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因不滿人工方式提醒繳費,後續客服單位透露我的上班地點,我有預約心理諮商了,但實際上以法律制裁面來說客戶他第二次與我接洽時的言語侮辱該如何去控告,在未有錄音情況下
當事人因工作職務以人工方式提醒客戶繳費,遭客戶不滿。客服單位不當透露當事人上班地點予該客戶。客戶於第二次接洽時對當事人進行言語侮辱。當事人因此事件心理受創,已預約心理諮商。當事人欲了解在未有錄音證據情況下,如何就客戶之言語侮辱行為尋求法律救濟。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本案若客戶於第二次接洽時之言語侮辱係透過電話一對一方式為之,且無其他人在場或得以共見共聞,可能不符合刑法第309條所要求之「公然」要件。若當時有其他同事在場聽聞,或係在開放式辦公環境中以擴音方式通話,則可能符合「公然」之要件。
若客戶僅係以抽象之謾罵、貶損言詞攻擊當事人(例如:「你很差勁」、「服務態度惡劣」等),應屬侮辱行為;若客戶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例如:「你收賄」、「你挪用公款」等),則可能涉及誹謗。依提問內容,客戶之行為應較接近言語侮辱。
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檢察官須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在未有錄音或其他客觀證據情況下,僅憑當事人單方陳述,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檢察官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客戶之言語侮辱行為若確實存在,應屬故意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當事人因客戶之言語侮辱行為致心理受創,已預約心理諮商,應可依此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實務上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因素定之,金額通常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
若當事人因此事件支出心理諮商費用、醫療費用等,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實際支出之費用。建議保留所有相關單據作為求償依據。
客服單位透露當事人上班地點予客戶,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將其上班地點告知第三人,可能構成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行政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民事求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可請求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賠償;若能證明實際損害額較高,亦得請求實際損害額。
若客戶之不當行為係因公司業務而起,且公司未能提供適當保護措施,可能涉及雇主之職業安全衛生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防止職場暴力。當事人可向公司內部申訴,要求改善工作環境或調整職務內容。
若當事人因此事件導致精神疾病或心理創傷,且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構成職業災害。建議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並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若經評估後決定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考量本案客戶於第二次接洽時之言語侮辱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惟在未有錄音證據情況下,刑事告訴成功率可能較低。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公司內部申訴:向公司人資或法務部門提出正式申訴,要求調查客服單位洩漏個資事件,並申請調整工作內容,避免再次接觸該客戶。
證據保全: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包括通話紀錄、證人證詞、就醫證明等,為後續可能之法律行動做準備。
心理健康照護:持續接受心理諮商,保護自身身心健康為首要考量。若症狀嚴重,建議至精神科就診,取得診斷證明。
專業法律諮詢: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專業評估,了解提告成功率及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審慎評估訴訟成本與預期效益。
和解可能性:透過公司居中協調,要求客戶道歉並賠償。若客戶願意和解,可考慮不提告,以減少時間、金錢及心力耗費。
若經評估後決定提告,可考慮:
刑事告訴: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請求依刑法第309條追訴客戶之刑事責任。惟應有心理準備可能面臨不起訴處分。
民事訴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等。
個資外洩處理: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客服單位不當透露個資,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客戶第二次接洽時之言語侮辱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先進行內部申訴及證據蒐集,並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後,再決定最適合之處理方式。在無錄音證據情況下,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與預期效益,並以保護自身身心健康為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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