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初犯已認罪和解,偵查庭要提供什麼證據才能爭取不起訴?

我是竊盜初犯 在不久前隨意拿取他人安全帽 對方報警我也馬上配合筆錄、坦承犯行,隨後立即歸還安全帽。 在做完筆錄當天也聯繫當事人進行致歉、和解,並且願意支付賠償金額。 請問我在偵查庭上需要提供哪些佐證 讓檢察官知道我確實有和對方和解也有誠意改過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一時失慮,拿取他人安全帽,該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案發後當事人立即配合警方調查、坦承犯行,並於筆錄當日主動聯繫被害人致歉、歸還安全帽,且表達和解及賠償意願。當事人為初犯,目前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希望透過適當的佐證文件,向檢察官展現悔改誠意及和解事實,以爭取從輕處遇。

貳、法律分析

一、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拿取他人安全帽之行為,若確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應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然而,考量當事人於案發後立即歸還物品、主動和解,且為初犯,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本案可能符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要件,檢察官或法院得考慮免除其刑。

二、量刑考量因素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十、犯罪後之態度。」本案當事人具備以下有利量刑事由:

(一)犯罪後態度良好

  • 立即配合警方調查,未逃避責任
  • 於筆錄時坦承犯行,未推諉卸責
  • 主動聯繫被害人致歉,展現悔意
  • 迅速歸還安全帽,彌補損害
  •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願意賠償

(二)初犯身分 當事人為竊盜初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若經起訴判刑,應符合緩刑要件。

(三)犯罪情節輕微

  • 犯罪手段單純,未使用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
  • 犯罪所生損害輕微,物品已歸還
  • 被害人已獲賠償且表示原諒

三、可能的處遇方式

(一)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本案竊盜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起訴之法定要件。考量當事人為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檢察官可能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給予當事人自新機會。

(二)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本案情節輕微,且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不願追究,基於公共利益及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事由之考量,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三)起訴後緩刑

若案件經起訴,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當事人為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應認無再犯之虞,法院可能宣告緩刑。

(四)易科罰金

即使被判刑,若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可易科罰金,無須入監服刑。

(五)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本案若符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要件,檢察官或法院得考慮免除其刑。考量當事人立即歸還物品、主動和解、被害人已獲賠償且表示原諒,本案可能符合該條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應準備之佐證文件

(一)和解相關文件(最重要)

  1. 正式和解書
  • 內容應包含:
  •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建議僅載明必要資訊,避免過度揭露隱私)
  • 案件事實經過之簡要說明
  • 被害人明確表示原諒並不追究之意
  •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雙方簽名、日期
  • 建議至地政事務所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增加文件效力
  1. 賠償金給付證明
  • 匯款收據或轉帳紀錄
  • 若以現金給付,應請被害人簽收收據
  • 建議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
  1. 被害人諒解書
  • 獨立於和解書之外,由被害人親筆書寫更佳
  • 內容應載明:
  • 被害人已收受賠償
  • 對當事人之道歉表示接受
  • 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
  • 無意追究刑事責任

(二)悔過相關文件

  1. 悔過書
  • 親筆書寫,展現誠意
  • 內容應包含:
  • 對犯行之深刻反省
  • 對被害人之歉意
  • 未來不再犯之決心
  • 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1.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證明為初犯
  • 至戶籍地警察局申請

(三)品行相關證明

  1. 在職證明或在學證明
  • 證明有穩定工作或就學
  • 顯示有正常生活
  1. 良好品行證明
  • 鄰里長證明
  • 雇主或師長推薦函
  • 志工服務證明等

(四)其他輔助文件

  1. 道歉信函往來紀錄
  • 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電子郵件往來
  • 證明主動聯繫致歉之事實
  1. 物品歸還證明
  • 被害人簽收之歸還證明
  • 或雙方對話中確認已歸還之紀錄

二、偵查庭應對策略

(一)態度方面

  1. 誠懇認錯
  • 明確承認犯行,不推諉責任
  • 表達深刻悔意
  1. 說明犯罪動機
  • 誠實說明當時為何拿取安全帽
  • 強調並非慣犯,而是一時失慮
  1. 展現悔改決心
  • 說明案發後立即採取之補救措施
  • 表達未來絕不再犯之決心

(二)陳述重點

  1. 強調犯後態度良好
  • 主動配合警方調查
  • 立即坦承犯行
  • 當日即聯繫被害人致歉
  • 迅速歸還物品並達成和解
  1. 說明和解過程
  • 詳細說明如何與被害人聯繫
  • 和解條件之協商過程
  • 賠償金額之給付情形
  • 被害人已表示原諒
  1. 請求從輕處理
  • 強調為初犯
  • 已與被害人和解
  • 被害人不願追究
  • 請求給予自新機會

(三)具體請求

建議向檢察官明確表達希望獲得以下處遇(依優先順序):

  1. 緩起訴處分(最佳結果)
  • 理由: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和解、被害人不追究
  • 願意接受緩起訴期間之附帶條件(如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等)
  1. 不起訴處分
  • 理由:情節輕微、已和解、被害人不追究
  1. 若起訴,請求向法院求處緩刑
  • 理由:初犯、無再犯之虞

三、文件提出方式

  1. 製作書狀
  • 建議委請律師撰寫「請求為緩起訴處分聲請狀」
  • 或自行撰寫「陳報狀」,將所有有利證據整理陳報
  1. 文件整理
  • 將所有佐證文件依類別整理
  • 製作文件清單
  • 影本與正本分別準備
  1. 提出時機
  • 偵查庭開庭前先行遞狀
  • 開庭時再次提出並說明
  • 必要時可請求檢察官給予補正時間

四、後續注意事項

  1. 保持聯繫
  • 與被害人維持良好關係
  • 確保和解條件確實履行
  1. 遵守法律
  • 偵查期間切勿再犯
  • 配合檢察官之傳喚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
  • 律師可協助撰寫書狀、出庭陳述
  • 提高獲得有利處分之機會

肆、結論

一、本案有利因素

  1. 初犯身分:從未因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
  2. 犯後態度良好:立即坦承、配合調查、主動和解
  3. 已達成和解:被害人獲得賠償且表示原諒
  4. 物品已歸還:實際損害已獲填補
  5. 情節輕微:僅拿取安全帽,價值不高

二、預期結果

基於上述有利因素,並依刑法第57條、第61條、第7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條之1等規定,本案獲得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之機會相當高。即使被起訴,亦有極高機會獲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無須入監服刑。

三、最終建議

關於當事人拿取他人安全帽之行為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建議:

  1. 立即準備完整佐證文件,尤其是和解書及賠償證明
  2. 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提高獲得有利處分之機會
  3. 偵查庭時誠懇認錯,展現悔改決心
  4. 明確請求緩起訴處分,並說明理由
  5. 後續嚴守法律,切勿再犯

考量當事人為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且被害人不願追究,只要能充分展現悔改誠意,並提出完整佐證文件,相信檢察官應會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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