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住在板橋 案件內容是: A提告人 B被告人(非帳號使用者) C操作者(帳號使用者),C是我本人 A於114/10/17凌晨三點左右至派出所報案, 說B在IG上傳了AI合成照給A, 故警方受理妨礙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 於114/12/10寄了到案說明通知給B, 要B到案說明, 若C這時候與B一起到案說明, 並且C在開始偵訊筆錄前就先向警方說要自首, 然後在作筆錄時說明整個案件發生過程 筆錄內容: C本身利用Ai軟體將A的照片合成脫衣裸體,在114/10/17晚間在ig裡跟A的聊天室裡點開相簿看著照片欣賞不小心誤觸到發送, 當下很驚慌失措很緊張, 馬上就把照片收回了, 但A還是看到了相片, 截圖質問C怎麼有這張照片並附上原圖說自己沒拍過那張照片, 質問C為什麼要傳這種照片給他, C嚇到不敢回應, 當下就馬上刪掉相簿內相片, 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時又看到A在凌晨3點發限動說去報案, C因為害怕緊張, 不知道能怎麼辦就將IG帳號關閉刪除, 當時真的是不小心誤傳相片, 沒有想傷害A或讓A感受到不舒服的意思, 本來只是自己欣賞,事發當下就立即刪掉相片了也沒有傳給任何人或上傳到其他網路上 如果針對以上狀況題問幾個問題 1. C有可能被判刑嗎? 2. C會被拘留或被關嗎? 3. C可能會被扣押手機嗎? 4. C可能會被怎麼處罰?
(1)A(提告人):被害人 (2)B(被告人):IG帳號名義人 (3)C(操作者):實際操作帳號者(諮詢人本人)
(1)時間:114年10月17日晚間 (2)行為:C利用AI軟體將A的照片合成為裸體影像 (3)傳送經過:在IG聊天室瀏覽相簿時誤觸發送鍵,立即收回但A已截圖 (4)後續處理:C刪除相片並關閉IG帳號 (5)報案時間:114年10月17日凌晨3點 (6)通知到案:114年12月10日收到到案說明通知 (7)自首意願:C表示願意與B一同到案並於筆錄前自首
本案中,C使用AI軟體合成A的裸體照片,此行為應涉及製作不實性影像之構成要件。依相關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且未經他人同意,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該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構成本罪。
本案分析:
(1)製作行為:C確實使用AI軟體合成A的裸體照片 (2)未經同意:未經A同意製作 (3)不實性影像:合成的裸體照片屬不實性影像 (4)足生損害:可能損害A的名譽、隱私及人格權
關於散布罪名部分,本案存在爭議。C主張係誤觸發送,非故意散布,且發現後立即收回訊息。然而,雖已收回但A已取得影像並截圖保存。
關鍵爭點在於:是否構成「供人觀覽」?
若能證明確係「誤觸」且「立即收回」,可能較不符合散布罪的「故意」要件。但檢察官可能認為「傳送至對方聊天室」已構成「供人觀覽」,此部分仍需視實務審酌。
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案三要件分析:
(1)未發覺之罪:A雖已報案,但警方尚未確認「實際操作者為C」,帳號名義為B,警方通知B到案,C的身分尚未被發覺,應符合此要件。
(2)自首行為:C主動與B一同到案,於筆錄前即向警方表明自首,並說明完整犯罪經過,應符合此要件。
(3)接受裁判:C願意配合偵查,未逃匿或規避,應符合此要件。
初步評估應符合自首要件。
需特別提醒,民國94年刑法修正後,自首由「必減主義」改為「得減主義」,法官可依個案情節決定是否減刑。
有利因素包括:主動自首態度良好、立即刪除影像、未散布給他人、坦承犯行等。
不利因素包括:製作不實性影像侵害他人權益重大、雖稱誤傳但製作行為本身已構成犯罪、事後關閉帳號可能被認為規避責任等。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湮滅證據或所犯為重罪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本案評估:
(1)犯罪嫌疑重大:有AI合成照片、傳送紀錄,可能符合 (2)逃亡之虞:主動到案自首,無逃亡跡象,應不符合 (3)湮滅證據之虞:雖刪除帳號,但已自首說明,存在爭議 (4)重罪:本案最重7年以下,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不符合
考量C主動到案自首,無逃亡跡象,羈押可能性應屬極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手機可能屬於重要證據,包含AI軟體使用紀錄、照片製作過程、IG對話紀錄、照片傳送時間、刪除操作紀錄等,因此扣押可能性相當高。
扣押可能情況包括:
(1)當場扣押:警方於製作筆錄時要求提供手機,現場進行初步勘驗 (2)聲請法院扣押票:若C拒絕提供,檢察官可聲請扣押票 (3)不扣押:C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截圖,配合度高且證據明確
扣押期間一般情況約2至6個月,複雜案件可能長達1年以上,需送請專業單位進行數位鑑識。
A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名譽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預估約20至50萬元,依侵害程度、雙方經濟狀況而定。若A需心理諮商或影響工作,可能另請求實際支出費用或損失。此外,A可能要求確認已刪除所有檔案,並承諾不再製作、持有或散布。
(1)保留AI軟體使用紀錄(若仍存在) (2)保留IG對話紀錄截圖 (3)記錄事件發生時間軸 (4)準備手機可能被扣押的因應措施
(1)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2)律師陪同到案說明 (3)事前與律師討論筆錄內容
(1)評估和解可能性 (2)準備和解金額(建議20至50萬元) (3)草擬道歉信函
時機點應在進入偵訊室前,向承辦警員表明,明確說明「我要自首」,並要求記載於筆錄首段。
說明內容建議:「本人因使用AI軟體製作不實性影像,雖非故意傳送,但已造成被害人困擾,深感後悔,特此主動到案說明,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應強調事項:
(1)主動自首的意願 (2)誤觸傳送的經過(詳細說明) (3)立即收回、刪除的動作 (4)未散布給他人 (5)深感後悔,願意賠償
應避免事項:
(1)過度辯解或推諉責任 (2)質疑A的動機 (3)否認製作行為 (4)宣稱「只是開玩笑」
最佳時機為偵查階段(起訴前),次佳時機為審判階段(判決前)。
(1)快速和解:30至50萬元(偵查階段,A願意撤回告訴或表示原諒) (2)一般和解:20至30萬元(審判階段,A願意具狀表示原諒) (3)部分和解:10至20萬元(A不願撤告但接受賠償)
(1)C承認製作不實性影像的事實 (2)C向A誠摯道歉 (3)C支付和解金 (4)C保證已刪除所有相關檔案 (5)C承諾不再製作、持有或散布 (6)A表示原諒C的行為(若A同意) (7)A願意向法院具狀表示原諒(若A同意)
建議委任熟悉性犯罪案件、有數位證據處理經驗、善於協商和解的律師。律師費用預估偵查階段約5至10萬元,審判階段約10至15萬元(若起訴),總計約15至25萬元。
考量C使用AI軟體製作不實性影像,應涉及刑法相關規定,有可能被判刑。但若能爭取自首減輕、與A達成和解、態度良好且為初犯,可能爭取緩刑或罰金刑。
量刑預估:
(1)最佳情況:罰金刑30至50萬元,或拘役30至50日 (2)一般情況:有期徒刑6月至1年,可能緩刑 (3)較不利情況:有期徒刑1至2年(若認定有散布故意)
考量C主動到案自首,無逃亡跡象,羈押可能性應屬極低(約5至10%)。較可能的處置為請回候傳、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考量手機屬於重要證據,扣押可能性相當高(約70至80%)。扣押期間一般情況約2至6個月,複雜案件可能長達1年以上。
建議事前備份重要資料(非案件相關)、準備另一支手機供日常使用、記錄手機內重要聯絡資訊。扣押時應要求製作扣押物品清單、確認扣押範圍、詢問預估返還時間。
綜合評估,可能的處罰結果包括:
(1)最佳結果(機率30%):罰金刑30至50萬元,或拘役40至50日易科罰金 (2)一般結果(機率50%):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附帶條件如向A道歉、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課程、義務勞務等 (3)較不利結果(機率20%):有期徒刑1年至1年6月,可能緩刑但條件較嚴格
此外,A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預估20至50萬元)及名譽損害賠償。
本案C雖涉及製作不實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但考量主動自首、立即刪除、未散布給他人、誤觸傳送(若能證明)、願意賠償等有利因素,建議採取積極防禦策略:
(1)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2)確實完成自首程序 (3)全力爭取和解 (4)展現真誠悔意 (5)配合所有法律程序
若能成功和解並獲得自首減輕,有相當機會爭取到緩刑或罰金刑,避免入監服刑。
本意見書係基於提供的資訊進行分析,實際案件發展仍需視偵查結果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以獲得最完整的法律保障。處理過程中應避免揭露、推測或創造未提供的個人資料,如需提及當事人,請使用「當事人」「被害人」等泛稱。若內容涉及敏感資訊或尚未確認之事實,請釐清細節或尋求合法管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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