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大陸平台代購,須大量人民幣 網路換匯,對方請我匯至指定帳戶,帳戶主人報案說收到不明款項,因我轉入而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曾經因三方詐騙變警示過,現在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當事人因從事大陸平台代購業務,需要大量人民幣進行網路換匯交易。當事人依對方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該帳戶持有人向警方報案稱收到不明款項,導致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先前曾因三方詐騙案件而被列為警示帳戶,目前面臨再次成為警示帳戶的困境。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金融帳戶包含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郵政機構開立之儲金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應產生以下效果:
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換匯管道可能涉及詐騙集團洗錢行為,仍提供帳戶或協助匯款,可能涉及:
考量當事人若確實不知情對方的詐欺行為,且僅是基於代購業務需求進行換匯等單純行為,法律責任可能較小。惟本案中當事人已有前科紀錄,檢警可能會質疑其主觀認知,應特別注意說明自身善意且不知情之情形。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
本案若當事人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協助轉帳,可能涉及洗錢行為。惟若當事人僅係基於正當代購業務需求進行換匯,且不知情對方帳戶涉及犯罪所得,應可主張欠缺洗錢之故意。
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條規定:「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若檢警認定當事人為詐騙集團成員,可能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面臨更重刑責。惟本案當事人若能證明係從事正當代購業務,且不知情換匯管道涉及詐騙集團,應可避免被認定為組織犯罪成員。
當事人曾因三方詐騙案件成為警示帳戶,此次再度發生類似情況,應面臨:
查刑法第184條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係規範公共危險罪,與本案無涉。
本案若帳戶持有人因此受有損害,當事人可能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惟具體責任範圍仍須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他人損害而定。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鑑於當事人已有前科紀錄,本案情況較為複雜,建議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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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當事人:
建議當事人:
建議定期諮詢律師,確保業務經營符合法規要求。
當事人目前處境需要審慎處理:
考量當事人情況,建議採取以下原則:
考量本案情況緊急且複雜,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於當事人已有前科紀錄,本案若處理不當,可能面臨:
因此,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並主動向警方說明情況,以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處理方式仍需視實際案情及證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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