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代打服務糾紛,賣家威脅「提告百倍求償」構成恐嚇取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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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網路遊戲代打服務交易糾紛。買方於202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透過網路平台向賣方購買遊戲代打服務,付款金額為新台幣500元。付款後約10分鐘內,雙方因服務時間安排問題產生溝通衝突。賣方於對話中表示「我覺得你這樣太過分了我等等會備案處理我會提告訂單百倍求償現在就會出門備案無故消耗我方時間 要求免單」等語。買方質疑賣方是否涉及恐嚇取財罪嫌。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成立與履行

(一)消費關係之認定

本案屬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消費關係,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網路交易屬民法債編規定之買賣契約的一種,買方付款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履行各自義務。

(二)契約履行義務

賣方標榜「24H最速代打」,應於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買方付款後詢問服務時間安排,屬合理權利行使。賣方應依誠信原則履行契約義務,並於合理時間內回應買方之詢問。

二、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賣方行為是否符合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一)主觀要件:不法所有意圖

賣方主張「訂單百倍求償」(即50,000元)及「要求免單」等語。若賣方目的在使買方放棄退款請求權,繼續保有已收取之500元款項,可能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惟賣方主張係因買方「無故消耗時間」而求償,尚難逕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仍需視具體事實認定。

(二)客觀要件:恐嚇行為

  1. 恐嚇之定義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係指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之行為。

  1. 本案行為分析

賣方表示「會備案處理」、「提告訂單百倍求償」等語,涉及以訴訟及高額求償威脅買方。關鍵在於:

  • 提告本身係合法權利行使,原則上不構成恐嚇
  • 但若明知無理由基礎,仍以高額求償威脅他人,可能構成恐嚇
  • 「訂單百倍求償」(50,000元)相較於交易金額500元,顯不相當
  • 賣方主張買方「無故消耗時間」,惟觀察對話內容,買方付款後詢問服務時間安排,應屬合理行為

(三)因果關係:使人交付財物

  1. 本案特殊性

本案買方已於付款後交付500元,賣方要求「免單」實為拒絕履行退款義務,而非要求買方另行交付財物。此與典型恐嚇取財罪「使人交付財物」之要件有所不同。

  1. 法律評價

若認定賣方目的在使買方放棄退款請求權,使賣方繼續保有已收取之款項,可能構成:

  • 恐嚇取財未遂罪(若買方未因此放棄退款請求)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三、恐嚇取財罪成立可能性評估

(一)有利於成立之事實

  1. 賣方主張「百倍求償」(50,000元)相較於交易金額500元,顯不相當,欠缺合理性
  2. 買方付款後10分鐘內詢問服務時間,屬合理行為,賣方指控「無故消耗時間」缺乏事實基礎
  3. 賣方未能於合理時間內安排服務,應負遲延責任
  4. 對話紀錄顯示賣方態度不佳,多次使用「奧客」等貶抑性詞彙

(二)不利於成立之事實

  1. 買方已付款,賣方係拒絕退款而非要求交付財物,較難符合「使人交付財物」要件
  2. 賣方可能主張係行使訴訟權,屬合法權利
  3. 需證明買方確實因此心生畏懼,放棄退款請求
  4. 實務上恐嚇取財罪成立門檻較高

(三)綜合評估

本案賣方行為可能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但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偏低。理由如下:

  1. 賣方以「百倍求償」威脅買方,可能使買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2. 惟買方已付款,賣方係拒絕退款而非要求交付財物,較難符合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3. 若認定賣方目的在使買方放棄退款請求權,可能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

四、其他相關刑事責任

(一)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賣方以「提告百倍求償」威脅買方,可能使買方心生畏懼,應成立恐嚇罪。惟恐嚇罪為告訴乃論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需證明賣方自始無履約意圖,始構成詐欺罪。惟觀察對話內容,尚難認定賣方自始無履約意圖,構成詐欺罪之可能性低

五、民事責任

(一)契約責任

賣方未依約提供服務,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買方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賣方履行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當得利

若契約解除,賣方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買方已付款項500元。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三)侵權行為

賣方以不當言語威脅買方,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買方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一、民事途徑(建議優先採行)

考量本案交易金額僅500元,建議優先採取民事途徑處理,較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一)向交易平台申訴

  1. 透過交易平台客服系統提出退款申請
  2. 說明賣方未依約提供服務且言語不當
  3. 要求平台介入處理
  4. 保留申訴紀錄

(二)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爭議發生時,消費者得依序採取以下步驟:

  1. 向企業經營者申訴(透過交易平台)
  2. 若15日內未獲妥適處理,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3.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三)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本案金額500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簡便快速。可併請求:

  1. 返還已付款項500元
  2. 精神慰撫金(因賣方不當言語造成精神痛苦)

二、刑事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若認為賣方行為構成恐嚇罪,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建議告訴罪名為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而非恐嚇取財罪,理由如前述分析。

(二)告訴期間

恐嚇罪為告訴乃論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證據保全

提出告訴前,應先保全以下證據:

  1. 完整對話紀錄截圖(含時間戳記)
  2. 付款證明
  3. 交易平台訂單資料
  4. 賣家廣告內容(24H最速等宣稱)

(四)成立可能性評估

恐嚇罪成立可能性:中等

有利因素:

  • 賣方主張「百倍求償」顯不相當
  • 買方行為合理,賣方指控無據
  • 對話紀錄完整,證據明確

不利因素:

  • 賣方可能主張係行使訴訟權
  • 需證明買方確實心生畏懼
  • 實務上恐嚇罪成立門檻較高

三、其他救濟途徑

(一)向交易平台檢舉

檢舉賣方不當交易行為,要求平台介入處理,可能影響賣方信用評價。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若賣方廣告不實(標榜24H最速但未能履行),可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

四、具體行動步驟

立即行動:

  1. 證據保全
  • 完整截圖所有對話紀錄(含時間戳記)
  • 保存付款證明
  • 保存交易平台訂單資料
  • 保存賣家廣告內容
  1. 向交易平台申訴
  • 透過平台客服系統提出退款申請
  • 說明賣方未依約提供服務且言語恐嚇
  • 要求平台介入處理
  1. 發函賣方
  • 以存證信函或平台訊息正式要求退款
  • 載明契約未履行事實及賣方不當言語
  • 限期7日內退款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後續行動(視情況選擇):

  1. 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若平台申訴無效,向消保官申訴
  • 檢附完整證據資料
  1. 刑事告訴
  • 若認為賣方行為構成恐嚇,可提出告訴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1. 民事訴訟
  • 最後手段,提起小額民事訴訟
  • 請求退款500元及精神慰撫金

五、風險評估

(一)刑事告訴風險

  1. 恐嚇罪成立門檻較高,可能不起訴
  2. 賣方可能反告誣告
  3. 耗時費力,成本效益不佳

(二)民事途徑優勢

  1. 消費爭議調解程序簡便快速
  2. 小額訴訟程序簡化,成本低
  3. 勝訴可能性高
  4. 可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綜合建議

  1. 優先採取民事途徑,透過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請求退款
  2. 保留刑事告訴權利,作為談判籌碼
  3. 向交易平台檢舉,影響賣方信用評價
  4. 考量金額較小,應評估成本效益後決定是否提告

肆、結論

一、恐嚇取財罪成立可能性

本案賣方行為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偏低,但可能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理由如下:

  1. 賣方主張「百倍求償」、「要求免單」等語,確有恐嚇意味
  2. 惟買方已付款,賣方係拒絕退款而非要求交付財物,較難符合恐嚇取財罪「使人交付財物」要件
  3. 若認定賣方目的在使買方放棄退款請求權,則可能構成恐嚇罪

二、法律責任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恐嚇罪:可能成立(需視具體證據及買方是否心生畏懼)
  2. 恐嚇取財罪:成立可能性低

(二)民事責任

  1. 應返還買方已付款項500元(不當得利)
  2. 可能需賠償精神慰撫金(侵權行為)

三、最終建議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建議優先採取民事途徑

  1. 第一步:向交易平台申訴,要求退款
  2. 第二步: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3. 第三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 保留權利: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四、特別提醒

  1. 本案買方付款後詢問服務時間安排,屬合理行為
  2. 賣方以「百倍求償」威脅顯不相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3. 建議保留完整證據,以利後續權利主張
  4. 若決定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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