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說明 • 我在 X 間自助遊戲店操作娃娃機時,看到刮刮卡放在機台上。 • 我總共刮了 3 張卡: • 第一張刮了 2 個格子(非完全刮開) • 第二張刮了 4 個格子(非完全刮開) • 第三張刮了 8 個格子(非完全刮開) • 我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支付費用。 • 有些台主對我提出毀損或不當得利告訴,但我已提出只賠刮刮卡成本的意願,他們不同意。 • 遊戲規則上有寫「不可先刮或偷刮」,但我當時沒有看到。 • 現在場主已經報警,我收到警察電話通知,但尚未做筆錄。 2. 目前進度 • 已經提出賠償刮刮卡成本,但台主不接受。 • 警察將會通知我做筆錄。 • 我還沒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3. 需要律師回答的問題 1. 這種「先刮但沒拿獎品、沒付費」行為,刑事上可能構成毀損罪或詐欺未遂嗎? 2. 我每張卡都刮了 2 個以上的格子,會被認定有故意嗎? 3. 因為遊戲規則上寫了不可先刮,但我真的沒有看到,這對刑責有幫助嗎? 4. 如果我去警局做筆錄,應該怎麼回答比較安全,避免被誤認為故意或詐欺? 5. 是否有辦法主張不起訴或刑責減輕? 6. 如果只賠刮刮卡成本,能否避免後續刑事或民事責任? 7. 後續筆錄、地檢署開庭、可能判刑等流程大概會是怎樣? 8. 我能否透過調解(區公所)先解決,還是必須等刑事流程走完?
當事人於自助遊戲店操作娃娃機時,未經許可刮開機台上之刮刮卡共3張(分別刮開2格、4格、8格),但均未完全刮開,亦未取走獎品或支付費用。台主已報警處理,當事人雖提出賠償刮刮卡成本之意願,惟遭台主拒絕。現警方已通知製作筆錄,當事人尋求法律意見以釐清刑事責任及後續處理方式。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1. 客觀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中,刮刮卡屬台主所有之財物,當事人刮開行為確實造成刮刮卡價值減損或效用喪失。然而,當事人均未完全刮開任何一張卡片,且未取走獎品或支付費用,此等事實可能顯示行為人僅為好奇或試探,而非故意毀損。
2. 主觀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認識到刮開行為會造成損害。
有利事證:
不利事證:
考量當事人均未完全刮開卡片且未取得任何利益,應可能僅為好奇心驅使,未必具有毀損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檢察官須證明當事人具有毀損故意,若有合理懷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之成立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或取得不法利益。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任何獎品或利益,難以構成詐欺既遂。
至於詐欺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本案當事人僅刮開卡片,尚未向台主主張中獎或要求兌換,應難認已達著手實行詐欺行為之程度。因此,詐欺未遂成立之可能性極低。
依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係指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不利因素:
有利因素:
辯護方向建議:
可主張僅為好奇心驅使,未認識到會造成損害,強調未完全刮開及未取走獎品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主觀犯意須有積極證據證明,若有合理懷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依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本條區分法律上之錯誤與事實上之錯誤。
**事實上之錯誤:**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不知,本案中係指不知刮開行為會造成損害。
**法律上之錯誤:**不知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得免除刑事責任,但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事人主張未見遊戲規則,若規則標示不明顯,可能主張欠缺違法性認識。依刑法第16條規定,若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錯誤,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建議舉證方向:
然而,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不知法律不得作為免責事由」,但若能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無法知悉」,可能獲得較輕處理或依刑法第16條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本案有利量刑因素:
本案不利量刑因素: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案考量當事人初犯、犯後態度良好、主動提出賠償、未造成重大損害、未取得任何利益等情狀,應可能主張適用本條酌量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毀損罪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本案具體情節包括:損害金額極小(僅刮刮卡成本)、均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應可能主張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得免除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本案可主張:
若能提出書狀說明行為動機及經過,強調主觀上無犯罪故意,並提供有利證據(如現場照片、規則標示不明等),應可能爭取不起訴處分。
毀損罪最重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起訴要件。若檢察官認為情節輕微、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道歉、支付損害賠償、提供義務勞務或完成法治教育課程等。
緩起訴處分之優點為不算前科,緩起訴期滿未再犯,視為未曾起訴,對當事人較為有利。
針對可能提問,建議回答方向如下:
為什麼要刮卡片? 「當時在操作娃娃機,看到卡片放在機台上,出於好奇想看看內容,沒有想到會造成損害。」
你知道不能刮嗎? 「我當時沒有看到遊戲規則,也不知道這樣會造成問題,如果知道的話絕對不會這樣做。」
為什麼刮了3張? 「第一張刮了之後覺得不對,但因為好奇心還是又刮了幾張,後來發現真的不對就停止了,所以都沒有完全刮開。」
為什麼沒有完全刮開? 「因為刮到一半就覺得不對勁,擔心會有問題,所以就停止了,也沒有拿走任何東西。」
你有要詐欺或偷竊的意圖嗎? 「完全沒有,我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要求兌換,如果有這種意圖,我應該會完全刮開並拿走獎品。」
刮刮卡成本市場行情約每張10-50元,3張卡片成本約30-150元。台主可能主張直接損害(刮刮卡成本)及間接損害(營業損失、商譽損害),但間接損害較難舉證。
**建議合理賠償範圍:**刮刮卡成本加上合理慰撫金,參考金額約500-2,000元(視台主態度調整)。
優點:
缺點:
建議在警詢後、檢察官偵查前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檢察官可能直接為不起訴處分。
警詢筆錄→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處分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若起訴則進入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有罪或無罪)→可能上訴至二審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可能刑度:
第一優先:聘請律師 建議在警詢前即委任律師,律師可協助陪同製作筆錄、擬定辯護策略、與台主協商和解、向檢察官提出有利意見。
第二優先:蒐集有利證據
第三優先:主動和解
建議採取「積極和解加上爭取緩起訴」策略:
註:若能在偵查階段和解,可節省大部分律師費用
考量本案當事人刮開刮刮卡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然而,當事人均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亦未取走獎品或取得任何利益,顯示可能僅為好奇心驅使,未必具有毀損之故意。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主觀犯意須有積極證據證明。
至於詐欺未遂罪,因當事人未取得任何利益,且尚未向台主主張中獎或要求兌換,應難認已達著手實行詐欺行為之程度,成立可能性極低。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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