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獄友冒充身份騙保脫逃,我該負刑事責任嗎?

您好,想敘述說一下我的案件,就是我在看守所跟一位吸毒犯關在一起,因我的案件是小案 毀損 拘役10天 易科1萬就能交保出去 我因為路上被抓 身上沒有帶錢 在看守所外打電話想跟朋友借錢交保,我請警察幫我跟朋友借錢,但警察講很大聲,被那位關在看收所裡的吸毒犯聽到 講完電話後(借錢無果)警察把我關回去 跟那位毒犯關一起 她拿著看著我的歸案單 就跟我說她可以讓我出去 有辦法讓我出去 她說她身上有錢 她聲稱說要跟我交換身份(整身衣褲都戶換)她假裝成我 交錢交保出去 她出去後會回來把我保出去 後來她真的騙過警察脫逃出去了 但她一逃出 我馬上剛警察說(因為我發現不對勁 她把我的物品都帶走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毀損案件遭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因身上無錢交保而暫留看守所。期間與一名毒品犯同房,該毒品犯得知當事人需款交保後,提議交換身分,由其冒充當事人交保離去,並承諾事後會返回協助當事人。該毒品犯成功脫逃後,當事人立即向警方報告此事。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脫逃罪共犯之疑慮

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構成脫逃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有利論點:

  1. 欠缺犯意聯絡:當事人並未主動提議交換身分,係遭他人誘騙,且事後立即報告,顯示其主觀上應無協助脫逃之故意。

  2. 受詐欺而為:當事人因急需交保,在對方承諾「會回來保你出去」的詐術下,誤信對方會履行承諾,應屬受騙而非故意幫助脫逃。

  3. 即時補救:當事人發現異狀後「馬上」向警察報告,此舉證明其應無脫逃之共同犯意,反而是阻止犯罪擴大之行為。

  4. 被動配合:交換衣物係在對方主導下進行,當事人處於弱勢地位(急需金錢、在拘禁中),難認有積極參與之意思。

不利論點:

  1. 客觀上提供協助:交換身分、衣物等行為客觀上確實協助他人脫逃。

  2. 應有認識可能:一般人應可預見交換身分可能導致對方脫逃。

(二)法律評析

參考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犯罪之成立須具備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本案中:

  • 主觀要件可能不足:當事人係因急迫需求而受騙,並非基於幫助他人脫逃之故意。其事後立即報告之行為,更證明可能欠缺犯罪故意。

  • 類比詐欺被害人:當事人地位類似詐欺案件之被害人,在對方詐術下交付財物(本案為身分),難認有犯罪故意。

  • 緊急避難或期待可能性:當事人在拘禁狀態下,面對交保壓力,其判斷能力受限,期待其完全理性判斷有所困難。

(三)藏匿人犯或頂替罪之疑慮

依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本案中,當事人雖有交換身分之行為,但考量:

  1. 欠缺「意圖」要件: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須有「意圖」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當事人係受騙而為,並非出於使他人脫逃之意圖。

  2. 立即報告之行為:當事人發現異狀後立即向警方報告,此舉應證明其欠缺使他人隱避之意圖。

  3. 被動性質:當事人並非主動提議頂替,而是在對方主導及詐術下配合,應難認定有頂替之故意。

二、毒品犯可能涉及之罪責

該毒品犯可能涉及:

  1. 脫逃罪: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毒品犯冒用當事人身分脫逃,應成立本罪。

  2. 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該毒品犯以虛假承諾詐騙當事人交換身分,應涉及詐欺罪責。

  3. 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規定,該毒品犯攜走當事人物品,應涉及竊盜罪責。

  4. 偽造文書相關罪責:冒用他人身分可能涉及相關偽造文書罪責。

三、看守所管理疏失與公務員責任

(一)看守所管理疏失

本案凸顯看守所管理問題:

  1. 未確實核對受刑人身分
  2. 同房管理不當(將輕罪與重罪犯同房)
  3. 交保程序有疏漏

(二)公務員可能涉及之責任

依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中,若看守所公務員未確實核對身分而使毒品犯脫逃,可能涉及:

  1. 過失縱放罪:若係因疏忽未確實核對身分,可能成立刑法第163條第2項之過失縱放罪。

  2. 便利脫逃罪: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涉及刑法第163條第1項之便利脫逃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事項

  1. 完整陳述經過
  • 詳細說明受騙經過
  • 強調對方主動提議且承諾會返回
  • 說明發現異狀後立即報告
  • 提供所有對話細節
  1. 收集有利證據
  • 監視器畫面(證明對方主導)
  • 通話紀錄(證明確實在借錢)
  • 其他在場人員證詞
  • 報告時間紀錄(證明立即性)
  1. 製作完整筆錄
  • 強調被動性與受騙性質
  • 說明當時心理狀態(急需交保、判斷力受影響)
  • 強調無脫逃故意

二、法律策略

(一)主張無罪或不起訴

論述重點:

  1. 欠缺主觀犯意
  • 非主動提議交換身分
  • 誤信對方會返回協助
  • 立即報告證明無犯意
  1. 受詐欺而為
  • 對方利用當事人急需交保之心理
  • 以虛假承諾誘使配合
  • 當事人亦為被害人
  1. 期待可能性不足
  • 拘禁狀態下判斷力受限
  • 面對交保壓力
  • 難期待完全理性判斷

(二)退步主張(若認定有罪)

  1. 僅成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認定有罪,建議主張僅成立幫助犯,並請求減輕其刑。

  2. 情節輕微:依刑法第61條請求免刑。

  3. 自首或自白: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立即報告可視為自首)。

三、民事求償

當事人可向該毒品犯請求:

  1. 物品損害賠償:被帶走之物品價值
  2. 精神慰撫金:因受騙及可能遭追訴之精神損害
  3. 其他損害:因此事件衍生之損失

四、國家賠償可能性

若看守所管理確有重大疏失,可考慮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1. 未確實核對身分
  2. 管理不當導致脫逃
  3. 造成當事人遭懷疑之損害

五、具體行動建議

(一)短期(立即至1週內)

  1. 委任律師: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2. 製作詳細陳述:趁記憶清晰時記錄所有細節
  3. 收集證據:向看守所申請調閱監視器等證據
  4. 保持配合: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展現誠意

(二)中期(偵查階段)

  1. 偵查中答辯
  • 強調受騙性質
  • 提出有利證據
  • 請求不起訴處分
  1. 聲請調查證據
  • 監視器畫面
  • 相關人員證詞
  • 通話紀錄
  1. 提出告訴:對該毒品犯提出詐欺、竊盜等告訴

(三)長期(若遭起訴)

  1. 審判中辯護
  • 主張無罪
  • 退步主張減輕或免刑
  • 請求緩刑或易科罰金
  1. 上訴準備:若一審不利,準備上訴理由

六、風險評估與預後分析

(一)有利因素

  1. 立即報告,展現無犯意
  2. 被動配合,非主動提議
  3. 受詐欺性質明確
  4. 原案件輕微(僅毀損拘役)
  5. 看守所管理有疏失

(二)不利因素

  1. 客觀上確實協助脫逃
  2. 交換身分行為明確
  3. 可能被認為應有預見可能

(三)預後評估

  • 最佳情況:檢察官認定受騙,為不起訴處分
  • 可能情況:起訴後法院認定情節輕微,判決免刑或緩刑
  • 最差情況:認定構成幫助脫逃,但因立即報告等情節,量刑應屬輕微

肆、結論

一、核心結論

考量本案情節,當事人應不構成脫逃罪或頂替罪之共犯,理由如下:

  1. 主觀上欠缺犯意:係受詐欺而為,非故意幫助脫逃
  2. 客觀上立即補救:發現異狀立即報告,阻止犯罪擴大
  3. 地位上為被害人:遭詐騙且物品被竊,應為被害人而非共犯
  4. 期待可能性不足:在拘禁及急需交保之狀態下,難期待完全理性判斷

二、最重要建議

  1. 立即委任律師: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專業協助至關重要
  2. 完整保留證據:所有對話、時間點、證人等資訊
  3. 積極配合調查:展現誠意與無辜
  4. 主張被害人地位:強調受騙性質,並對毒品犯提告

三、注意事項

  1. 避免不利陳述:在律師協助前,避免做出可能不利之陳述
  2. 保持一致說法:確保各次陳述一致,避免矛盾
  3. 收集有利證據:主動協助律師收集對己有利之證據
  4. 心理調適:本案雖有風險,但有諸多有利因素,建議保持信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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