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老闆辦公室裝監視器,這樣違法嗎?老闆可以怎麼辦?

老闆辦公室被員工監視,並不知情監視器的存在,而鏡頭有轉向從會議室到辦公室的證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在老闆辦公室內安裝監視器,且老闆對此並不知情。監視器鏡頭具有轉向功能,可從會議室轉向辦公室進行監視,並有相關證據顯示此監視行為確實存在。本案涉及刑事、民事及勞動法律等多重法律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侵害隱私權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中,員工未經老闆同意私自安裝監視器,並將鏡頭從會議室轉向辦公室進行監視,此行為應已侵害老闆之隱私權。老闆得依此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包括要求拆除監視器設備。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員工之監視行為不法侵害老闆之隱私權,且在工作場所私設監視器監控雇主,情節應屬重大,老闆雖無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員工故意安裝監視器並進行監視,不法侵害老闆之隱私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監視行為導致商業機密外洩或其他財產上損失,老闆亦得依此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本案評估: 員工行為應已構成侵害隱私權及侵權行為,老闆得請求除去侵害(拆除監視器)、精神慰撫金及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一) 妨害秘密罪之可能性

本案若監視器有錄音、錄影功能,且確實竊錄老闆在辦公室內之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惟該罪之構成要件包括「無故」「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要素,需視監視器是否實際進行錄製、老闆辦公室是否屬於具有隱私期待之非公開空間等事實而定。

本案評估: 若監視器確有錄製功能並實際竊錄,且老闆辦公室屬於非公開空間,員工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建議保全監視器設備及相關證據,並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勞動法律關係

(一)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員工私自在老闆辦公室安裝監視器進行監視,嚴重違反勞動關係之誠信義務,破壞勞雇雙方之信賴基礎,情節應屬重大。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雇主若欲依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於知悉員工安裝監視器之情形後三十日內為之,且無須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

本案評估: 員工行為應已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解僱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應注意三十日之除斥期間。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 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員工未經老闆同意,透過監視器蒐集老闆之個人資料(影像、聲音等),不符合上述任一法定事由,應已違反個資法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老闆利益,而違反第19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老闆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評估: 員工行為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規定,若有不法意圖且足生損害,可能涉及個資法第41條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保全證據措施

  1. 立即拍攝監視器安裝位置、鏡頭轉向狀態及相關證據
  2. 保存監視器設備實物,避免遭到破壞或移除
  3. 若監視器有儲存裝置,應一併保全錄製內容
  4. 製作發現經過之書面紀錄,註明時間、地點及發現人
  5. 尋找其他可能知情之證人

二、勞動關係處理

考量員工私設監視器監控雇主之行為嚴重違反誠信義務,情節重大,建議:

  1.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 若決定終止契約,應於知悉後三十日內製作書面解僱通知書,載明具體事由及法律依據
  3. 保留完整證據以備可能之勞資爭議
  4. 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確保解僱程序合法

三、民事求償評估

  1.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拆除監視器設備)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評估金額範圍)
  3. 若有財產上損害(如商業機密外洩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4.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併處理

四、刑事追訴考量

  1. 若監視器確有錄製功能並實際竊錄,考慮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
  2. 若員工有不法意圖且違反個資法,考慮一併告發個資法第41條刑事責任
  3. 注意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4. 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偵查程序

五、預防機制建立

  1. 檢討並強化工作規則關於保密、監視及職業道德之規範
  2. 建立辦公室定期安全檢查機制
  3. 加強員工職業道德及法律遵循教育訓練
  4. 考慮在重要空間採取防護措施

六、時效提醒

  1. 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2.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二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3. 解僱權行使期間:三十日(自知悉違規事由時起算)

肆、結論

關於員工私設監視器監控老闆辦公室之行為,應已構成侵害隱私權及侵權行為,老闆得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若監視器有實際竊錄,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及個資法刑事責任;在勞動關係上,員工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建議優先保全證據,並儘速評估是否終止勞動契約、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實際處理時,建議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處理策略,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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