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護理師打針被告,民事調解求償該怎麼談?

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已提告偵訊走民事調解求償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之行為,當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並進入偵查程序,現擬透過民事調解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本意見書將就相關刑事責任、民事求償基礎、舉證責任及程序選擇等面向進行分析,並提供具體處理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可能涉及之罪名

  1. 違反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

依護理人員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若行為人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或執業執照,擅自執行護理業務,應涉及違反護理人員法之行政責任。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接受醫療行為並支付費用,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

  1.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明知無資格仍施打針劑,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結果,可能涉及傷害罪責。

  1.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施打針劑因操作不當造成身體傷害,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二)刑事偵查程序

檢察官應依職權調查下列事項:

  • 行為人是否確實無護理師資格或執業執照
  • 施打針劑之具體行為態樣及過程
  • 是否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
  • 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
  • 損害結果與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二、民事求償部分

(一)請求權基礎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侵害被害人之身體健康權,具備故意或至少重大過失,行為違法且有責,應成立侵權行為。

  1. 侵害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得請求因此所生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等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被害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原告(被害人)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 行為人無護理師資格或執業執照之事實

建議向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衛生局查詢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料,請求提供或確認行為人是否持有合法護理師證書或執業執照。

  1. 行為人確有施打針劑之行為

可提出下列證據:

  • 診所或醫療院所之就診紀錄
  • 現場目擊證人之證詞
  • 監視器錄影畫面
  • 繳費收據、預約紀錄
  • 其他相關文件
  1. 因施打針劑受有損害

應提出:

  • 醫療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收據
  • 就醫交通費用憑證
  • 請假或無法工作之證明(薪資單、在職證明)
  • 其他增加生活需要之支出憑證
  1. 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應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施打針劑與傷害結果之關聯性,必要時可聲請醫療鑑定,以釐清因果關係。

(三)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

  • 醫療費用(已支出及將來必要支出)
  • 看護費用
  • 交通費用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 其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1.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酌時應考量:

  • 侵害情節之輕重
  • 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行為人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

實務上類似案件精神慰撫金約為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惟仍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調整。

三、民事調解程序

(一)調解之優點

  1. 程序簡便、快速,可迅速解決爭議
  2. 費用較訴訟低廉
  3. 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
  4. 可避免訴訟之勞費時間
  5. 程序較具彈性,雙方可協商合理解決方案

(二)調解策略建議

  1. 準備充分證據資料
  • 整理所有醫療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 計算具體損害金額,製作明細表
  • 準備證明文件影本供調解委員參考
  1. 合理評估求償金額
  • 參考類似案件判決金額
  • 考量對方支付能力
  • 保留適度協商空間
  • 避免漫天要價影響調解進行
  1. 調解不成立之因應

若調解不成立,可於調解不成立後提起民事訴訟,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可抵充裁判費。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優點:

  • 免繳裁判費
  • 可利用刑事程序調查之證據
  • 程序較為經濟便利

缺點:

  • 若刑事判決無罪或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將移送民事庭
  • 賠償範圍可能受限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 需配合刑事程序進度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一)立即辦理事項

  1. 向衛生主管機關查詢行為人是否具護理師資格或執業執照
  2. 向醫療院所申請完整就診病歷及相關紀錄
  3. 保存所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 拍照記錄傷勢變化過程
  5. 蒐集現場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二)持續追蹤事項

  1. 定期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書
  2. 記錄因傷勢影響工作或生活之情形
  3. 保留所有相關支出憑證(交通費、看護費等)
  4. 製作損害明細表,逐項記錄

二、程序選擇建議

(一)優先考量民事調解

建議優先透過民事調解程序處理,理由如下:

  1. 刑事偵查程序尚在進行,可先透過調解快速解決民事爭議
  2. 調解成立即有執行力,無需等待判決確定
  3. 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4. 程序較具彈性,可協商合理解決方案

調解時應注意:

  • 堅持合理賠償金額,避免過度讓步
  • 調解內容應明確具體,載明給付金額、方式及期限
  • 調解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必要時聲請強制執行

(二)調解不成立之因應

  1.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若刑事案件已起訴,可考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經濟。

  1.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若刑事案件尚未起訴、不起訴或求償金額較大,建議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充分主張權利。

三、求償金額建議

(一)財產上損害(依實際情況計算)

  1. 醫療費用:新臺幣____元
  2. 看護費用:新臺幣____元
  3. 交通費用:新臺幣____元
  4. 工作損失:新臺幣____元
  5. 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元

小計:新臺幣____元

(二)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至50萬元,惟仍應視下列因素調整:

  • 傷害程度及痛苦程度
  • 行為人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
  • 雙方經濟狀況
  • 類似案件實務見解

(三)總計求償金額

建議總額:新臺幣____元

四、時效注意事項

(一)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儘速行使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二)刑事告訴權時效

若本案涉及告訴乃論之罪(如詐欺罪),應注意告訴期間為6個月,避免逾期而喪失告訴權。

五、其他建議

  1. 保持理性溝通

調解過程中應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詞影響調解進行,以利達成合理協議。

  1. 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醫療專業及法律程序,建議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1. 評估和解可能性

若對方有誠意和解,可考慮適度讓步,惟和解金額應涵蓋實際損失及合理慰撫金。

  1. 保留訴訟權利

調解或和解時,應保留對其他可能責任人之求償權。若診所或醫療院所有管理疏失(如未查核護理人員資格),可一併請求賠償。

  1. 注意隱私保護

依護理人員法第28條規定,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若涉及個人醫療隱私,應注意保密義務。

肆、結論

關於本案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之行為,應涉及刑事責任,被害人依法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建議優先透過民事調解程序尋求快速解決,同時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可能之訴訟程序。

考量求償範圍應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並應注意舉證責任之分配,充分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行為人資格查詢結果、醫療紀錄、費用單據等。

若調解不成立,可視刑事案件進度,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無論採取何種程序,均應注意請求權時效,儘速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