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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網路遊戲代打服務交易糾紛。買方於202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透過網路平台向賣方購買遊戲代打服務,付款金額為新台幣500元。付款後約10分鐘內,雙方因服務時間安排問題產生溝通衝突。賣方於對話中表示「我覺得你這樣太過分了我等等會備案處理我會提告訂單百倍求償現在就會出門備案無故消耗我方時間 要求免單」等語。買方質疑賣方是否涉及恐嚇取財罪嫌。
(一)消費關係之認定
本案屬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消費關係,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網路交易屬民法債編規定之買賣契約的一種,買方付款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履行各自義務。
(二)契約履行義務
賣方標榜「24H最速代打」,應於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買方付款後詢問服務時間安排,屬合理權利行使。賣方應依誠信原則履行契約義務,並於合理時間內回應買方之詢問。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賣方行為是否符合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一)主觀要件:不法所有意圖
賣方主張「訂單百倍求償」(即50,000元)及「要求免單」等語。若賣方目的在使買方放棄退款請求權,繼續保有已收取之500元款項,可能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惟賣方主張係因買方「無故消耗時間」而求償,尚難逕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仍需視具體事實認定。
(二)客觀要件:恐嚇行為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係指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之行為。
賣方表示「會備案處理」、「提告訂單百倍求償」等語,涉及以訴訟及高額求償威脅買方。關鍵在於:
(三)因果關係:使人交付財物
本案買方已於付款後交付500元,賣方要求「免單」實為拒絕履行退款義務,而非要求買方另行交付財物。此與典型恐嚇取財罪「使人交付財物」之要件有所不同。
若認定賣方目的在使買方放棄退款請求權,使賣方繼續保有已收取之款項,可能構成:
(一)有利於成立之事實
(二)不利於成立之事實
(三)綜合評估
本案賣方行為可能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但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偏低。理由如下:
(一)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賣方以「提告百倍求償」威脅買方,可能使買方心生畏懼,應成立恐嚇罪。惟恐嚇罪為告訴乃論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需證明賣方自始無履約意圖,始構成詐欺罪。惟觀察對話內容,尚難認定賣方自始無履約意圖,構成詐欺罪之可能性低。
(一)契約責任
賣方未依約提供服務,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買方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賣方履行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當得利
若契約解除,賣方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買方已付款項500元。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三)侵權行為
賣方以不當言語威脅買方,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買方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考量本案交易金額僅500元,建議優先採取民事途徑處理,較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一)向交易平台申訴
(二)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爭議發生時,消費者得依序採取以下步驟:
(三)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本案金額500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簡便快速。可併請求:
(一)提出刑事告訴
若認為賣方行為構成恐嚇罪,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建議告訴罪名為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而非恐嚇取財罪,理由如前述分析。
(二)告訴期間
恐嚇罪為告訴乃論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證據保全
提出告訴前,應先保全以下證據:
(四)成立可能性評估
恐嚇罪成立可能性:中等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一)向交易平台檢舉
檢舉賣方不當交易行為,要求平台介入處理,可能影響賣方信用評價。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若賣方廣告不實(標榜24H最速但未能履行),可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
立即行動:
後續行動(視情況選擇):
(一)刑事告訴風險
(二)民事途徑優勢
(三)綜合建議
本案賣方行為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偏低,但可能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理由如下:
(一)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建議優先採取民事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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