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之行為,當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並進入偵查程序,現擬透過民事調解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本意見書將就相關刑事責任、民事求償基礎、舉證責任及程序選擇等面向進行分析,並提供具體處理建議。
依護理人員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若行為人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或執業執照,擅自執行護理業務,應涉及違反護理人員法之行政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接受醫療行為並支付費用,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明知無資格仍施打針劑,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結果,可能涉及傷害罪責。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施打針劑因操作不當造成身體傷害,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檢察官應依職權調查下列事項: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侵害被害人之身體健康權,具備故意或至少重大過失,行為違法且有責,應成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得請求因此所生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等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被害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原告(被害人)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建議向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衛生局查詢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料,請求提供或確認行為人是否持有合法護理師證書或執業執照。
可提出下列證據:
應提出:
應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施打針劑與傷害結果之關聯性,必要時可聲請醫療鑑定,以釐清因果關係。
包括但不限於:
法院審酌時應考量:
實務上類似案件精神慰撫金約為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惟仍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調整。
若調解不成立,可於調解不成立後提起民事訴訟,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可抵充裁判費。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優點:
缺點:
建議優先透過民事調解程序處理,理由如下:
調解時應注意:
若刑事案件已起訴,可考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經濟。
若刑事案件尚未起訴、不起訴或求償金額較大,建議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充分主張權利。
小計:新臺幣____元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至50萬元,惟仍應視下列因素調整:
建議總額:新臺幣____元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儘速行使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若本案涉及告訴乃論之罪(如詐欺罪),應注意告訴期間為6個月,避免逾期而喪失告訴權。
調解過程中應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詞影響調解進行,以利達成合理協議。
考量本案涉及醫療專業及法律程序,建議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若對方有誠意和解,可考慮適度讓步,惟和解金額應涵蓋實際損失及合理慰撫金。
調解或和解時,應保留對其他可能責任人之求償權。若診所或醫療院所有管理疏失(如未查核護理人員資格),可一併請求賠償。
依護理人員法第28條規定,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若涉及個人醫療隱私,應注意保密義務。
關於本案行為人冒用護理師身分施打針劑之行為,應涉及刑事責任,被害人依法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建議優先透過民事調解程序尋求快速解決,同時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可能之訴訟程序。
考量求償範圍應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並應注意舉證責任之分配,充分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行為人資格查詢結果、醫療紀錄、費用單據等。
若調解不成立,可視刑事案件進度,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無論採取何種程序,均應注意請求權時效,儘速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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