協議書,載明:
  • 雙方身分及關係
  • 扶恤金總額及分配比例
  • 給付方式及期限
  • 違約責任
  1. 共同或依協議內容向國防部申請領取扶恤金
  2. 依協議履行給付義務

若協商不成:

  1. 依法定程序領取扶恤金(若雙方均為合法領受權人,應依法定比例分配)
  2.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償還喪葬費用
  3. 訴訟標的:喪葬費用之應分擔部分

四、訴訟準備(若必要時)

(一)請求權基礎

  1. 民法第1150條:喪葬費用由遺產支付
  2.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 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

(二)應準備之證據

  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3. 喪葬費用支出明細及收據
  4. 借款證明文件(借據、匯款紀錄等)
  5. 扶恤金領取相關文件
  6. 證人證詞(參與喪葬事宜者)
  7. 養女未返家探視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可作為情理上之參考)

五、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有利因素

  1. 實際支付全部喪葬費用,具有事實及情理基礎
  2. 喪葬費用應由遺產或繼承人共同負擔,法有明文
  3. 養女未盡照顧義務,在情理上較難獲得社會認同
  4. 協商時可強調情理因素,爭取較有利之分配比例

(二)不利因素

  1. 扶恤金領取權依法定資格認定,養女具有合法領取權
  2. 「未返家探視」不構成喪失扶恤金領取權之法定事由
  3. 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喪葬費用支出,可能影響求償
  4. 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耗費成本

(三)特別提醒

  1. 時效問題
  • 扶恤金請領權依軍人撫卹條例第33條規定,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喪葬費用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權利消滅
  1. 舉證責任
  • 喪葬費用支出之事實,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
  • 應妥善保存所有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1. 扶恤金之保護
  •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29條規定,扶恤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 即使養女積欠債務,債權人亦不得對其扶恤金請求權為強制執行
  1. 和解優先
  • 訴訟程序耗時且費用高昂
  • 建議優先尋求和解,以情理說服養女同意合理分配
  • 可考慮請親友或長輩居中協調
  1. 專戶存款保護
  • 依軍人撫卹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撫卹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肆、結論

關於本案扶恤金領取權歸屬問題,考量養女與親生兒子在法律上均為合法領受權人,且養女「未返家探視」之行為不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31條所定喪失領取權之法定事由,因此在法律上,養女應仍保有扶恤金領取權。

關於喪葬費用之處理,實際支付喪葬費用者,可能依民法第1150條、第179條或第172條等規定,向遺產或其他繼承人請求償還或分擔,此為獨立於扶恤金領取權之請求權。

建議優先尋求協商和解,以實際支付喪葬費用及情理因素為由,請求養女同意較高比例之分配或償還喪葬費用;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解決。在協商時應強調情理因素,在法律程序中則著重喪葬費用償還之請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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