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被判3月徒刑緩刑2年,要做100小時義務勞務,這判決結果合理嗎?

本人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想請問判決結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檢測尿液含有毒品且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標準以上,遭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有期徒刑3月,並宣告緩刑2年。

貳、法律分析

一、犯罪事實與法律適用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本案當事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應屬符合上開法條構成要件,應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

(二)量刑考量

法院審酌相關情節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屬法定刑度範圍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量刑。

二、易科罰金之適用

(一)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適用情形

本案判決有期徒刑3月,符合「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且犯罪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應可適用易科罰金規定。

法院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若選擇易科罰金,總金額為:90日 × 1,000元 = 新臺幣90,000元

三、緩刑宣告

(一)緩刑要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判決有期徒刑3月,符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二)緩刑效力

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緩刑宣告後,暫不執行有期徒刑3月之主刑。

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若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四、緩刑附帶條件

(一)保護管束

法院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當事人應配合觀護人之訪視與輔導,定期報到。

(二)義務勞務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本案法院諭知當事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五、緩刑撤銷事由

(一)應撤銷事由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若當事人於緩刑期間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法院應撤銷緩刑宣告。

(二)得撤銷事由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若當事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或未完成義務勞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可能撤銷緩刑宣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主動報到

建議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主動聯繫地方法院觀護人室報到,展現配合意願。

(二)規劃義務勞務

建議於1個月內與觀護人討論義務勞務執行計畫,儘早安排執行單位,避免期限屆至未完成。可執行單位包括:

  • 政府機關(如環保局清潔隊)
  • 政府機構
  • 行政法人
  • 社區
  •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如社福機構、醫療院所、學校、公益團體)

(三)提早完成義務勞務

建議於3個月內開始執行義務勞務,並於期限屆滿前完成,避免因未完成而遭撤銷緩刑。

二、緩刑期間應遵守事項

(一)配合保護管束

  • 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通常每月1至2次)
  • 接受觀護人訪視
  • 配合尿液篩檢
  • 參加戒毒輔導課程
  • 保持正當職業或就學

(二)避免再犯

  • 戒除毒品,接受戒癮治療
  • 保持正常生活作息
  • 維持穩定工作或就學
  • 避免接觸不良場所與人士

(三)保留證明文件

建議保留所有執行義務勞務的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三、權益保障

(一)上訴權利

若對判決不服,可於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

(二)請求協助

若執行義務勞務有困難,可向觀護人說明請求協助安排適當單位。

(三)易科罰金選擇

若緩刑遭撤銷,仍可選擇繳納罰金新臺幣90,000元代替入監服刑。依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肆、結論

本案判決結果對當事人相對有利,法院考量情節給予緩刑機會,關鍵在於緩刑期間的表現。建議當事人:

成功完成緩刑的要件

  • 2年內不再犯罪
  • 1年內完成100小時義務勞務
  • 配合保護管束規定
  • 定期向觀護人報到
  • 戒除毒品惡習

若成功完成緩刑

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可能不留前科紀錄,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若違反規定

依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規定,若緩刑遭撤銷,須入監服刑3月或繳納罰金新臺幣90,000元,並留下前科紀錄。

建議當事人把握此次機會,積極配合所有規定,徹底戒除毒品,重建正常生活。若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原承辦律師或觀護人,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實際執行細節應以判決書完整內容及觀護人指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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