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職場上其他部門同事,在電子信件中說我技術專業或能力不足,是無能的,愛表現的,遇到困難遇到問題只會討拍的,還有裝可憐,信件上有9個人 是否可提出公然污辱或誹謗的告訴與附帶民事求償,勝率高嗎
當事人於職場上遭其他部門同事以電子郵件指稱「技術專業或能力不足」、「無能」、「愛表現」、「遇到困難只會討拍」、「裝可憐」等言論,該郵件有9位收件人。當事人擬提出公然侮辱或誹謗之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求償。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公然性: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2)侮辱行為: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貶損他人人格尊嚴
(3)無具體事實指摘:僅為抽象謾罵
就本案情形觀察:
關於公然性要件,電子郵件有9位收件人,應屬「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符合「公然」要件。
關於侮辱性用語,「無能」、「裝可憐」等詞彙具有貶抑人格之意涵,應具侮辱性質。惟「技術專業或能力不足」、「愛表現」、「遇到困難只會討拍」等用語,可能被認為係針對工作表現之意見表達或事實陳述,是否構成侮辱行為,仍有討論空間。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意圖散布於眾: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
(2)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非抽象謾罵
(3)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就本案情形觀察:
關於散布於眾之要件,透過電子郵件傳送給9人,應符合此要件。
關於具體事實指摘,若「技術專業或能力不足」係基於具體工作事例而為評論,可能構成事實陳述。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對方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職場工作能力評價可能涉及團隊運作),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可能阻卻違法。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請注意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認定對方之言論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應屬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並未於第18條明文規定得請求慰撫金。惟實務上,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有其他法律依據。
查民法第180條至第183條係規定不當得利,民法第185條係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均非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
實務上,人格權受侵害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通常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如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受侵害之規定)為請求權基礎。本案若名譽權受侵害,當事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命對方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
(1)在相同範圍內(同一郵件群組)發送道歉信
(2)刊登道歉啟事
(3)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公然性明確:9人收件,符合「多數人」要件
(2)有書面證據:電子郵件可完整保存作為證據
(3)部分用語具侮辱性:「無能」、「裝可憐」等詞彙較難以「善意評論」抗辯
(1)職場評論抗辯:對方可能主張係針對工作表現之善意評論或意見表達
(2)公共利益抗辯:工作能力評價涉及團隊運作,可能與公共利益有關
(3)真實性抗辯:若對方能舉證確有工作疏失,可能阻卻違法
(4)刑度輕微:公然侮辱罪為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誹謗罪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5)慰撫金額度:實務上職場糾紛之慰撫金通常不高
考量本案情形,關於公然侮辱罪部分,「無能」、「裝可憐」等詞較有機會成立,惟「技術不足」、「愛表現」等可能被認為係意見表達,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關於誹謗罪部分,對方較易以「善意評論」、「公共利益」抗辯,需視是否有具體事實指摘及真實性而定,可能涉及誹謗罪。
關於民事部分,若刑事成立,民事勝訴可能性較高,惟賠償金額可能不高。
建議當事人評估以下因素:
(1)時間成本: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約需6個月至1年以上
(2)金錢成本:若委任律師,書狀撰寫約2至3萬元,出庭另計;自行處理僅需交通、時間成本
(3)預期效益:刑事部分對方可能僅受輕微刑罰;民事部分慰撫金可能不高
(4)心理成本:訴訟過程可能影響職場關係及工作氛圍
建議立即辦理以下事項:
(1)完整保存原始電子郵件(含郵件標頭資訊)
(2)截圖存證(需顯示寄件人、收件人、時間、完整內容)
(3)備份至多個載體(雲端、隨身碟、列印紙本)
(4)若有其他相關通訊紀錄一併保存
(5)記錄收件人名單及其與當事人之關係
建議優先透過以下方式處理:
(1)內部申訴管道: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主管反映,依公司內部規範處理職場霸凌或不當言論,要求公司介入調解或懲處。此方式成本低、時效快,可維持職場關係。
(2)發函要求道歉: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對方承認不當言論、於相同範圍內發送道歉信、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此方式可展現決心,給予對方台階下。
(3)調解程序: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於提告後聲請調解。此方式有公正第三方介入,調解成立有執行力。
若非訟解決無效,建議考慮以下步驟:
(1)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攜帶證據至警察局報案或撰寫刑事告訴狀檢附證據遞交至管轄地檢署
(2)偵查程序:檢察官傳喚雙方製作筆錄,可能進行調解,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3)審判程序:若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若僅欲請求民事賠償,建議:
(1)發函催告: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請求賠償
(2)提起民事訴訟:撰寫民事起訴狀,向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證據保全:立即完整保存電子郵件,製作書面紀錄
(2)評估職場影響:評估此事件對工作表現、升遷、同事關係之影響
(3)內部反映:建議優先向直屬主管或人資部門反映,說明此言論對您造成之困擾,請求公司介入處理
(1)若內部處理無效:考慮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表達法律立場,給予對方道歉機會
(2)諮詢專業律師:攜帶完整證據進行付費諮詢,評估具體勝訴機率,了解完整訴訟成本
(3)決定處理方向:評估成本效益後決定是否提告,或接受公司內部處理結果
(1)刑事告訴:建議同時主張公然侮辱與誹謗,保留調解空間,考慮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
(2)民事求償:請求金額建議考量實務判賠金額,同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保留和解談判空間
(1)敗訴風險:對方可能成功主張「善意評論」或「公共利益」
(2)反訴風險:對方可能主張當事人有工作疏失,提出反證
(3)職場關係:訴訟可能使職場氣氛更加緊張
(4)時間精力:訴訟程序冗長,需多次出庭
(1)公司立場:公司可能不樂見員工間訴訟
(2)職涯影響:可能影響在該公司之發展
(3)心理壓力:訴訟過程可能造成額外壓力
考量本案涉及職場言論,關於(對方之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當事人優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處理,或發函要求道歉。若仍無效,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此方式可給予對方改正機會,同時保留法律救濟管道,兼顧成本效益與權益維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雙方陳述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付費諮詢,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建議。
重要提醒: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請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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