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卡沒完全刮開也沒拿獎品,會被控毀損或詐欺嗎?怎麼應訊最安全?

一、筆錄回答策略與主觀犯意 1. 事實陳述 • 「當時操作娃娃機的經過」 • 「刮卡片的動機與數量(3張,分別刮2格、4格、8格)」 • 「沒有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也沒有拿走獎品」 • 「發現可能有問題後立即停止行為」 • 「事後有提出賠償刮刮卡成本的意願」 2. 主觀犯意 • 「我沒有故意毀損或詐欺的意圖」 • 「只是好奇想看看內容,不知會造成損害」 • 「如果知道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樣做」 3. 遊戲規則問題 • 「卡片上寫不能先刮,但我當時完全沒有看到規則」 • 「律師建議怎麼表述『沒有注意到規則』才不會被認為故意」 ⸻ 二、警方可能問的問題(請律師幫忙擬回答) 1. 「為什麼要刮卡片?」 2. 「知道不能刮嗎?」 3. 「為什麼連續刮三張?」 4. 「為什麼沒有完全刮開?」 5. 「你有想過要拿獎品嗎?」 6. 「有沒有意圖詐欺或偷竊?」 請律師幫你準備每個問題的安全範例回答,避免自己即場亂回答。 ⸻ 三、筆錄簽名前注意事項 1. 「如果筆錄內容不完全正確,我能否要求修改或補充?」 2. 「簽名前律師可以在場確認內容嗎?」 3. 「若警方要求立即回答但我不確定,怎麼表述才不影響權益?」 4. 「筆錄是否可以保留我有利的陳述,例如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已提出賠償」 ⸻ 四、後續策略 1. 和解/賠償 • 「如何向台主提出合理賠償(只賠成本或加慰撫金)?」 • 「如果台主願意和解,是否可撤回告訴、避免起訴?」 2. 檢察官階段 • 「如何提供書狀、證據或說明動機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有哪些證據最有利,例如現場照片、刮刮卡照片、對話紀錄等?」 3. 刑責減輕/免除 • 「哪些事實可以主張依刑法第59條或第61條減免刑?」 • 「如果檢察官認為毀損成立,如何爭取最低刑度?」 4. 避免被誤認詐欺 • 「在筆錄中如何表述『完全沒有詐欺意圖』,即使我先刮看號碼?」 • 「哪些字眼不能用,以免被解釋為企圖取得不法利益?」 ⸻ 五、律師陪同與溝通 1. 「警詢時律師可否全程陪同?」 2. 「律師能否在筆錄中即時提醒哪些回答可能有風險?」 3. 「律師可以幫我加上補充說明或有利陳述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操作娃娃機時刮開店內刮刮卡(共3張,分別刮開2格、4格、8格),但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亦未取走獎品。事後發現可能有問題立即停止,並表達賠償意願。現面臨店家提告,需準備警詢應對策略及後續法律程序因應方案。

貳、法律分析

一、可能涉及罪名分析

(一)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檢視:

  1. 客觀要件分析
  • 行為態樣:當事人確實對刮刮卡進行部分刮開之行為
  • 損害程度:僅部分刮開(2格、4格、8格),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 物品效用:刮刮卡雖受損但損害程度有限
  1. 主觀要件爭點
  • 有利事實:

  • 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顯示非蓄意破壞

  • 發現問題立即停止行為

  •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展現善意

  • 損害程度輕微且可能補救

  • 不利事實:

  • 確實造成刮刮卡部分損壞

  • 連續刮了3張卡片

  1. 犯意認定關鍵

本案應成立毀損罪之關鍵在於「故意」之認定。若當事人僅出於「好奇」而非「故意毀損」之意圖,且未注意到禁止規則,可主張欠缺毀損之故意。參酌當事人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立即停止等客觀行為,應可爭執主觀犯意之存在。

(二)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檢視:

  1. 不法所有意圖:當事人未取得任何獎品或財物
  2. 詐術行為:未向店家謊稱中獎或進行欺瞞
  3. 財物交付:店家未交付任何財物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應不成立詐欺罪,理由如下: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客觀證據
  • 無「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
  • 無「財物交付」之結果
  • 未完全刮開卡片,無取得利益之實際行為

(三)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不成立竊盜罪:

  • 當事人未取走任何物品
  • 無竊取行為之客觀事實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二、有利抗辯事由

  1. 欠缺犯罪故意
  • 行為動機僅出於好奇,非故意毀損
  • 未注意到禁止規則,欠缺犯罪認識
  • 若知悉會造成損害,當不致為之
  1. 損害程度輕微
  • 僅部分刮開,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 損害可能補救或賠償
  • 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1. 中止行為
  • 發現問題後立即停止
  • 顯示良知發現,非惡意持續
  1. 犯後態度良好
  •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 配合調查程序
  • 展現悔悟之心
  1. 刑法減輕或免除事由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可主張情堪憫恕事由:

  • 初犯且情節輕微
  • 損害程度不大
  • 出於好奇非惡意
  • 犯後態度良好
  • 已表達賠償意願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符合免刑要件:

  • 毀損罪最重本刑為2年有期徒刑,符合「三年以下」要件
  • 情節輕微: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
  • 顯可憫恕:好奇非故意、已賠償

因此,本案應有機會爭取免刑處分。

三、告訴乃論特性

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具有以下特性:

  1. 和解撤告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若能與店家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達成:

  •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 節省訟累時間與金錢
  1. 和解時機

建議儘速與店家協商和解,最遲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完成,以保留撤回告訴之權利。

參、警詢應對策略

一、核心陳述原則

警詢時應掌握三大重點:

  1. 強調「好奇」非「故意」
  • 說明行為動機純粹出於好奇
  • 無毀損或取得利益之意圖
  1. 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
  • 客觀行為證明無惡意
  • 顯示非蓄意破壞或竊取
  1. 發現問題立即停止並願賠償
  • 展現良知發現
  • 犯後態度良好

二、警方可能提問與建議回答

問題一:「為什麼要刮卡片?」

建議回答: 「我當時在玩娃娃機,看到旁邊有刮刮卡,出於好奇想看看內容是什麼,就用指甲輕輕刮了一下。我完全沒有想要破壞或取得獎品的意思,只是單純好奇。如果我知道這樣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麼做。」

注意事項:

  • 強調「好奇」動機,避免被認定有不法意圖
  • 說明「輕輕刮」,非故意用力破壞
  • 避免說「想看中獎號碼」,可能被認為有詐欺意圖

問題二:「知道不能刮嗎?」

建議回答: 「我當時完全沒有注意到卡片上或店內有任何禁止刮開的規則說明。如果有看到規則,我一定不會這樣做。我是在刮了之後才意識到可能有問題,所以立刻停止了。」

注意事項:

  • 誠實說明「未注意到規則」,爭執犯罪認識
  • 強調「發現後立即停止」,顯示非故意持續
  • 不要說「看到規則但不在意」,會被認定故意

問題三:「為什麼連續刮三張?」

建議回答: 「第一張刮了2格後,我還是不太清楚內容,所以又刮了第二張4格,第三張刮到8格時,我突然意識到這樣可能不對,就立刻停止了。整個過程很短暫,我沒有完全刮開任何一張卡片,也沒有拿走任何獎品。」

注意事項:

  • 說明「漸進式發現問題」的過程
  • 強調「未完全刮開」,證明非蓄意破壞
  • 避免說「想多試幾張」,可能被認為故意

問題四:「為什麼沒有完全刮開?」

建議回答: 「因為我刮到一半時,突然覺得這樣可能不太對,擔心會造成損害,所以立刻停止了。如果我真的想要破壞或取得獎品,我應該會完全刮開才對,但我沒有這樣做,就是因為我意識到不對勁。」

注意事項:

  • 強調「主動停止」顯示無惡意
  • 反證「若有故意應會完全刮開」
  • 展現「良知發現」的態度

問題五:「你有想過要拿獎品嗎?」

建議回答: 「完全沒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這個意圖。如果我想要獎品,我應該會完全刮開卡片並去兌換,但我什麼都沒做。我只是好奇看看內容,發現不對就停止了。」

注意事項:

  • 明確否認「不法所有意圖」
  • 用客觀行為證明(未取走獎品)
  • 強調「好奇」非「貪圖」

問題六:「有沒有意圖詐欺或偷竊?」

建議回答: 「絕對沒有。我沒有取走任何東西,也沒有試圖欺騙店家或獲得任何利益。我只是一時好奇刮了幾格,發現可能有問題後立刻停止,並且主動表達願意賠償刮刮卡的成本。如果我有詐欺或偷竊的意圖,我不會主動提出賠償。」

注意事項:

  • 明確否認犯罪意圖
  • 強調「主動賠償」態度
  • 用行為證明無惡意

三、筆錄製作注意事項

(一)簽名前必做檢查

  1. 逐字核對內容
  • 確認每句話都是自己的原意
  • 注意警方是否有誤解或曲解之處
  • 檢查用語是否可能造成不利解釋
  1. 確認有利陳述都有記載

必須記載之事項:

  • 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 未取走任何獎品
  • 發現問題立即停止
  •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 出於好奇非故意毀損
  • 未注意到禁止規則
  1. 要求修改或補充

若內容不正確: 「這句話不是我的意思,請修改為...」

若有遺漏: 「我還要補充說明...」

重要提醒:不要因為警方不耐煩就妥協簽名,筆錄內容將成為重要證據,務必確保正確無誤。

(二)律師陪同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1. 警詢階段律師權利

律師可以:

  • 全程在場陪同
  • 在旁提醒當事人注意事項
  • 要求休息時間討論
  • 協助檢視筆錄內容
  • 筆記訊問過程
  • 陳述意見

律師不可以:

  • 代替當事人回答問題
  • 干擾訊問進行
  • 在訊問進行中與當事人交談
  1. 實務操作建議
  • 事前與律師充分討論案情
  • 模擬可能提問並準備回答
  • 現場回答前可看律師眼色
  • 不確定時要求休息與律師討論
  • 筆錄確認時請律師協助檢視
  1. 不確定如何回答時的處理

可以表示: 「這個問題我需要時間思考,可以先休息一下嗎?」 或 「我想先和律師討論一下再回答。」

切勿勉強立即回答,避免因緊張而回答不當。

(三)危險用語警示

絕對不要說的話:

  1. 「我想看看能不能中獎」
  • 可能被認定有詐欺意圖或不法所有意圖
  1. 「我知道不能刮但還是刮了」
  • 直接承認故意,無法爭執犯罪認識
  1. 「反正只是刮幾格沒關係」
  • 顯示輕忽態度,不利於爭取從輕處理
  1. 「我以為不會被發現」
  • 暗示有犯罪意識且企圖規避
  1. 「我想先看號碼再決定要不要兌換」
  • 可能被認定有詐術或不法所有意圖

建議使用的表述:

  1. 「我出於好奇」
  2. 「我完全沒有注意到規則」
  3. 「我發現不對立刻停止」
  4. 「我願意賠償損失」
  5. 「我沒有任何不法意圖」
  6. 「如果知道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樣做」

肆、和解與賠償策略

一、和解談判要點

(一)賠償金額建議

  1. 刮刮卡成本
  • 3張卡片的實際成本(估計每張10-50元)
  • 建議賠償:100-500元
  1. 慰撫金(視店家態度)
  • 若店家願意和解:可加碼1,000-3,000元
  • 總額建議:1,500-3,500元
  1. 談判策略

強調有利事實:

  • 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 未取走任何獎品
  • 損害程度輕微且可能補救
  • 發現問題立即停止

展現誠意:

  • 主動提出賠償
  • 願意合理補償
  • 避免訟累對雙方都有利

(二)和解書重點條款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要素:

  1. 雙方當事人資料
  2. 事件經過簡述
  3.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4. 撤回告訴之約定
  5. 不再追究之約定
  6. 雙方簽名蓋章
  7. 日期

和解書範本:

立和解書人: 告訴人(店家):○○○ 被告(當事人):○○○

緣被告於○年○月○日在告訴人經營之娃娃機店內,因好奇而部分刮開刮刮卡3張(分別刮開2格、4格、8格),惟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亦未取走任何獎品。被告發現不妥後立即停止,並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一、被告願賠償告訴人新台幣○○○○元整,作為刮刮卡損害及慰撫金,並於簽訂本和解書時一次給付。

二、告訴人同意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並不再就本案對被告提出任何民刑事請求。

三、雙方同意本案和解後,互不追究任何責任,日後不得再就本案相互主張任何權利。

此致 ○○地方檢察署

立和解書人: 告訴人:○○○(簽名蓋章) 被 告:○○○(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二、撤回告訴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和解後撤回告訴可達成:

  1.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1. 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 不起訴處分不構成前科
  • 對未來就業、生活無不良影響
  1. 節省訟累時間與金錢
  • 避免進入審判程序
  • 節省律師費用及時間成本
  1. 撤回告訴之不可逆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因此,一旦店家撤回告訴,即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告,當事人可獲得確定之法律保障。

伍、檢察官階段應對

一、偵查階段策略

(一)提出書狀說明

若未能和解或檢察官仍進行偵查,建議提出書狀說明,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書狀重點內容:

  1. 事實陳述
  • 詳述行為經過
  • 強調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
  • 說明發現問題立即停止
  • 表達賠償意願
  1. 主觀犯意抗辯
  • 僅出於好奇,非故意毀損
  • 未注意到禁止規則,欠缺犯罪認識
  • 無詐欺或竊盜意圖
  • 若知悉會造成損害,當不致為之
  1. 損害程度說明
  • 損害輕微(僅部分刮開)
  • 未造成實質財產損失
  • 損害可能補救或賠償
  1. 犯後態度
  •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 配合調查程序
  • 深感悔悟
  • 願意接受法治教育
  1. 法律依據
  • 引用刑法第59條、第61條
  • 主張情堪憫恕、情節輕微
  • 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有利證據提出

  1. 現場照片
  • 刮刮卡照片(顯示僅部分刮開)
  • 店內環境照片(檢視是否有明顯規則標示)
  1. 對話紀錄
  • 與店家協商賠償的對話紀錄
  • 顯示誠意解決的態度
  1. 賠償證明
  • 匯款紀錄或收據
  • 和解書(若已達成和解)
  1. 品行證明
  •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
  • 無前科紀錄證明
  • 師長或雇主推薦信

二、刑責減輕或免除事由

(一)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可主張之情堪憫恕事由:

  1. 初犯且年輕(若適用)
  • 無前科紀錄
  • 年輕識淺,一時失慮
  1. 損害輕微
  • 僅部分刮開,未完全破壞
  • 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1. 出於好奇非惡意
  • 無毀損或取得利益之意圖
  • 欠缺犯罪認識
  1. 犯後態度良好
  •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 配合調查
  • 深感悔悟
  1. 已賠償損害
  •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 或已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二)刑法第61條(免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符合免刑要件分析:

  1.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
  • 毀損罪最重本刑為2年有期徒刑
  • 符合「三年以下」之要件
  1. 情節輕微
  • 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 未取走任何獎品
  • 損害程度有限
  • 立即停止行為
  1. 顯可憫恕
  • 出於好奇非故意
  • 欠缺犯罪認識
  • 犯後態度良好
  • 已表達賠償意願

結論:本案應有機會依刑法第61條爭取免刑處分。

(三)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必要,可爭取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條件可能包括:

  1.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通常為5,000-20,000元
  • 視案件情節而定
  1.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 若已和解可折抵
  • 或另行協商賠償金額
  1.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 通常為2-8小時
  • 由檢察官指定機構辦理
  1. 其他適當條件
  • 如社區服務、保護管束等

緩起訴優點:

  1. 緩起訴期滿視為不起訴
  • 通常為1-3年
  • 期間內未再犯即結案
  1. 不留前科紀錄
  • 與不起訴處分效果相同
  • 對未來無不良影響
  1. 避免審判程序
  • 節省時間與金錢
  • 減少訟累

陸、避免詐欺罪認定

一、詐欺罪不成立理由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不成立詐欺罪,理由如下:

  1. 無「不法所有意圖」
  • 當事人未取走任何獎品
  • 未完全刮開卡片
  • 無客觀取得財物之行為
  • 客觀行為證明無不法所有意圖
  1. 無「詐術行為」
  • 未向店家謊稱中獎
  • 未試圖兌換獎品
  • 未使店家陷於錯誤
  • 無施用詐術之客觀事實
  1. 無「財物交付」
  • 店家未交付任何財物
  • 無詐欺既遂之結果
  • 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筆錄表述技巧

為避免被誤認有詐欺意圖,筆錄中應注意表述方式:

安全表述:

  1. 「我只是好奇想看看內容」
  • 強調單純好奇動機
  • 無取得利益意圖
  1. 「我完全沒有想要取得獎品」
  • 明確否認不法所有意圖
  • 用客觀行為證明
  1. 「我沒有試圖欺騙店家」
  • 否認詐術行為
  • 強調誠實態度
  1. 「我發現不對立刻停止」
  • 展現良知發現
  • 證明無持續犯意
  1. 「我主動表達願意賠償」
  • 顯示負責態度
  • 無規避責任意圖

危險表述(應避免):

  1. 「我想看看能不能中獎」
  • 暗示有取得利益意圖
  • 可能被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
  1. 「我想先看號碼再決定要不要兌換」
  • 可能被認定有詐術計畫
  • 顯示有條件性取得意圖
  1. 「我以為刮一點沒關係」
  • 顯示有犯罪認識
  • 不利於爭執故意
  1. 「我想試試看會不會被發現」
  • 暗示有規避意圖
  • 顯示明知不可為

柒、律師陪同與溝通

一、律師陪同權利

(一)警詢階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律師在警詢階段可以:

  1. 全程在場陪同
  • 坐在當事人旁邊或後方
  • 觀察訊問過程
  1. 筆記訊問內容
  • 記錄問答內容
  • 注意不當訊問
  1. 陳述意見
  • 在適當時機提出法律意見
  • 但不得干擾訊問進行
  1. 在旁提醒當事人
  • 發現回答可能不利時,可要求休息
  • 提醒當事人注意用語
  1. 要求休息時間討論
  • 當事人不確定如何回答時
  • 可要求暫停與律師討論
  1. 協助檢視筆錄內容
  • 簽名前逐字核對
  • 發現問題立即提出修正

律師不可以:

  1. 代替當事人回答問題
  • 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陳述
  1. 干擾訊問進行
  • 不得無故打斷訊問
  • 不得妨礙訊問秩序
  1. 在訊問進行中與當事人交談
  • 除非經許可或要求休息

(二)偵查階段

檢察官訊問時,律師權利更為完整:

  1. 可以在場
  • 全程參與訊問
  1. 可以適時補充說明
  • 在檢察官許可下發言
  • 提出有利當事人之事實或法律意見
  1. 可以提出有利證據
  • 提供書狀、照片等證據
  • 請求調查有利事實
  1. 可以請求調查證據
  • 聲請傳喚證人
  • 聲請勘驗現場等

二、律師即時協助

(一)筆錄製作時的協助

  1. 即時提醒風險回答

當律師發現當事人回答可能不利時:

  • 可以眼神示意
  • 可以要求休息
  • 休息時提醒當事人注意用語
  1. 要求補充有利陳述

律師可以要求在筆錄中加上:

  • 「請在筆錄中記載:被告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 「請記載:被告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 「請補充:被告發現問題後立即停止行為」
  1. 要求修正不當記載

發現筆錄內容不當時:

  • 「這句話不是當事人的原意,請修改為...」
  • 「這個用語可能造成誤解,建議改為...」
  • 「這段陳述不完整,請補充...」

(二)溝通策略

事前準備:

  1. 與律師充分討論案情
  • 詳細說明事件經過
  • 提供所有相關資料
  • 討論有利不利事實
  1. 模擬可能提問
  • 律師協助預想警方可能提問
  • 準備適當回答方式
  • 練習表達技巧
  1. 準備標準回答
  • 針對關鍵問題準備回答
  • 確認用語安全性
  • 避免危險表述
  1. 確認核心陳述原則
  • 好奇非故意
  • 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
  • 立即停止並願賠償

現場配合:

  1. 回答前看律師眼色
  • 律師點頭表示可以回答
  • 律師搖頭表示需要注意
  1. 不確定時要求休息
  • 「我需要時間思考,可以休息一下嗎?」
  • 「我想和律師討論一下再回答」
  1. 聽從律師建議
  • 律師提醒時立即調整
  • 不要堅持己見
  1. 保持冷靜態度
  • 不要因緊張而亂說
  • 不要與警方起衝突
  • 保持禮貌但堅定

捌、處理建議

一、優先順序策略

第一優先:和解撤告

  1. 儘速與店家協商
  • 主動聯繫表達和解意願
  • 說明願意合理賠償
  • 強調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等有利事實
  1.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刮刮卡成本:100-500元
  • 慰撫金:1,000-3,000元
  • 總額建議:1,500-3,500元
  1. 簽訂和解書
  • 明確記載賠償金額
  • 約定撤回告訴
  • 雙方不再追究
  1. 取得撤回告訴書
  • 請店家向檢察署提出
  • 確認已正式撤告

優點:

  •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無前科紀錄
  • 快速解決
  • 成本最低

第二優先:爭取不起訴

若無法和解,應積極爭取不起訴處分:

  1. 提出書狀說明
  • 詳述事實經過
  • 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 強調情節輕微
  • 請求不起訴處分
  1. 附上有利證據
  • 現場照片
  • 對話紀錄
  • 品行證明
  • 賠償意願證明
  1. 強調情節輕微
  • 未完全刮開
  • 未取走獎品
  • 損害輕微
  • 犯後態度良好
  1. 主張法律依據
  • 欠缺犯罪故意
  • 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
  • 情節輕微(刑法第61條)

優點:

  • 無前科紀錄
  • 無需繳納費用
  • 完全結案

第三優先: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必要,應爭取緩起訴:

  1. 接受緩起訴條件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5,000-20,000元)
  • 向被害人支付賠償(若未和解)
  •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8小時)
  1. 確實履行條件
  • 按時繳納款項
  • 完成法治教育
  • 遵守其他約定事項
  1. 緩起訴期間保持良好品行
  • 通常為1-3年
  • 期間內不得再犯

優點:

  • 期滿視為不起訴
  • 無前科紀錄
  • 避免審判程序

最後手段:爭取減免刑

若仍被起訴,應在審判中爭取:

  1. 依刑法第59條減刑
  • 主張情堪憫恕
  • 請求酌量減輕其刑
  1. 依刑法第61條免刑
  • 主張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 請求免除其刑
  1. 爭取緩刑
  • 若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爭取緩刑宣告
  1. 爭取易科罰金
  • 若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可易科罰金

二、時程規劃

  1. 警詢階段(接獲通知後)
  • 立即委任律師
  • 與律師討論應對策略
  • 準備警詢回答
  • 律師陪同應訊
  1. 偵查階段(警詢後1-3個月)
  • 積極與店家協商和解
  • 提出書狀及證據
  • 配合檢察官調查
  • 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1. 審判階段(若被起訴)
  • 提出答辯狀
  • 準備有利證據
  • 出庭應訊
  • 爭取減免刑或緩刑

三、費用預估

  1. 和解費用
  • 賠償金:1,500-3,500元
  •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而定
  1. 緩起訴費用
  • 公庫支付:5,000-20,000元
  • 被害人賠償:視協商結果
  •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而定
  1. 審判費用
  •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而定
  • 可能之罰金:視判決結果

建議:儘早和解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案。

玖、結論

本案當事人因好奇刮開店內刮刮卡,雖造成部分損害,但考量以下有利事實:

  1. 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
  2. 未取走任何獎品
  3. 發現問題立即停止
  4.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5. 損害程度輕微
  6. 犯後態度良好

本案應可主張欠缺毀損之故意,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優先與店家協商和解,爭取撤回告訴
  2. 警詢時由律師陪同,謹慎回答問題
  3. 強調好奇動機,否認不法意圖
  4. 提出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5. 若被起訴,依刑法第59條、第61條爭取減免刑

基於本案情節輕微、損害不大、犯後態度良好,和解或不起訴之機會應屬相當。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個案情況及證據資料調整策略。建議與律師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因應案情發展調整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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