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錄回答策略與主觀犯意 1. 事實陳述 • 「當時操作娃娃機的經過」 • 「刮卡片的動機與數量(3張,分別刮2格、4格、8格)」 • 「沒有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也沒有拿走獎品」 • 「發現可能有問題後立即停止行為」 • 「事後有提出賠償刮刮卡成本的意願」 2. 主觀犯意 • 「我沒有故意毀損或詐欺的意圖」 • 「只是好奇想看看內容,不知會造成損害」 • 「如果知道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樣做」 3. 遊戲規則問題 • 「卡片上寫不能先刮,但我當時完全沒有看到規則」 • 「律師建議怎麼表述『沒有注意到規則』才不會被認為故意」 ⸻ 二、警方可能問的問題(請律師幫忙擬回答) 1. 「為什麼要刮卡片?」 2. 「知道不能刮嗎?」 3. 「為什麼連續刮三張?」 4. 「為什麼沒有完全刮開?」 5. 「你有想過要拿獎品嗎?」 6. 「有沒有意圖詐欺或偷竊?」 請律師幫你準備每個問題的安全範例回答,避免自己即場亂回答。 ⸻ 三、筆錄簽名前注意事項 1. 「如果筆錄內容不完全正確,我能否要求修改或補充?」 2. 「簽名前律師可以在場確認內容嗎?」 3. 「若警方要求立即回答但我不確定,怎麼表述才不影響權益?」 4. 「筆錄是否可以保留我有利的陳述,例如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已提出賠償」 ⸻ 四、後續策略 1. 和解/賠償 • 「如何向台主提出合理賠償(只賠成本或加慰撫金)?」 • 「如果台主願意和解,是否可撤回告訴、避免起訴?」 2. 檢察官階段 • 「如何提供書狀、證據或說明動機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有哪些證據最有利,例如現場照片、刮刮卡照片、對話紀錄等?」 3. 刑責減輕/免除 • 「哪些事實可以主張依刑法第59條或第61條減免刑?」 • 「如果檢察官認為毀損成立,如何爭取最低刑度?」 4. 避免被誤認詐欺 • 「在筆錄中如何表述『完全沒有詐欺意圖』,即使我先刮看號碼?」 • 「哪些字眼不能用,以免被解釋為企圖取得不法利益?」 ⸻ 五、律師陪同與溝通 1. 「警詢時律師可否全程陪同?」 2. 「律師能否在筆錄中即時提醒哪些回答可能有風險?」 3. 「律師可以幫我加上補充說明或有利陳述嗎?」
當事人因操作娃娃機時刮開店內刮刮卡(共3張,分別刮開2格、4格、8格),但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亦未取走獎品。事後發現可能有問題立即停止,並表達賠償意願。現面臨店家提告,需準備警詢應對策略及後續法律程序因應方案。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檢視:
有利事實:
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顯示非蓄意破壞
發現問題立即停止行為
主動表達賠償意願,展現善意
損害程度輕微且可能補救
不利事實:
確實造成刮刮卡部分損壞
連續刮了3張卡片
本案應成立毀損罪之關鍵在於「故意」之認定。若當事人僅出於「好奇」而非「故意毀損」之意圖,且未注意到禁止規則,可主張欠缺毀損之故意。參酌當事人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立即停止等客觀行為,應可爭執主觀犯意之存在。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檢視: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應不成立詐欺罪,理由如下: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不成立竊盜罪: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可主張情堪憫恕事由: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符合免刑要件:
因此,本案應有機會爭取免刑處分。
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具有以下特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若能與店家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達成:
建議儘速與店家協商和解,最遲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完成,以保留撤回告訴之權利。
警詢時應掌握三大重點:
建議回答: 「我當時在玩娃娃機,看到旁邊有刮刮卡,出於好奇想看看內容是什麼,就用指甲輕輕刮了一下。我完全沒有想要破壞或取得獎品的意思,只是單純好奇。如果我知道這樣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麼做。」
注意事項:
建議回答: 「我當時完全沒有注意到卡片上或店內有任何禁止刮開的規則說明。如果有看到規則,我一定不會這樣做。我是在刮了之後才意識到可能有問題,所以立刻停止了。」
注意事項:
建議回答: 「第一張刮了2格後,我還是不太清楚內容,所以又刮了第二張4格,第三張刮到8格時,我突然意識到這樣可能不對,就立刻停止了。整個過程很短暫,我沒有完全刮開任何一張卡片,也沒有拿走任何獎品。」
注意事項:
建議回答: 「因為我刮到一半時,突然覺得這樣可能不太對,擔心會造成損害,所以立刻停止了。如果我真的想要破壞或取得獎品,我應該會完全刮開才對,但我沒有這樣做,就是因為我意識到不對勁。」
注意事項:
建議回答: 「完全沒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這個意圖。如果我想要獎品,我應該會完全刮開卡片並去兌換,但我什麼都沒做。我只是好奇看看內容,發現不對就停止了。」
注意事項:
建議回答: 「絕對沒有。我沒有取走任何東西,也沒有試圖欺騙店家或獲得任何利益。我只是一時好奇刮了幾格,發現可能有問題後立刻停止,並且主動表達願意賠償刮刮卡的成本。如果我有詐欺或偷竊的意圖,我不會主動提出賠償。」
注意事項:
必須記載之事項:
若內容不正確: 「這句話不是我的意思,請修改為...」
若有遺漏: 「我還要補充說明...」
重要提醒:不要因為警方不耐煩就妥協簽名,筆錄內容將成為重要證據,務必確保正確無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律師可以:
律師不可以:
可以表示: 「這個問題我需要時間思考,可以先休息一下嗎?」 或 「我想先和律師討論一下再回答。」
切勿勉強立即回答,避免因緊張而回答不當。
絕對不要說的話:
建議使用的表述:
強調有利事實:
展現誠意: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要素:
和解書範本:
立和解書人: 告訴人(店家):○○○ 被告(當事人):○○○
緣被告於○年○月○日在告訴人經營之娃娃機店內,因好奇而部分刮開刮刮卡3張(分別刮開2格、4格、8格),惟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亦未取走任何獎品。被告發現不妥後立即停止,並主動表達賠償意願。
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一、被告願賠償告訴人新台幣○○○○元整,作為刮刮卡損害及慰撫金,並於簽訂本和解書時一次給付。
二、告訴人同意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並不再就本案對被告提出任何民刑事請求。
三、雙方同意本案和解後,互不追究任何責任,日後不得再就本案相互主張任何權利。
此致 ○○地方檢察署
立和解書人: 告訴人:○○○(簽名蓋章) 被 告:○○○(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和解後撤回告訴可達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因此,一旦店家撤回告訴,即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告,當事人可獲得確定之法律保障。
若未能和解或檢察官仍進行偵查,建議提出書狀說明,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書狀重點內容: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可主張之情堪憫恕事由: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符合免刑要件分析:
結論:本案應有機會依刑法第61條爭取免刑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必要,可爭取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條件可能包括:
緩起訴優點: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不成立詐欺罪,理由如下:
為避免被誤認有詐欺意圖,筆錄中應注意表述方式:
安全表述:
危險表述(應避免):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律師在警詢階段可以:
律師不可以:
檢察官訊問時,律師權利更為完整:
當律師發現當事人回答可能不利時:
律師可以要求在筆錄中加上:
發現筆錄內容不當時:
事前準備:
現場配合:
優點:
若無法和解,應積極爭取不起訴處分:
優點: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必要,應爭取緩起訴:
優點:
若仍被起訴,應在審判中爭取:
建議:儘早和解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案。
本案當事人因好奇刮開店內刮刮卡,雖造成部分損害,但考量以下有利事實:
本案應可主張欠缺毀損之故意,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基於本案情節輕微、損害不大、犯後態度良好,和解或不起訴之機會應屬相當。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個案情況及證據資料調整策略。建議與律師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因應案情發展調整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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