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發文罵三字經 沒有講名字但對方用符號暗示 也貼出我和他的聊天紀錄 可以知道是在指我 罵我破幹 說我是媚男的東西 想問可以走什麼途徑處理
當事人遭他人在網路上發文辱罵,雖未直接點名,但透過符號暗示及張貼雙方聊天紀錄,使不特定人得以辨識當事人身分。對方使用「破幹」等三字經辱罵,並稱當事人為「媚男的東西」,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公然性要件
對方在網路平台發文,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網路具有開放性及傳播性,縱使發文於特定社群或平台,仍應屬公然之範疇。
(2)侮辱行為
對方使用「破幹」等三字經及「媚男的東西」等貶損人格尊嚴之言詞,已逾越一般言論自由之界限,應屬侮辱行為。此類用語明顯具有貶抑、輕蔑之意涵,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3)特定性問題
雖對方未直接點名,惟透過符號暗示並張貼雙方聊天紀錄,使他人得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依實務見解,只要使一般人得以知悉或推知被害人為何人,即符合侮辱罪之「特定人」要件。本案既已張貼聊天紀錄,知情者應可辨識當事人身分,應符合特定性要件。
(4)法律效果
本案對方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發文內容除辱罵外,尚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名譽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對方透過聊天紀錄暗示或指摘特定事實(例如指稱當事人有特定不當行為),且該內容足以毀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可能構成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惟此部分需視對方發文之具體內容而定,若僅為單純謾罵而無具體事實之指摘,則仍以公然侮辱罪論處為宜。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妨害名譽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當事人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逾期未告訴者,喪失告訴權。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對方在網路上公開辱罵當事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
(1)除去侵害:要求對方刪除侮辱性文章
(2)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如有具體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3)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刊登更正啟事等
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對方在網路公開辱罵並張貼聊天紀錄,侵害情節非輕,當事人應得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網路證據具有易變性及易消失性,當事人應立即採取以下保全措施:
(1)完整截圖:包含發文時間、內容、留言、網址等資訊
(2)保存網址:記錄文章之完整網址連結
(3)聊天紀錄:完整保存雙方對話內容
(4)證人:如有其他人見聞該文章,可作為證人
(5)公證:必要時可向民間公證人申請網頁公證,以確保證據效力
刑事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建議儘速決定是否提告,避免逾期喪失告訴權。
(1)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至警察局報案,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
(2)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至管轄地檢署遞狀或當場製作告訴筆錄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予對方,載明:
若對方未回應或拒絕和解,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應考量:
若希望快速解決且避免訟累,可考慮:
(1)第一階段:證據保全(立即執行,刻不容緩)
(2)第二階段:評估是否先行協商(發存證信函或私下溝通)
(3)第三階段:決定採刑事或民事途徑(或併行)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優先刑事告訴
(2)保留民事請求權
(3)爭取和解機會
(1)立即行動(1-3日內)
(2)短期行動(1-2週內)
(3)中期行動(1個月內)
關於對方在網路上公然辱罵之行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應成立公然侮辱罪;若有指摘具體事實,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證據,並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保留民事求償權利。若對方願意誠摯道歉並賠償,亦可考慮和解方式解決,避免訟累。
考量本案對方行為已明確侵害當事人名譽權,建議採取刑事告訴為主、民事求償為輔之策略,透過刑事程序之壓力促使對方和解,並保留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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