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大陸平台代購,須大量人民幣 網路換匯,對方請我匯至指定帳戶,帳戶主人報案說收到不明款項,因我轉入而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曾經因三方詐騙變警示過,現在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當事人因從事大陸平台代購業務,需要大量人民幣網路換匯,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該帳戶持有人報案稱收到不明款項,導致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先前曾因三方詐騙案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現面臨再次被列為警示帳戶之情況。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將被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當事人明知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仍提供帳戶供其使用,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罪。參考實務見解,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者,即便未直接參與詐騙行為,仍可能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從事不法行為。考量當事人曾有警示帳戶紀錄,司法機關可能認定當事人應更加謹慎,具有較高注意義務。若當事人能證明主觀上確實不知對方從事犯罪,且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應可作為有利抗辯。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若本案涉及之詐騙行為符合上述加重要件,當事人若成立幫助犯,雖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但仍可能面臨較重之刑責。
本案若涉及收受、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惟當事人主張係從事代購換匯業務,若能證明確有正當商業往來,應可作為抗辯事由。
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當事人僅係偶發性為自己代購業務進行換匯,尚難認定構成「經營」匯兌業務。惟若具有反覆性、營利性,則可能涉及違法經營匯兌業務之風險。
考量當事人曾有警示帳戶紀錄,再次涉案時,檢察官及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具有較高之注意義務,對於異常交易應有更高警覺性,量刑時可能列為不利因素。
若當事人能證明主觀上確實不知對方從事犯罪,且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應可主張欠缺幫助犯之故意。相關證據包括:
若能證明確有從事代購業務之事實,且換匯係為業務所需,應可作為有利抗辯。相關證據包括: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若本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當事人可主張適用本條規定,爭取免除其刑。
建議確保司法機關能隨時聯繫到本人,切勿逃避或拒絕配合調查,以免被認定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
建議整理代購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保存與對方之通訊紀錄、交易紀錄,準備商品進出口相關單據。
建議立即停止透過非正規管道進行換匯,暫停與該換匯對象之一切往來,檢視其他交易對象是否有類似風險。
建議準備代購平台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客戶訂單、出貨紀錄、商品照片、物流單據、收款紀錄等,證明確有提供商品或服務。
建議保存與換匯對象之完整對話紀錄、匯率計算方式、手續費約定、過往交易紀錄(證明非首次交易)、對方提供之身分資料(若有)等。
建議保存曾要求對方提供身分證明之紀錄、對交易合法性之查證過程、選擇該換匯管道之合理原因說明等。
針對曾有警示帳戶紀錄一事,建議準備說明前次事件之完整經過、前次事件後採取之防範措施、本次交易與前次之差異性、為何仍未能察覺異常之合理原因等。
建議儘速委任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律師可協助陪同製作筆錄、避免不利陳述、分析案情、擬定辯護策略、與檢察官溝通、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建議據實陳述,但避免過度推測,強調主觀上不知對方從事犯罪,說明代購業務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表達願意配合調查之態度。
建議爭取不起訴處分(若能證明確不知情且無幫助犯意)或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可爭取緩起訴,條件可能包括支付一定金額至公庫、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接受法治教育等)。
建議強調主觀上不知情或無幫助犯意、交易具有正當商業目的、未獲取不法利益、前次警示帳戶事件已獲教訓,本次係遭利用等。
建議強調初犯(若前次未遭起訴)、犯後態度良好、坦承配合、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已停止相關業務、無再犯之虞等。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遭判刑,建議爭取宣告緩刑,條件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上述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等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
依規定,警示帳戶於下列情形得解除:司法機關撤銷通報、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查證非屬不法使用。
建議取得司法機關之證明文件,向原通報之司法機關申請撤銷通報,持證明文件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解除。
若獲不起訴處分,約三至六個月可解除;若進入審判程序,需待判決確定,可能需一至二年;解除後仍有五年內開戶限制。
建議改用合法管道進行跨境匯款,透過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使用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
建議瞭解並遵守跨境電商相關法規,依法報關、繳稅,建立完整交易紀錄。
建議要求提供完整身分資料,避免與陌生人進行大額交易,對異常要求保持警覺。
建議所有交易往來紀錄至少保存五年,包括通訊紀錄、匯款單據、商品資料等,建立系統化管理機制。
建議就業務模式諮詢專業律師意見,確保營運符合法規要求,及時調整不當作法。
建議預留可能之罰金、賠償金,準備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因帳戶凍結可能造成之生活費用。
建議尋求家人、朋友支持,必要時尋求專業心理諮商,保持正面態度,積極面對。
建議評估是否繼續從事代購業務,考慮轉型或轉業之可能性,若繼續經營,務必合法化。
關於當事人因從事代購業務而涉入疑似詐騙案件,面臨帳戶再次被列為警示之情形,考量當事人曾有警示帳戶紀錄,本案處理上需格外謹慎。
本案關鍵在於能否證明主觀上確實不知對方從事犯罪、交易具有正當商業目的、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等。建議優先處理順序為:立即委任律師協助、完整保全有利證據、主動配合司法調查、停止可疑交易行為、規劃業務合規化轉型。
預期結果方面,最佳情況為獲不起訴處分,警示帳戶解除;次佳情況為獲緩起訴處分,附條件結案;一般情況為遭起訴但獲緩刑宣告;最差情況為遭判刑確定,需入監服刑。
建議當事人務必記取教訓,未來從事任何商業活動均應確保合法合規,切勿因貪圖便利或節省成本而觸法。同時,應建立完善之風險控管機制,避免再次陷入類似困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司法機關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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